胡俞越 朱鹤/文
2013年8月16日注定要载入中国证券史,光大证券自营账户的错误操作使其交易量由3000万股瞬间放大了100倍,包括工商银行,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在内的71只大盘蓝筹股几乎瞬间达到涨停板。事后,当事者光大证券和相关监管部门都及时发布了公告,最终证实这是一起由光大证券错误下单造成的乌龙事件,目前,上证所、中金所和证监会已经采取了紧急补救措施。
8月16日的“惊魂三分钟”已经成为历史,但光大证券乌龙事件的后续处理方式应谨慎考虑,统筹安排。而事件中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更值得包括市场监管者在内的每一个证券市场从业人员进行深刻反思。
乌龙事件的产生机制和性质界定
光大证券乌龙事件的产生及其后续产生的重大影响是基于两个机制:程序化交易的触发机制和机构投资者之间的连锁反应。
由于市场上大多数机构投资者以相同或相近的指标进行算法计算,那么,触发点也就基本相同。光大证券相当于在股票市场打响了第一枪,其他机构投资者在听见枪响之后并没有意识到是擦枪走火,认为是市场发出了重大利好的信号。在触发机制下,许多机构投资者的程序化交易迅速反应并大量买入跟进,最终引发蝴蝶效应,导致70多只大盘蓝筹股全线涨停。事实上,若非机构投资者之间由触发机制带来的连锁反应,靠光大证券一己之力,几乎不可能将70多只大盘蓝筹股拉至全线涨停。
那么,对本次乌龙事件的性质界定关键在于,3000万手的订单究竟是蓄意还是意外。
如果从乌龙事件本身来考虑,认定这一行为是意外并不荒唐,毕竟美国道琼斯指数也曾发生交易员下错单,将百万(million)错打成十亿(billion),导致道琼斯指数当天下跌近千点。
如果从乌龙事件的结果考虑,就要回溯到光大证券建立的股指期货空单仓位究竟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如果是事前,那就是恶意操纵市场;如果是事中,那就是蓄意操纵市场;如果是事后,虽然有违规嫌疑,但毫无疑问,是理性的自救行为。
首先,事前事中事后的区别应以信息披露时间为界,董秘梅键在当天中午对媒体的表态是否足以代表光大证券官方值得考虑,而乌龙事件是否应在盘中马上披露也值得商榷;其次,光大证券当天下午增持的6877手股指期货空头合约必然在中金所批准的套利或套保额度之内;最后,根据光大证券的自查结果,光大证券在此次乌龙事件中当天的总体盯市损失为1.94亿元,因此,并未在期货市场上大幅盈利。
综上可知,无论从光大证券乌龙操作本身和光大证券最终承担的后果来看,此次乌龙事件应该被界定为错单行为。
事后处理应有理有据有规划
既然是错单行为,那么,错单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错价现象,都应被认定为市场行为,而证券市场本身应该有容错机制。从实践层面来说,赔偿本身并不现实,国际上既没有先例,更没有惯例。这主要是由错单错价造成的受害人及相应损失无法准确界定和估计,因为乌龙事件带来的损失更多源于市场的连锁反应,是典型的蝴蝶效应。
8月18日,证监会公布了乌龙事件初步核查情况,并已正式调查立案。如果要对光大证券进行处罚,那么应做到有理有据。有理,就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认定此次操作是违法违规,但证监会明确表示,8月16日当天全部成交有效,而违法违规操作,如“327”国债事件,是可以认定交易无效的。有据,则是要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乌龙事件是蓄意的人为操纵,但目前来看尚未证实。此次对乌龙事件的事后处理要以“327”国债事件为鉴,避免矫枉过正。“327”国债事件之后,监管部门将国债市场从资本市场推进了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中的债券市场屡屡不振,而银行间的国债市场却蓬勃发展。
当然,光大证券本身暴露出了重大的风险控制问题,据此对光大证券的风险控制不力处以行政处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自然在情理之中,同时,光大证券由此付出的罚金也可以考虑拿出一部分充实投资者保护基金,给广大投资者一个交待。但在“三公”原则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如果要对光大证券做出进一步的重大处罚,则需慎重取证,否则,从长远来看,会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公正性造成影响。……(全文31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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