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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存贷比 [《金融世界》2013年04月号 ]

随着商业银行市场环境和经营机制发生变化,改革存贷比监管的呼声日渐强烈。

本刊记者 韩韬/文

“XX银行超短期理财抢购,7天收益率高达4.7%。”

每到月末,这类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的短信广告不时发入记者手机,国内商业银行为应对存贷比监管指标,“冲时点”现象如期上演。

去年年底,各家银行的存款“拉锯战”令人印象深刻,揽储手段可谓花样繁多:有的实行返点返利,有的送米送油送购物卡揽储,甚至还有银行公然通过互联网,以“团购”名义卖存款。

在银行业内,一切为了存贷比考核所做的努力,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不少银行对此叫苦不迭,却又无可奈何。

今年年初,业界有消息传出,银监会正就存贷比的问题向商业银行征求意见。目前,随着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松绑存贷比呼声越来越高,甚至有人主张取消75%的存贷比监管“红线”。

前世今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介绍说,商业银行存贷比监管指标的引入,有其特定的经济环境条件,同当时的经济调控目标和银行管理水平相适应。

实际上,商业银行75%的存贷比限制是在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实施,当时,主要目的是通过存贷比等监管指标配合“双紧缩”政策,从而抑制通货膨胀。

“当时,采取存贷比进行限制是必要的。”巴曙松解释道。

在全面实施存贷比指标约束前的1994年,中国的CPI一度高达24.1%,创改革开放以来最高的通货膨胀水平。

此外,当时的中国银行业还未全面实施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银行资产扩张在当时的条件下难以受到资本充足率指标的有效约束。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召分析认为,确立存贷比管理制度是当时人民银行取消贷款限额管理、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从直接调控转向间接调控的标志性改革产物,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然而,时过境迁,在当前商业银行实际经营管理实践中,存贷比监管越来越表现出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有75%这条红线卡着,银行被诟病的‘冲时点’、‘买存款’之类的行为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发行高收益率理财产品,喝酒找关系、拉存款,也是有苦说不出。”一家股份制银行信贷部人士对此很无奈,他说,“本来不少业务开展得很好,还要回过头来分神,满足存贷比监管要求。”

一位业内人士戏称,“银行就像跳水运动员,既要完成好‘自选动作’,还必须做好‘规定动作’。平时要干得好,‘冲时点’的关键时刻更不能掉链子。”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业研究室主任曾刚表示,存贷比监管指标要求已经造成了市场行为的扭曲。银行为监管达标进行月末、季末“冲时点”,这类“变态”的竞争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利率市场化,应该加以调整。

巴曙松认为,存贷比监管指标的弊端已日益凸显。他在一次公开发言中评价道:

一是导致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惯性地强化“存款立行”的传统经营思路,以争取“多存多贷”的业务机会,扭曲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动力;商业银行之间容易引发揽储大战;在存款相对紧张的时期,部分银行为规避存贷比限制,将部分表内贷款通过各种方式转向表外,反而增加了风险隐患。

二是存贷比不能准确反映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的期限配比和流动性状况。存贷比指标虽然简单、直观、实用,但只考虑了总量关系,忽略了存款和贷款的性质、期限、质量等结构性因素,不能反映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程度,以及是否能够满足存款人提取现金、支付到期债务和借款人正常贷款等流动性需求。

此外,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内银行逼近存贷比75%的监管红线,必然促使其转向多种逃避管制的措施手段。目前,这些措施手段可能占整个银行业务比重并不大,但如果相关约束指标不改变,未来趋势会明显提高,实际上是对相关金融指标的一种扭曲,会导致传统金融统计分析失真。例如,银行存贷款数据在月末、季末出现大起大落。

除造成市场行为扭曲外,不少受访业内人士认为,存贷比指标本身的统计方法也值得商榷。

王召分析认为,一方面,存贷比管理忽略了“同业存款”的存在,导致存贷比指标被高估。

据记者了解,“同业存款”并未纳入银行存款统计口径。目前,国内银行同业存款已广泛包括商业银行存款、证券公司存款、保险公司存款、期货结算存款,以及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存款。

因此,可以预见,随着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其在国民经济中占比不断上升,同业存款规模还会不断扩大,进而导致存贷比高估问题趋于严重。

王召进一步分析说,另一方面,存贷比管理也受到理财产品的挑战。

记者了解到,按照有关规定,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在资产方表现为银行相应资产,在负债方表现为银行存款。但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则属于银行中间业务,虽然类似于存款,却并未纳入存款统计口径。

目前,非保本型产品大约占银行理财产品总数的60%。王召表示,随着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日益增加,存贷比计算将变得更加粗略,难以达到令人满意的监管效果。

曾刚认为,监管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在于监管要与时俱进,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存废之辩

2013年1月14日,银监会在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深入研究当前市场条件下的存贷比监管方式,改进商业银行存贷比考核办法。

对此,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近日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对存贷比进行深入分析,如果修改,要有其他管理方式去替代它。

原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也表示,存贷比考核制度确实有要完善之处,“但说不要存贷比,还不现实。”

他认为,目前在没有其他监管工具的情况下,对于内地银行以存贷比进行监管,仍是一种简单透明的管理工具。在刘明康看来,“存贷比考核不是不要完善,而是有个过程。”

巴曙松认为,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日益多元化的今天,淡化存贷比监管作为硬性考核指标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他在公开发言中谈及以下几点:

第一,商业银行负债来源多元化增加。国内银行可以通过金融债券、同业存款、同业拆借等渠道获得流动性,理财产品发行在特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

第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日趋完善,更科学的监管指标可以很好地替代存贷比。如果继续坚持运用存贷比指标,在许多时候,不仅不能发挥积极的风险防范作用,反而可能会与其他监管指标形成冲突。

第三,存贷比实际风险监测效果明显降低。从监管实际情况看,监管部门对存贷比的控制往往在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而且即使是阶段性出现突破存贷比指标的银行,也并没有发生显著的风险状况。

巴曙松建议,从长期来看,应当逐步创造条件,把存贷比从严格的监管指标转变为监测性的观察指标。

曾刚认为,监管应该与时俱进,而且内容改进大于形式,毕竟存贷比指标是《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一时调整比较困难,可以在统计口径上相对放宽。比如,将理财产品、同业存款等纳入存款核算。

华夏银行副行长黄金老对此表示赞同,“短期内不能修法,可以通过调整存贷款的概念来变通,以为权宜之计。”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教授黄震认为,一刀切式的监管不太合理,应该根据各银行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浮动区间。

王召表示,尽管存贷比管理已经越来越失去合理性,但其仍是《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内容。在相关法律修订工作尚未完成前,最好对存贷比条款采取回避态度,不宜大张旗鼓突破,给一些不明就里的人士造成错觉。

同时,他建议,相关部门应在存贷比问题上形成共识,加快推动《商业银行法》修订工作,更好服务于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

“废除存贷比,银行流动性管理并非无计可施。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推出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两项监管指标,集中反映了今后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国际变革取向。”王召表示,随着国际社会对流动性监管指标进一步达成共识,借鉴国际经验,相信我国出台《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为时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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