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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的妥协 [《金融世界》2013年02月号 ]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放宽对银行业流动性的要求,中国银行业受到的影响有限。

本刊记者  张越男 徐蕊/文

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近日决定放宽《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流动性要求,以防止损害银行业向实体经济放贷的能力。

银行业博弈巴塞尔

《巴塞尔协议Ⅲ》初版于2010年推出,当时针对雷曼兄弟倒闭等危机,对银行业提出三个监管要求:一是大幅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二是设定稳定的融资比率;三是规定银行业流动性覆盖率必须大于等于100%。

对流动性覆盖率做出要求为首创之举。所谓流动性覆盖率(LCR),就是银行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天资金净流出量之比例。要求流动性覆盖率至少达到100%,意即银行应持有足够的现金或流动性资产来应对持续30天的危机,防止银行出现短期流动性危机或支付危机。

此次调整后,流动性覆盖率的达标期限从2015年推迟到2019年;“优质流动性资产”界定范围被扩大,原来只包括政府债券、优质公司债和现金,现在也包括BBB-级以上公司债、优质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蓝筹股;流动性规模的计算方法也有所调整,降低了许多银行必须持有的流动性规模。

此次巴塞尔松绑流动性,主要是欧美银行业游说的结果,也是巴塞尔配合各方为刺激经济复苏所做的努力。

银行业的说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欧债危机爆发后,危机国家的政府债券折价严重,将政府债券划为优质资产的“一刀切”做法不合理;二是过于严格的流动性要求,遏制了银行业向实体经济放贷的能力和动力,由于政府债券、公司债收益率较低,银行被迫大量持有这些资产,盈利能力被削弱,反过来会遏制其扩张信贷的能力,并且,较高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也会挤压信贷资产的规模。

银行业监管是一个动态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目前,欧洲经济陷入衰退,银行惜贷阻碍经济复苏。去年第二、三季度,欧元区国内生产总值连续收缩,连欧洲经济领头羊德国2012年全年GDP增速也大幅下滑至0.7%。

业界普遍认为,设置银行业流动性覆盖率标准从未有过先例,仍处于试验阶段,巴塞尔委员会出于谨慎考虑修改政策,以缩小银行监管给经济增长带来的风险,是可以理解的。

新规是把“双刃剑”

巴塞尔委员会怀着对银行业扩张信贷的期望放松流动性要求,但信贷扩张却不是必然结果。银行是否放贷主要基于两点因素:一是实体经济是否有贷款需求,二是银行是否看好贷款企业及所属行业的还贷前景。

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在最新报告《巴Ⅲ新动向分析》中指出,目前银行业并不缺少流动性,放松流动性监管恐怕难以起到刺激银行扩张信贷,从而刺激经济复苏的效果。欧洲央行于2011年10月起启动了两轮长期再融资操作(LTRO)操作,累计为银行业提供了超过1万亿欧元的流动性总量,然而,这些钱没有被注入实体经济,而是被重新存回欧洲央行。银行将钱存于利息几乎为零的央行账户实属无奈之举,一是由于信贷需求不足,二是银行对经济复苏前景并不乐观。

欧洲银行业普遍欢迎对流动性要求进行调整。不过,德国银行业仍认为放宽尺度不够大,新规定要求优质流动资产中至少有60%为政府债券和央行储备,但目前欧债危机仍未解除,青睐政府债券的做法似乎并不合理。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表示,此次调整可以在促进银行业稳定的情况下,适当为银行留下缓冲空间,缓解了《巴塞尔协议Ⅲ》给银行业带来的压力,给欧洲银行业一个喘气的机会,使得金融机构应对市场变化更加灵活,对于全球银行业也是个利好。

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认为,巴塞尔放宽流动性要求,一方面有助于银行增持收益率较高的资产,降低银行的合规成本,改善其利润前景,可能会缓解其惜贷情绪;另一方面,新规定允许优质流动性资产中有15%来自股票、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及投资级公司债,或将刺激这些市场的需求,推动证券市场复苏,也有助于刺激企业通过发债进行融资。但这些都是“潜在”影响,是否会发生,还有待观察。

英国《金融时报》评论说,此次调整或为银行业挑战《巴塞尔协议》打开缺口,给监管者带来新的挑战。监管者必须确保纳入优质资产范围的股票、住房抵押支持证券等的确为高质量资产,当银行面临支付危机时,能够迅速找到买家兑现这些资产。否则,一旦危机爆发,想象中的“优质”资产其实并不“优质”,将带来灾难性后果。

国内银行影响有限

专家普遍认为,此次巴塞尔委员会放宽流动性要求,对中国银行业影响不大。

招商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我国对银行业实施严格的贷存比要求,与西方银行业相比,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较为充足。

2011年10月,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中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其中,对流动性覆盖率要求的具体内容和条款与《巴塞尔协议Ⅲ》基本一致。《办法》原本拟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中国商业银行2013年底前满足LCR达到100%的监管要求。之后《办法》的正式出台遭到推迟。

对于《巴塞尔协议》,业界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中国应尊重国际规则,按部就班地稳步推进《巴塞尔协议Ⅲ》,为银行业提供更好的条件,避免我国金融机构面对更大的压力;也有人认为,中国不应将积极执行作为准则,而应主要从我国国情和银行业特征出发,适当参考国际金融监管新方向和理念,采用适合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

《巴塞尔协议》属于“指导性原则”,通过国际压力敦促各个国家将协议规定写入各国法律,各国可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调整。

目前,多个国家已执行《巴塞尔协议Ⅲ》或将其列入计划,中国一直是比较积极的践行者。美国在去年宣布推迟执行,且尚未给出时间表,其背后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巴塞尔协议为欧洲主导,二是美国金融业实行多头监管,多家监管机构众口难调。

向松祚说,巴塞尔协议可为中国银行业监管提供借鉴,但中国急进地实施巴塞尔要求是不对的,它不符合中国目前经济发展现实。并且,从数十年的国际经验看,《巴塞尔协议》并非防范银行危机、金融危机和银行过度杠杆化的万应灵药。

他还认为,中国作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国,也应积极提出我们的意见,增强我国在国际银行业监管问题上的话语权,体现大国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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