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龙 邱剑/文
进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就是将保险条款费率的制订权从保险监管部门转移到保险公司手中,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市场有效竞争,让保险公司真正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
但在车险费率市场化开始初期,改革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费率改革一度演变为降价大战,代理手续费支付混乱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投保双方信息不对称性问题突出。
简单地将费率自主制定的权力交给保险公司,并不意味着实现了车险费率市场化。根据中国现阶段车险市场发展情况,应当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逐步实现车险费率市场化。
第一步,建立标准化信息采集的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夯实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基础。
车险业务数据的积累与分析,是推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基础,纯风险损失率的评估,更需要对全行业车险数据进行综合评估。
建议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筹组织制定车险信息平台的建设规范,尤其是建立行业的数据采集标准,将各保险公司不同口径的数据规范采集管理,以提高数据整合度。随后,由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分别建立本地区的车险信息平台,要求本地所有保险公司上传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并建立严格的数据真实性监督机制。
第二步,建立车险费率浮动机制,做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准备。
发达国家普遍在车险费率市场化后实施了费率浮动制度。而在中国车险市场发展的现阶段,先行建立车险费率浮动制度,是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实施的必要准备。
应鼓励各地针对本地区特点自主建立车险费率浮动制度,提高数据真实性,并通过2〜3年的积累总结,逐步建立全行业统一标准的费率浮动制度。若各地区表现出较强差异性,可继续施行各地区差异化的费率浮动制度,仅要求实现全国各地的车险信息平台联网。
第三步,建立纯风险损失率的行业标准,是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核心。
在相同市场环境下,各保险公司面临的纯风险损失率是相同的,车险费率差异性只能在各保险公司的附加费率上产生。只有严守纯风险损失率的“红线”,才能避免保险公司将自主制定费率的权力重新用于无序的价格竞争。
在费率浮动制度实施3〜6年,车险风险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达到精算需求之后,建议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成立专业的车险纯风险损失率制定部门,由该部门负责厘定各地区差异化的纯风险损失率,制定完成后须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第三方机构的检验。
第四步,在严守纯风险费率的基础上,实行附加费率的自主制订,明确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在各险企统一使用行业纯风险费率的基础上,放开对附加费率的管制,允许险企根据自身经营能力及预期利润自主制定附加费率。
同时,完善车险产品的报批制度及事后监督机制,确保保险公司能够严守纯风险费率的红线,避免无序费率竞争。在资本市场条件成熟时,可适时适度放开纯风险损失率的管制,但必须严格限定纯风险损失率的浮动比例。
第五步,严格偿付能力监管,是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风险保障。
多数国家在实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过程中,保险监管的核心已转为对偿付能力的严格监管。
针对中国车险市场快速发展以来出现的种种弊端,中国一直施行的是“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思路。通过数年来的持续整顿,当前的机动车保险市场环境有了明显的好转,目前已经具备了由“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到“逐步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条件。
郭金龙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主任;邱剑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