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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万花筒” [《金融世界》2012年07月号 ]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不断蔓延且呈现出新特征,既有金融体系不健全,也有法律、社会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化堵为疏、标本兼治。

本刊记者  赵梦卓 王晓明/文

今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案的背后,是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并呈现出手段日益隐蔽化、涉及面逐渐扩大化、作案形式中介化的新特征。

愈演愈烈

相关数据表明,我国非法集资类案件每年约以2000起、集资额200亿元的规模快速增长,作案形式日趋多样化且手段更为隐蔽,涉案地域更广、涉及行业更多、涉案金额更加巨大,依靠中介机构实现非法集资案件明显增多。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高材林介绍说,如今,非法集资形式花样翻新,由直接吸收存款,发展到进行生产经营投资;由单一债权,发展到股权,甚至债权、股权相混合;由单人作案,发展到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更强。

他进一步分析说,从吴英案情况看,其最初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后期采用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逐级扩大敛财范围,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约3.8亿元。

2010年4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集资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海天公司法人代表王希田死刑。这起历时长达7年,涉案金额高达19.8亿元的非法集资大案最终画上句号。

海天公司最初以增资扩股名义向公众变相非法高息集资,后期又变换集资手段,对集资人谎称发行公司内部原始股,将来在美国上市后会成倍增值。在长春、吉林等7个主要城市,以及大连、天津等地累计诈骗3.5万人次,成为吉林省近年来涉案金额最高、波及面最大的非法集资案。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29个省区市,主要包括农业、林业、房地产、采矿、制造、服务、批发零售、建筑、金融、食品加工、旅游、医疗卫生和教育等行业,一些个案甚至横跨多个行业。

此外,依托中介机构进行非法集资案件增多,也是当前非法集资案的新特征。一些担保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再用于投资或转借他人,牟取不法利益。

2011年8月,河南诚泰投资担保公司仅成立半年,就导致409名放款人共计1.2亿元投资资金神秘“蒸发”。

滋生土壤

实际上,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发展滞后与实体经济快速增长不匹配,民营企业出现融资难。一位业内专家表示,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多年持续的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充沛民间资金,也需要寻找更多的投资渠道。

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刘长勇认为,处于转型之中的金融制度无法为资金提供顺畅通道,加之我国金融体系较为单一,金融市场发展滞后、资金增值渠道有限、融资手续繁琐等因素,一些民营企业为了获取资金,铤而走险,不惜以非法集资的方式筹集资金,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此外,由于银行储蓄利率较低,加上物价上涨,银行储蓄的实际收益为零,甚至是负值,每年新增发行的国债数量有限,难以满足百姓投资需要。

长春市民黄智鹤表示,“家里有200万元存款,不知道怎样才能更稳妥、迅速地增值。银行理财产品根本搞不懂,炒股票普遍赔,房地产投不起,存银行利率还低。”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吕文龙分析说,现有法律对非法集资犯罪界定模糊,未能精确打击,处理可操作性差也导致案件频发。“非法集资目前不是刑法罪名,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律规定并不严格,导致犯罪成本过低。”

他进一步认为,“近年来,一些经济犯罪,刑法要么没有规定,要么规定不细,操作性差。一般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定  罪处罚,刑罚标准都比较低。”例如,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

吉林财经大学经济学教授刘建华认为,社会公众的金融交易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部分社会问题的增加易诱发非法集资类犯罪。

他进一步认为,目前,农村地区法律知识匮乏,城市非法集资参与者多为离退休人员或中低收入者,急于发家致富。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防范意识下降,一旦有人搞非法集资,大家彼此模仿,相互传染。“收入差距拉大,对很多人心理冲击严重,普遍性的社会攀比心理刺激非法集资类犯罪增加。”

标本兼治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着手整顿金融秩序,打击高利贷和非法集资行为。一位金融专家认为,根治非法集资应立足拓宽合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找到有效增值方式,同时,着力提高中介组织社会信用水平,不断完善政策、机制、环境,全面封堵非法集资生存空间。

“我国尚缺乏一个适应各类风险价值取向的投资渠道体系,投融资渠道狭窄、资金供求关系失衡是非法集资活动大量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刘建华建议,构筑民间融资平台,通过对民间融资的主体资格、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处理,以及收益税收调节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将民间融资纳入正式制度范畴之内。

他进一步表示,“一方面,有利于民间资本这一巨大的资本蓄水池对破解企业融资困境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又为民间资本提供了一个新的合法的投资渠道。”

高材林建议,应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拓展直投、信托、租赁、保险等集成化融资创新,扩大存货、应收账款、未来收益权质押等新型融资产品范围,发展信用证、保函和票据承兑等表外融资业务,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他同时认为,应引导企业利用发债等手段扩大直接融资渠道。“通过引入专门从事债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社会法人,进一步改善企业发行债券的整体环境,加强企业与信用评级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合作,通过担保和信用增进等方式为券商降低发行风险。”

刘长勇建议,通过采取“打捆发行”的集合方式发债,为更多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对不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提供债券发行辅导方案,通过完善财务状况,规范企业管理结构等,帮助企业达到发债条件。

此外,继续完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通过为企业提供信用中介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增加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的可行性。

专家们普遍认为,应从完善金融环境入手,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风险投资等新型融资方式,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大局,仅靠单一部门,难以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高材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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