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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纠纷另类解决 [《金融世界》2012年08月号 ]

由企业家来调解金融商事纠纷案件,能弥补司法调解的不足,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本刊记者  梁敉静/文

最近,处理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法官日子并不好过。

“案子实在太多了,分身乏术。”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官们私下总是叫苦不迭。从各地区法院公布的数据来看,最近几年,金融商事纠纷快速增长,新型案件层出不穷。

在金融市场日益活跃、金融创新发展加快的今天,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奇怪,但是否一定要走上法庭,才能解决金融商事纠纷?

面对这样的问题,一位经常往返中美两国之间的企业管理者向记者坦言:“在美国也许是这样,但在中国,生意上的伙伴还是比较忌讳,能私下解决的事情最好能够通过协商解决,走到诉讼阶段,就比较难看了。”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关村地区案件呈现纠纷类型集中化特点,而且行业特征明显。2007年开始,海淀法院与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下称“北京民协”)联合推出“商事特邀调解”制度,在全国首次将企业家作为特邀调解员纳入到司法调解体制,5年来成效显著。

商事特邀调解制度,是指法院委托在商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丰富商业经验的企业家作为特邀调解员,对诉讼期间的商事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选择即时履行撤回诉讼,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交由法院审查和确认的商事调解制度。

特邀调解员由北京民协的企业家组成,由成立之初的4名扩大为目前的19名,实行一年一聘。

商事纠纷商人解

“商事纠纷应当由商人来解决。”北京民协副会长、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原副总裁郑忠秀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

“如果各地都能设立这种机制,那么商事纠纷案件就会大大减少,在诉讼之前就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她说,“通过这种方式,不但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对我们企业家也是一种提高。”

“我们去调解有我们的优势。”郑忠秀笑着说,“我们自己也经营企业,他们之间的纠纷,我们比较清楚。”

另一位特邀调解员陆琦,是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审计合规部总经理。

“我们调解的时候,第一,气氛比较和谐,第二,我们讲话不会像法官那样有威严,参与调解的当事双方会觉得亲切。”陆琦说,“我们是辅助司法的,节省了司法资源。”

在调解过程中,郑忠秀还会与当事人分享企业管理的经验及行业规则,“我们会帮助他们分析,为什么在经营过程中会发生这种问题,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纠纷,风险在哪里等。”

近几年来,中关村一些企业负责人趋于年轻化。对于80后、90后年轻的企业负责人来说,经过这些老一辈企业家的调解,不但能够懂得一些生意上的道理,若是在经营方面有困难,也会得到像郑忠秀等商界前辈的有力支持。

海淀法院上地法庭副庭长莫泰京称,这一制度创立之初,他就与该庭第一负责人一起策划。制度来源于当时一个调研课题: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即不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其中就有“商事纠纷商人解”这一提议。

这一制度在前期调研时,就得到了许多民营企业的支持。在进行过程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特邀调解员虽然不是法官,但可以根据已掌握的事实、证据,以及对案件的可预见性后果,来说服双方当事人,同时又不失司法的公正性;同时,给当事人一种信任感,更容易找到双方的分歧点,促使双方解决实际问题。”某案件当事人在接受调解后说。

一些民营企业认为,这一解决纠纷的形式既减轻了原被告的诉累,又维护了双方的后续合作关系。

北京民协有关负责人说:“很多时候,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却暴露出了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在这里,企业家不仅是调解员,更是辅导员,他们将自己积累的智慧、知识、经验、教训,无条件地与和他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分享。”

据上地法庭法官助理汤民华介绍,商事特邀调解制度的流程具体如下:商事案件分配到庭后,先由法官助理送达应诉手续,并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按照启动特邀调解制度的标准对案件进行区分,对于适合特邀调解员调解的案件,由法官助理向双方当事人介绍该制度,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若双方当事人均接受该制度,则法官助理根据案件类型向当事人推荐有此专长的调解员,或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调解员。

调解员确定后,法官助理将案件主要材料送交特邀调解员,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若案件调解成功并且能即时履行,可由原告撤诉;若调解方案不能即时履行,法院可应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特邀调解员将案卷材料退还法院,法院按照既定时间开庭审理。

调解背后的故事

2008年初,华普公司与同方公司之间签署供货协议后,同方公司向华普公司支付了预付款,华普公司亦及时将约定货物备好,并向同方公司发出收货通知。后因同方公司迟延收货并拒付部分货款,双方发生争议。

华普公司将同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所欠货款、迟延履行违约金和迟延收货产生的仓储费近3万元。

上地法庭受理案件后认为,案件证据繁多,背后可能隐藏着多个环节的纠纷,且双方当事人都是大型知名企业,引入企业家调解有利于纠纷解决。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案件交到了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何鲁敏手上。

何鲁敏简单了解案情后,在咖啡厅约见了双方代表。轻松的环境、企业家的威望、对商业的共同理解,让当事人双方放下了暂时的争议和对立。何鲁敏避开小额的案件纠纷,从企业库存管理入手,分析了出现问题的原因,并依据自身经验为双方提供了改进建议,争议双方心服口服,同时也发现了进一步合作的空间。一个多小时后,双方握手言欢,达成和解。

“北京民协会根据案件类型推荐相应的调解员。”陆琦说,“比如,案件与技术联系紧密,就会选择有技术背景的调解员。”

陆琦认为,调解纠纷时,调解员由于对行业情况比较了解,会一针见血,当事人也会心服口服。

陆琦处理的大部分调解案件,都取得了不错的结果,但也有个别案件没有调解成功。

“那个案件有律师参加,有时候律师所站的角度不一样:因为有收益在里面,希望案件持续的时间越长越好。”陆琦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调解成功。”

陆琦认为,自己所处的立场与这一案件中代理律师所处的立场有冲突,这造成了调解过程中的障碍,无法达成最后的协议。

这几年,律师代替当事人出场的情况越来越多,使一些案件的调解进展不顺利。

“在调解的过程中,我们最讨厌的情况就是见律师,我们希望能够见到双方当事人。”郑忠秀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出面,对于调解工作能够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郑忠秀调解的案件,基本上都取得较好的结果。

“有一个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有关版权的。”她说,“第一次调解,我把他们请到我的公司,让他们看看我们正规的公司是怎么运营的,我们也有知识产权,也和别人有纠纷,就让他们看我们是怎么解决的。”

“一方说另一方是抄来的,很难认定。”郑忠秀说,但她凭借经验,一看,就知道双方的版权“都是假的”。

第二次调解,郑忠秀把被告先请到办公室谈:“这本书肯定不是你写的,你就是把人家东西拿来,写上自己名字出版,没有人考证你,你肯定是要把钱给人家,至于多少你们可以协商。”

然后,凭借对这一行业的了解,郑忠秀又使原告心服口服。

双方最终相互让步,形成了调解意见。

“我们这批特约商事调解员,凭借商业、道德、法律的逻辑和商界信任,挤出本已所剩无几的可支配时间,自掏腰包请当事人喝茶,在调解的51起商事纠纷案件中,圆满成功43起,其中,最大标的达446万元的案件,调节后两天内自动履行。这件事对民营企业家的意义是,开创了履行社会责任的新方法新境界。”北京绿创环保集团董事长姜鹏明对于自己的调解成绩颇为得意。

弥补司法调解不足

“法院的调解有自己的切入点,而调解员的调解也有其切入点,切入点不同。”莫泰京说。

法官助理柏梅对法院的调解工作有着自己的理解,“先是总结一下双方争议焦点,看他们涉及什么法律问题,据此分析。但是,我们大多数是听双方怎么说,证据怎么举证,处理问题的方式较为机械。”

“作为一个法官,我会根据自己的社会阅历,法律知识,来进行分析判断是否认同你的主张。”柏梅说,“我会告诉当事人这里有什么法律问题,可能导致什么后果。但很多时候法律与实际生活有距离,如果我们只是这样分析,有的当事人会产生逆反心态,认为法官在用法律来‘压’他们。”

柏梅认为,法院的调解工作切入点较为单一,相对程式化,略显冷漠,而上述调解员能够感同身受,调解更加切合实际,效果也相对较好。

“上次有个公司解散的纠纷,原告当时申请解散公司,我们直接告诉他们,这个申请法院不会支持,因为法律规定的程序没有进行,条件没有满足。”柏梅说,“我们与原告沟通时,只能告诉他们诉讼请求支持不了;与被告沟通时,只能说现在我们不支持原告……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

“被告会问:他们现在要解散公司了,公司没有了,我们该怎么办?而原告会说:我是股东,我的权益得不到维护,我该怎么办?” 柏梅非常困惑。

后来,原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总裁张本正作为调解员介入了纠纷。

“他会先问原因:为什么要解散,解散后原被告能得到什么,他关心的是,双方为什么要来起诉,最终要得到什么,怎样做才能使双方得到共赢。”柏梅说,“他问的问题我以前都不会去思考,比如公司经营情况怎样,收益怎样,有多少净资产,解散后原告能拿到什么,被告能留下什么。”

张本正认为:“利益的不平衡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纷争,调解员的作用是帮助当事人理清他们的问题、需要和利益,设计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并且辅助他们最终达成一个符合双方需要和利益的协议。”

“从特邀调解员身上,我们不但学到了很多知识,更重要的是学到了一种思维的方式。”柏梅说。

长期以来,法学界一部分学者认为,中国司法调解遭受诟病的原因在于,忽视了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主导地位,表现出了职权主义的特征;另一弊端在于,进行调解和审判的主体相同,导致实践中出现“以判压调、久调不决、强行调解、违法调解”的情况时有发生。

司法部门为此进行了长足的努力,情况已有所改善。显而易见,上述特邀调解员制度弥补了司法调解一些不足。

随着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增多,近年来,司法部门为此进行了具有针对性的创新,比如金融法庭,金融纠纷调解工作站,以及上述特邀调解制度等,效果显著。如何使这些创新更加完善,更加具有生命力及普适性,也许是司法部门下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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