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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变形记” [《金融世界》2012年06月号 ]

一些企业为解决资金问题,以隐蔽的方式变相融资,引发不少纠纷。

本刊记者  梁敉静/文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张居正曾说。

“现在民间借贷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直接借贷或者直接融资,出现了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的特点,投资公司与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从我们接触的案件来看,目前这类案件成批量增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王一凯对本刊记者说。

本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一段时间以来,北京市各大法院受理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这些案件中,除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以外,还有企业为解决资金问题进行融资引起的纠纷,案件数量相当可观。

记者发现,目前这类案件主要分为三类:

一类是一些中小企业为规避“企业之间不准相互借贷”的禁止性规定,采取较为隐蔽的方式进行变相融资;一类是一些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不惜借高利贷进行资金周转,这种高利贷由于采取隐蔽方式进行,发生纠纷后一般不易受到保护;另外,就是某些民间借贷案件已出现金字塔式传销特点,金融风险增大。

借贷变“拆借”

前些天,王一凯的桌上出现了这样一份诉状:2011年,原告孙某(化名)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该公司向孙某借款20万元,利息1万余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采用等额本息方式按月还款,共分3期。另一自然人被告对该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且代收这笔借款。后来,该公司并未按期还款,故孙某将该公司连同另一自然人被告一同起诉至法院。

这样一起民事案件,粗略浏览之下,似乎并无异常,然而,王一凯告诉记者,以孙某为原告的类似案件,在海淀法院还有好几起。虽然这一案件中的借款金额不大,但几起案件加起来的借款总额较大,似有公司之间假借向个人借贷为名,进行拆借资金的嫌疑。

2012年2月,洪某(化名)与北京某工程公司,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化名)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该公司向洪某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对于该合同,余某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两名被告未及时履约,洪某将其诉至法院。

办理该案件的法官王一凯认为,这一公司从规模来看,并非小型公司,以公司名义向洪某这一自然人借款,已经十分可疑,并且借款数额如此之多,并非普通人可以负担。该案件已经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公司间拆借资金的特征。

如果说,上述案件只是令人怀疑的话,那么,下面这一案件更是疑点重重。

2011年年底,某化工公司股东李某(化名)与单某(化名)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单某借款1000多万元,借款期限3天。同日,该公司另一股东韩某(化名)也与单某签订近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两笔合计300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北京某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用途为化工公司增资扩股。

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时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3000万的巨额借款,竟是从个人手中借出,事件本身就令人咋舌,而3天的借款期限,更增加了疑点。

记者调查后了解到,这一案件,表面虽是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其背后,却很可能是公司之间拆借资金。

“这类案件非常多,我们也在聊天中,或者在打听情况的过程中,有意无意知道了这案件其实是公司之间的拆借资金行为,这一行为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是明文禁止的。”几位知情人士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这些案件表面看起来非常简单,无非是企业向个人借款没有归还,或两个自然人之间借款没有归还,但是,从借款的金额、案件背景,以及通过对自然人身份的了解,可以推断出,实际上是企业为了解决融资困境,进行了拆借资金的行为。”王一凯说,“这种变相融资的方式由于较为隐蔽,一般不容易被察觉。”

“从一些借款协议的内容也能够看出端倪,比如两个公司股东之间的借款,一般写‘为某某公司进行某投资项目使用’等。但表面看来,就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湘说。

李湘与王一凯均对本刊记者表示,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较少,而通过银行等传统方式借贷审批手续繁琐,并且结果有时不尽如人意,企业又急需资金流转,可能是造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

传销式借贷

“晚上接到父亲电话说,他跟着老乡去趟广西桂林,老乡说广西有个国家支持的资本运作项目。我一听就发麻了,问他有没有给钱,他说给了几万,那人还让他回来发展下线。唉,舍不得吃穿省下几万被传销者骗走了。”近日,一名当事人向本刊记者提供线索时称。

这名当事人告诉本刊记者,其父亲的老乡称广西是“国家开发的热土”,有许多“国家支持的资本运作项目”,并带着当事人的父亲去了广西某市。

他父亲到了某市后,受到了老乡的热情接待。这时,老乡对他父亲说,某市有个国家大项目,“是绝密项目,别人都不知道,也不能对别人说”,并向其父借款几万元,用于投资该项目。

“父亲就把银行卡里的3万多元全都取出来给了他的老乡,这名老乡还让他回来发展其他人加入,有提成。”当事人对记者说。

这名当事人称,当时一听就知道是骗局。果然,某律师介入后查明,该项目并不存在,并且属于传销。

目前,此案正在查办当中。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类事件并不鲜见。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十余件案件,均与吉林某公司和一家投资担保公司有关,这一担保公司注册地为河北某县。

吉林某公司称其拥有某项目,以此为名向数名当事人借款。但办案人员发现,该项目并不存在,根据借款协议,当事人通过购买“份额”方式向这一公司借款,并且这一“借款”可以“转单”。由于怀疑这些案件有传销嫌疑,目前这些案件已被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从记者了解到的情况看,这些案件中,每份借款协议的金额都较小,期限均为3个月至1年,涉及100余人,目前被告已无法找到。

知情人士透露,由于该公司合法存在,而投资公司也合法存在,因此,有可能证据不足,无法定性,最后仍会回到民事程序。

记者了解到,这一现象不仅出现在北京、河北,江浙一带也有类似案例。

隐蔽的高利贷

有传销嫌疑的民间借贷,在中国目前属于个案,较为鲜见。然而,具有高利贷特征的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却极为常见。

“这宗民间借贷案件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已经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在北京某法院,一名法官对本刊记者说。

记者在卷宗中看到,这宗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是个人,另一方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后者为借款人。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而借款利息远超银行同期利息4倍。

上述案件中,借贷活动的高利贷特征十分明显,办案法官认为,这些案件的当事人通常因为不懂法,对法律规定不了解而进行高利贷借贷活动。

王一凯和李湘两位法官对本刊记者表示,目前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当中,相当数量的案件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高利贷特征,有的明确借款利率超出中国法律规定的利率,有的则采取较为隐蔽的方式。

“在一些案件中,借款利率不会直接写在利息中,而会直接算在借款数额当中。这一方式极难察觉。发生纠纷后,也不易受到法律保护。”李湘说。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小皖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变形记”问题的产生,从根源上来说,是因为金融垄断利益大多在国有经济中分配,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被排除在正规的金融服务之外,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无效率。

记者了解到,虽然上述观点目前在业界仍有争议,但确实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意见。

田小皖说,面对民间融资需求,要逐步承认民间借贷的合理及合法性,做到阳光化、正规化,才是问题的解决之道。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民间借贷长期游走于灰色地带,不规范、不透明的特性决定了其风险隐患极大,但或因其存在暴利空间,或因中小公司急需资金周转,而产生大量需求。

如何能在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同时,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是民间借贷面临的重要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温州已开始了新的实践。

在温州,这座2011年因民间借贷危机吸引了无数目光的城市,一场金融改革正在进行,第一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已正式挂牌,被业内称为温州民间借贷阳光化迈出的第一步。

然而,现行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定,对于企业间借贷的限制,又给这一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提出了新问题。

对于那些在法律边缘游走的民营企业来说,是否能够自愿走入这一阳光化道路,不仅是企业要面临的选择,也是政府监管部门将要面临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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