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通讯社主管
 
首页 | 特别策划 | 大调查 | 国际观察 | 产业 | 热点 | 市场前瞻 | 地方金融 | 专访 | 品鉴台 | 观点
首页 > 金融世界 > 金融与法 > 金融法官

金融法官 [《金融世界》2012年03月号 ]

金融法官熟知各类金融违法行为,对于如何防范金融风险颇有见解。

本刊记者  梁敉静/文

“再严格的监管规则都不可能把华尔街的银行家压在五指山下,但法官或许能。”圣地亚哥大学法学和金融学教授弗兰克·帕特洛伊在讨论高盛欺诈案时称。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月2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将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等金融案件,以及因销售误导和理赔等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根据意见的精神,全国法院将在金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关注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借贷拆借、非法外汇买卖、非法典当、非法发行证券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针对近期备受关注的非法借贷拆借、高利贷、豪车巨额赔付,以及各类保险纠纷案件,本刊记者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和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的法官进行了采访。

民间借贷案屡见不鲜

时间已经是下午4点半,时值深冬,许多人已提前下班,坐上了回家的公交车。海淀法院的安检入口处,依然不断有人进入,还有一些人徘徊在外面,神色紧张。

审判庭内庭审还未结束,走廊里的人们似乎已经等得不耐烦,一些人不断地拨着电话,一些人正在焦急地与律师商量对策,还有一些人站在法院工作人员办公区入口处,紧张地观察着进进出出的每一个人。

此时,王一凯正在这些审判庭里的其中一间,处理庭审结束后的一些工作。仅仅一个下午的时间,他已经对两宗案件进行了庭审。

王一凯是海淀法院金融法庭的一名审判员,自2000年大学毕业后,他就来到海淀法院民四庭工作,一待就是12年。

“基本上每天都有庭。”他说,“近几年金融类案件量越来越大,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尤其金融案件专业性非常高,涉及很多专业法规,需要我们大量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工作报告显示,2010年各级法院审结融资、证券、保险、票据、担保等金融纠纷案件578919件,同比上升11.63%。

近几年来,为集中“火力”审理金融类案件,北京市许多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法庭,负责金融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海淀法院民四庭2010年12月成立金融法庭,其合议庭成员专门负责银行贷款类案件、企业间借款案件、民间借贷案件、融资租赁案件等金融类案件的审理。

“去年全年,金融法庭一共审理案件1239件,涉案金额达到7.5亿元。金融法庭主要体现了专业化的审判优势。把这些案件集中在几位法官来审理,与以前分散审判相比,可以杜绝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王一凯说。

“案件集中在几名法官这里,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可以相互沟通,相互交流。遇到比较棘手的案子,可以开一个会研讨一下。这样以后再碰到这类案件,可以统一裁判尺度。”他说,“在去年一年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上述1000多件案件中,没有一件发回重审或改判。案件质量得到了保证,同时,调撤率也比以前也有明显提高,突破了长期以来金融案件调撤率低的问题。”

在审理金融类案件的过程中,王一凯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数量越来越多。他认为,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暴露了许多问题,危害较大,急需相关部门对此进行规范。

“无论是数量,还是数额都呈增长趋势,涉案金额达到几百万、上千万甚至几千万的案件很常见。这与当前的大环境有关,比如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一直在高位,银行方面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对于贷款也很谨慎。企业或者个人需要资金没有途径,只好找私人去借,比如亲戚朋友等。”他说。

“私人之间借贷风险较大。很多时候,民间借贷纠纷的被告都下落不明,找不到了,有的因为涉及刑事犯罪被羁押了。”他说,“现在民间借贷产业化比较严重,有的人专门从事这一‘职业’,在有的案件中不排除高利贷嫌疑,但在民事案件中也不好查清楚。”

最近,王一凯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出现高利贷的身影。

比如,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张某与刘某是多年的老朋友,关系非常密切。有一天,刘某找到张某说有急事借钱,并承诺很快还钱。基于多年的老交情,张某没有多问,很快将钱借给了他。

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刘某却一直没有还钱,无奈之下,张某将其告到法院。双方到庭后,刘某才说出实情:自己向高利贷借款后无法还款,被高利贷用暴力威胁,并扬言不还钱就伤害其家人,所以才向朋友借款还高利贷。这一案件最后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本刊记者了解到,目前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高利贷的案件比重在不断增加,有的地方甚至达到“十案九高(高利贷)”的程度。

除此之外,民间借贷与其他纠纷交叉情况较多,案情也较为复杂。

王一凯告诉记者:“民间借贷纠纷很容易涉及其他纠纷,比如婚姻继承、劳动争议等。因为在借钱时,都会找认识的人,或者信任的亲戚朋友来借,包括男女朋友,谈恋爱时一方找另一方借款,分手以后出现问题。也有找不认识的人借钱的,但一般这种情况都涉嫌高利贷。”

银行借贷案数量增多

王一凯表示,与民间借贷相比,银行借贷的案件一般事实比较清楚。他在去年审理了大量这类案件:银行借出的车贷房贷,被告当事人按期无力归还。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这类案件在各大法院开始逐渐增多。王一凯所在的金融法庭发现,在近期陆续出现的房贷案件中,原始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决撤销或者无效,导致银行的抵押权无法实现,给贷款的收回带来很大风险。

海法金融法庭预计,在房市持续低迷的情况下,房贷案件的数量可能大量上升。针对这些情况,金融法庭将与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反馈这些信息,防止银行风险进一步扩大。

宋硕是海淀法院民三庭法官,在采访过程中,这位80后法官开朗健谈的性格,以及对审判工作的热爱,给记者留下了深刻印象。

海淀法院民三庭是商事审判庭,商事案件素以范围宽、类型新、难度大、程序繁、标的高、牵涉广为特点。宋硕主要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并参与海淀法院同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的诉调对接工作。此外,他还审理各类担保、委托、特许经营等各类合同纠纷及公司案件。

在2008年,刚进入海淀法院工作时,宋硕就遇到了与王一凯所述被告无力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相似的案件。

“2008年10月的一天,还是法官助理的我一下受理了三件房贷纠纷案件,梳理完案情之后,我像往常一样首先通知案件被告到法院领取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然而,在与第一个案件的被告通话后,我却陷入了沉思。”宋硕说。

案件被告李女士于2000年10月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北四环某小区的住房,当时之所以选中该处住房,是因为李女士看重小区幽静的环境及便利的交通条件。但由于资金不足,李女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下称“建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借款56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女士基本都能按期偿还本金及贷款利息。然而,进入2008年以后,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她失去了工作。因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她开始陆续拖欠贷款本息。最终,建行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建行与李女士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同时,要求李女士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28 645.91元及贷款利息;此外,还要求拍卖、变卖李女士所购房产用,以偿还拖欠建行的贷款本息。

其实,案情并不复杂,那是什么让宋硕“陷入沉思”?

“接到法院的电话后,李女士第二天便来到了法院,由于孩子年幼无人照看,李女士将孩子一同带到了法院。李女士见到我的第一句话,便是请求法院不要拍卖自己的房子,因为自己孩子太小,房子是她们母女将来唯一的落脚点,虽然自己现阶段条件艰苦,但不想孩子生活在一个颠沛流离的环境之中。”宋硕说。

“如果安排开庭,在法律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进而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判决,也符合法律规定。但这样一来,李女士将陷入被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涉案房产很可能会遭到查封,李女士不仅会面临无处可住的尴尬境地,而孩子幼小的心灵也将留下挥之不去的阴影。”他说。

在经过反复思量之后,宋硕认为,只有调解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宋硕迅速与银行的代理人取得联系,向其分析了调解和判决各自存在的利弊:调解虽然可能会使案件进展稍微拖后,但银行可以一次性收回剩余贷款,比起后期申请执行阶段拍卖房产,能免去众多琐碎环节。

“同时我又向银行的代理人介绍了李女士的实际情况,希望银行在保证国有资产利益的情况下,能够适当考虑李女士面临的暂时困难,尽量避免李女士房产免遭拍卖,最终银行不再催促法官尽快判决结案,而是同意与李女士协商解决贷款纠纷。”他说。

此案的最终结果是,经过多次反复沟通,银行给予了李女士一段时间的宽限期,而李女士则承诺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并用贷款购买的房屋作为还款的抵押担保。调解书做出后,李女士在付款期限前一次性向银行支付了贷款本息。

宋硕建议读者理性参与经济活动:“如前述案件中,李女士的房子虽然保住了,但代价也是惨痛的,不仅多支付了相应的罚息,而且由于逾期还款,银行信用也留下了不良记载,势必对再次贷款造成影响。”

“当前楼市低迷,很多潜在购房人又开始跃跃欲试,准备‘抄底’。建议读者结合自身状况合理规划,量力而行,寻求家庭支出与居住舒适的平衡点,以期达到改善自身生活质量的初衷。”他说。

车险纠纷引发关注

近日,豪车巨额保险赔付的案件引起公众关注。宋硕所审理的保险案件中,就有一宗相似案例。

2010年6月,唐女士的宝马越野车在京珠高速公路上被李先生驾驶的雅阁轿车追尾,被保车后部严重受损。交通队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保险公司依照约定,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后,唐女士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该保险公司,并协助其行使代位追偿权。

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过程中,发现李先生事发时系帮助车主王女士驾驶。据此,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245223元;判令王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王女士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上述案件是我被任命为法官后遇到的第一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就这一案件而言,与前段时间豪车劳斯莱斯被撞事件相似。”宋硕说。

“由于追尾严重,宝马车的维修费有近25万元,同时,雅阁车受损也十分严重,雅阁车同车乘坐的王女士丈夫至今仍卧床治疗,不能工作,为此,王女士家庭四处举债,经济拮据。”他说,“驾驶人李先生与王女士的丈夫系亲戚关系,是普通公务员,收入并不高,其妻子工作亦不稳定,如果径行判决,那么20余万元的理赔款,无论对于李先生还是王女士来讲,无异于都是天文数字。”

“接手案件后,我首先细致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得知王女士车辆所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为5万元,扣除该部分金额后,还有近20万元需要由个人负担。之后,我开始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谈话。李先生的代理人领取诉讼材料后表示,由于是李先生驾车不慎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如果再让王女士承担赔偿款项,在情感上无法接受,同时,由于交通事故已使得王女士丈夫受伤严重,因此,希望能够由李先生自己独自承担赔偿款,但由于自身履行能力所限,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在理赔上作出适当让步。”他说。

宋硕说,这一案件争议焦点集中,案情也不复杂,但考虑到李先生和王女士两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如果判决,不仅不利于两家矛盾化解,同时保险公司亦有可能在案件执行阶段面临执行困境,无法足额收回理赔款。因此,他当时认为,调解对于案件双方而言可能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但是,这一案件数额较大,保险公司也已经将赔款实际进行了支付,调解难度较大,宋硕决定采用开庭审理与调解工作同步的方式主持调解工作。“这样既方便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梳理自身权利义务,又可使双方留有足够的时间就调解方案进行协商。”他说。

期间,被告方表示担心唐女士就车辆损失再行起诉,因此,希望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彻底解决此次事故损失问题。宋硕为此联系唐女士,由其出具相应证明,认可将追偿权益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

双方最终达成合意。

保险条款应及时认清

与宋硕相似,朝阳法院民二庭法官蔡黎审理的案件中,也多以保险案件为主;不同的是,她与王一凯同年进入法院,参与审判工作已经12年之久。

她认为,保险理念正逐渐深入人心,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发现许多问题。

“人们对保险承保范围的理解仍有误区,很多人觉得只要投了保险,保险公司就什么都赔,但实际上,保险公司的保险不是‘一切险’,有一定承保范围,在承保范围内才赔偿。”蔡黎介绍说,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双方当事人质疑投保范围的情况。其实,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前应首先明确投保范围。

她还发现,保险公司在拓展保险业务中有许多不规范的操作,导致自身在随后的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比如在车辆保险中,很多保险公司没有交付保险条款,导致产生纠纷时,保险条款中很多约定的内容,甚至是对保险公司有利的约定内容也无法适用。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经常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起诉称,保险公司没有交付保险条款,但保险公司到庭答辩时称其已经交付了保险条款,未留存相应证据。”她说,“很多保险公司对于寿险的保险条款交付都有回访,或者有签收回执。而对于车险来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保险公司未交付保险条款的情况较多。”

“这里分两种情况,”她说,“一种是保险公司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业务,真的没有交付,另一种是保险公司确实交付了,但当初为了省事,没有签署签收回执,对方否认收到,则认为自己交付了的一方保险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拿不出证据,从法律上来说,就视为没有交付。”

保险公司不规范的行为还表现在,保险公司虽然交付了条款,但对于免除责任的部分没有进行明确说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蔡黎说:“这里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务员当时急于拿下这单保险,可能采取避重就轻的方式,比如过度夸大得到保障的内容,忽略了那些不在保险范围内的条款内容;另一种是,可能保险公司当时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未能留存相应证据。”

她说,回访的电话录音和回访的答复单都是留存相应证据的较好方式。

目前,很多保险产品都具有理财功能。

蔡黎告诉记者:“现在诉讼中发现,许多投保人对于这种产品分红不透明、收益缺乏相应监管等问题提出质疑。实际上,保险合同上一般也会告知投保人这种分红的不确定性,但真正涉及保险公司理财的分红确实处于半透明状态,作为投保人很难知道保险公司利用其保险金取得了多少收益。”

她建议监管部门对此加强监管:“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收益有相应概率,很难确定到每一单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所交的金额能够产生多少分红收益。由于投保人确实不知道中间的流程,很难知道自己确切的收益,一旦收益达不到心理预期,很容易产生纠纷。”

许多人都对法官的工作有所误解,认为法官的工作是“简单的法律适用”,甚至认为法官“冷冰冰”、“不近人情”,然而,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事实并非如此。这几位受访法官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非常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蔡黎办理的案件中,有一件给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一名清洁工作为原告要求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蔡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当时想去银行办定期存款,结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保险合同。

这名清洁工第一年交了12万的保险金,按照合同要求,第二年还要交12万,要连续交6年。他以为第一年交的是存款,等到第二年想去银行取这笔“存款”时,被告知这是一个保险合同,而不是存款,于是要求保险公司退保,但保险公司称如按现金价值退保,只能退7万多。

“严格来说,如果‘就案办案’的话,合同约定非常清楚,提前解约的后果就是会有损失。但是,原告后来来到法庭,我们看到,原告穿着非常朴素,而且文化水平不高,除了会签自己名字外,其他字都不认识。”蔡黎说,就此案而言,如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就案办案,确实有失公平。

“原告把存折本拿给我看时,我发现,他存的这12万真的是每个月500、1000一点点攒了十多年的全部积蓄,而且取的次数都非常少,每次只取100、200。这名清洁工告诉我,再让他拿出12万,真的无法负担。我们多方了解后发现,上述情况确属真实。”她说。

“这种情况下,我们当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并与他们沟通了原告的情况,保险公司也认为自己公司的业务员推销有问题,最后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保险公司对此做了全额退保处理。”蔡黎说。

上述案件中,蔡黎通过调解进行了结案,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同样,通过裁判也可以达到这一目的。

蔡黎最近刚刚审结了一宗案件:一名投保人刚刚买了一份保险,在从邻村回家的路上,醉酒驾驶电动车,不幸摔倒身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投保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其家人认为,保险单上免责事项所写为“醉酒、吸食毒品等”,然而投保人是“摔倒身故”,并非“醉酒致死”。并且“醉驾”是指“机动车”,而投保人所骑为“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

保险公司方面则认为,醉驾入刑,说明国家法律不鼓励醉酒驾车。

双方在法律条文字面释义方面产生了较大分歧。

后来蔡黎查阅法律条文后发现,“驾驶”既包括“驾驶机动车”,也包括“驾驶非机动车”。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醉酒驾驶,不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其危险性比普通人要高出许多。所以我们认为,他的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一个违法行为,不应该得到保险合同的赔偿。”她说,“而且我们认为,这一结果与目前倡导道路安全行驶的法律精神是比较统一的。”

“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实际上是表明法院的态度:对这种违法行为是不鼓励的。”蔡黎认为,法院要考虑行业规制的作用,“法院的生效判决是经济活动的风向标,实际上是告诉企业,告诉市场: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可以做的,是鼓励做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不可以做的。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抑或合同约定,就要付出代价。实际上法院的生效裁判,尤其是商事案件的生效裁判,一定要有一个理念,就是实际上我们在对一个案件作出裁判时,要考虑到它的受众面,要考虑到它的舆论导向,要考虑它对整个市场的影响。”

近几年来,由于金融案件标的额逐渐增大,金融类纠纷不断增多,法官面临的职业风险也引起了公众关注。

蔡黎表示,法官的职业风险,不是来自于案件本身,更多来自于当事人心理。在实践中,不乏有些当事人在庭审中情绪激动,当庭下跪,痛哭,双方当事人发生冲突,甚至一些当事人威胁法官。这都是当事人心理上的问题。真正针对法官的恶意事件并不多。

“作为一名法官,要有一颗公正的心,我相信人人心里都有一杆秤,真正有公心的话,当事人会感受到。”她说。

“在办案过程中始终要坚持司法为民理念。法官办理案件不能单纯追求结案数量,而应该最大限度地把法律适用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相结合。”宋硕说,“在工作中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化解当事人矛盾,让当事人能够满意法官的工作,让社会公众能够理解和明晰法院的裁判。”

本刊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近年来,金融案件迅速增多,法官工作压力也不断加大,而法院的待遇和保障制度却并不完善。举例来说,工作年限相同,学历相同的一名金融法官与一名金融律师相比,工作强度可能不相上下,而薪金却可能相差两倍以上。

“法官或许在物质条件上将与清贫为伴,无法为家人带来经济上的富足,但却会给他们留下一份正直和无私,”宋硕笑着说,“做一名法官是我一直以来的梦想,我愿用自己的青春和热情去诠释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网友评论

已有0人参与查看全部评论
用户名: 快速登录
发言须知   
   
2019年6月号 往期回顾>>

主管/主办
新华通讯社/中国经济信息社



解密典当纠纷
两大原因导致典当纠纷增多:一是法律规定滞后于行业发展,二是典当行经营不规范。


商事纠纷另类解决
由企业家来调解金融商事纠纷案件,能弥补司法调解的不足,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非法集资的“万花筒”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不断蔓延且呈现出新特征,既有金融体系不健全,也有法律、社会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化堵为疏、标本兼治。


民间借贷“变形记”
一些企业为解决资金问题,以隐蔽的方式变相融资,引发不少纠纷。

[ MORE...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杂志征订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中国金融信息网 - 京ICP证12015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63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