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通讯社主管
 
首页 | 特别策划 | 大调查 | 国际观察 | 产业 | 热点 | 市场前瞻 | 地方金融 | 专访 | 品鉴台 | 观点
首页 > 金融世界 > 金融与法 > 车险骗保的潜规则

车险骗保的潜规则 [《金融世界》2012年02月号 ]

了解车险骗保的动机和手法,有助于规范车险理赔。

本刊记者  梁敉静/文

本刊12月刊登出的《保险“打假”》一文,在各地法院引起较大反响。

本刊记者从各法院了解到,2011年以来,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中,诈骗机动车保险金的案件明显增多。

2011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诈骗机动车保险金的犯罪案件,案件数及涉案人数较之去年均明显增加。该院刑一庭对一年来审理的此类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

汽修合谋骗保

海淀法院刑一庭法官覃波对本刊记者表示,车险诈骗犯罪案件大都是经过合谋的结伙犯罪,犯案人数多在2人以上,共同犯罪率较高。汽修从业人员及亲友帮忙犯案比重大。

他说,这与车险理赔主体、对象、内容及牵涉的部门、环节、程序的特殊性紧密相关。因为大多数车险理赔,特别是金额较大的案件,多为双方事故或多方事故,涉及多方利益,而且需要经过报案、勘验、定损、修理、理赔等多个环节,一个人很难完成整个骗保行为,需要与相关人员结伙实施。

覃波向本刊记者介绍了该院2011年审结的一起案件。

2010年8月,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接到一份报险理赔申请,并给对方办理了相应的理赔事宜,然而,其工作人员在整理案卷时发现,这一理赔案件存在诸多疑点,怀疑报险理赔人有诈骗保险金的嫌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随着公安机关的调查,事实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北京某投资公司与某汽修公司一直有合作关系,该公司的车辆若有问题,便会送往这家汽修公司维修。

2010年5月,该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文某(化名)像往常一样,将一辆有划痕及安全气囊报警问题的奔驰车送往该维修公司进行维修。

文某后来作证时称,萧某(化名)让他把车放到修理厂就不用管了,当时也没有说具体修理费的事。过了几天,萧某说,单位的奔驰车修理费可以走保险,不用单位出一分钱,但需要单位出一些证明和介绍信。文某想不用单位出钱,就同意了。

后来,萧某派来一名男子,拿着一份打印好的证明和维权委托书来找文某,让其盖章。文某称,授权委托书和证明是写给某保险公司的,授权书大致内容是授权王某人代其单位办理奔驰车事故处理和维护事项。证明书的大致内容是证明王某是其单位的员工,然而,文某并不认识王某。

根据该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这辆奔驰车在送往该汽修厂之前就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为什么该公司不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而要如此大费周章呢?

事后,据该公司工作人员称,这辆奔驰车此前曾经出过两次事故,由于工作繁忙,并没有找保险公司理赔,而是一并送往这家汽修厂进行维修。但是,这一解释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那么,萧某到底想出了什么“好办法”来让保险公司买单呢?

原来,萧某找来下属,将车带到某一偏僻的地界,“找个地方做个小事故”。然而,事情的发展往往出人意料。这一事故“一不小心撞大了”,奔驰车的气囊在这一“做事故”的过程中爆了出来。

几名被告“灵机一动”,找来两个人冒充肇事司机,将车开到另一地点,摆好姿势,拨打电话报警,并教两名“肇事司机”如何向交警解释事情经过。后来,交警开出事故单,并认定奔驰车负全责。

萧某事后回忆说,奔驰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来拍照,觉得这个事故可能有问题。后来,萧某带着其下属找来的两名司机去该保险公司做笔录。

在去做笔录前,萧某让其中一人冒充投资公司新来的司机,谎称是车队领导派他去送人的,回来时自己开车出的事故。同时,萧某还以修车方便为由让投资公司出具假证明,证明冒充者是该公司的司机。

2010年7月,保险公司对此进行了理赔,并把钱打到了投资公司账上,投资公司又将这笔钱打到了汽修公司。

几名被告本来以为这一系列的“事故”做得天衣无缝,却还是被保险公司看出了其中的端倪,报案后经过调查,真相大白。

覃波发现,在该院2011年受理的车险诈骗案件当中,汽车修理从业人员,包括修理厂老板、经理和员工等,是车险诈骗犯罪的最主要犯案人群,在55名被告人中有24人,占43.64%;28件案件中有17件均有此类人员参与,涉案比重达60.71%。

“拼缝”的秘密

在上述案件中,记者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涉案投资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称,涉案奔驰车在“假事故”前曾出过两次事故,原事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万余元,后被告等人在其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制造事故扩大车辆损失,扩大损失金额为人民币3万余元。

虽然这一证词仍存争议,其真实性也无从考察,但这反映出了目前不可忽视的一个现象:“拼缝”。

覃波说,实际上,车主大都只是为了省钱,把车辆现有毁损部件修理好即可。利用保险理赔程序,通过造假,使保险赔偿金高于实际修车费用,在给客户修车的同时,赚取中间的差价,即俗称的“拼缝”才是居间人员真正目的。

他说,甚至有时车主最初并不想或不会造假骗保修车,反而是这些“拼缝”人员引诱或教唆,才产生合谋骗保的犯意。因此,这种“拼缝”动机是当前车险诈骗案件高发的最大诱因。

他发现,在2011年审理的55名被告人中,怀有此种动机的有27人,占近50%。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修理厂经营者虚增维修项目和报价,压低维修成本,赚取维修差价;修理厂职员为增加维修收入,提升业绩,赚取绩效提成;保险经营者经协商,给修理厂增加保险维修项目及额度,赚取修理厂额外返点;保险从业人员与维修人员合谋,虚增维修费用,赚取个人回扣。

覃波说,车险诈骗犯罪案件中,骗保险差价的“拼缝”人员比例很高,且绝大部分都有修理厂人员参与。此类人员一方面对车辆保险理赔流程、手续较为熟悉,另一方面对车辆构造、维修及配件价格也熟知,并了解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办事规律和心理。因此,他们实施的车险诈骗活动作案手法相对隐蔽,具有一定反侦查性,且带有较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

例如,选择的制造事故地点一般较为偏僻、没有监控或摄像头、不易被人发现;选择的作案时间多为夜间或清晨;制造的事故类型与车损部位、要更换的部件相吻合;维修后的车辆和部件表面完好,不易被察觉。

同时,“拼缝”人员作案对车辆也有一定选择。覃波说,奔驰、奥迪、本田雅阁等高中档轿车常成为他们热衷的对象。因为这些车辆的配件和维修价格一般都较高,仿冒的次品配件也较多,赚取差价容易,获利较多。值得注意的是,犯案人一般都选择一辆高档车与一辆低档车制造相撞事故,双方都是高档车相撞的事故较少。而且制造高档车追尾低档车,高档车负全责的假事故居多,占制造相撞事故案件的85%以上,目的是为了用高档车的保险修车,因为其保险项目较多,保险额度和获赔率较高。

海淀法院还发现,在专门为骗保险差价的“拼缝”案件中,作案车辆一般都在同一修理厂报修车辆,或是由同一修理厂或同一居间介绍人联系的车辆,而且不少案件的涉案车辆在一年内有多次出险记录。一车多次出险或有修车人员参与成为许多车险诈骗案件常见疑点。

如上述案例中,被告制造事故时,就选择了一辆酷派与涉案车辆奔驰相撞,并虚构事实,令交警认定奔驰车负全责。

保险公司涉案

在办理车险诈骗案件过程中,海淀法院还发现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

在这类案件的犯案人员当中,出现了保险公司员工或居间介绍保险的人员。

所谓保险居间人员,一般包括保险公司代理单位人员,也包括假借保险公司业务员或代理员名义,专门居间推销或介绍保险业务的投机人员;或是曾在保险公司从业,辞职后仍私自居间推销保险的闲杂人员。

海淀法院发现,在庭审过程中,不少犯案人均供认一些保险公司与修理厂之间、保险人员与维修人员之间往来密切,双方因存在较深的利益关系而相互依赖,甚至长期在给客户办理理赔过程中相互勾结,谋取私利,主要表现:修理厂代理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业务,为保险公司拉客户,保险公司给修理厂保费“返点”;保险公司将保险事故车辆指定到修理厂维修,为修理厂提供稳定维修业务,修理厂给保险公司收益“返点”;保险业务员或代理人员将定损后的客户车辆推荐到关系修理厂维修,修理厂从维修差价中给推荐的保险人员回扣;修理职员与保险公司定损员勾结,定损员虚增定损数额,或在现场勘查中徇私舞弊,虚增维修费用,将所得维修差价瓜分。

覃波说,上述这种不正当的利益关系一般都发生在有固定业务往来的保险公司与修理厂之间,特别是在一些有驻厂定损理赔点的保险案件中。驻厂的定损员和修理厂人员往来频繁,相互托办的业务较多。有的案件的证据材料反映,很多定损员直接将一些定损工作交给修理厂的人员自己办理,修理厂人员甚至还能直接用定损员的电脑系统。

“实际上,保险公司与修理厂之间存在正常的业务往来,收取正常的代理费用是无可厚非的;而保险公司在一些有资质的修理厂设立定损理赔点,也是为广大车主办理保险理赔提供方便。”覃波说,“但如果这种业务往来关系超出了正常的权限规范,则极易演变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和途径,会使车辆保险理赔秩序陷入混乱,最终伤害到广大车主的利益。”

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犯案的原因是维护客户、提高业绩。覃波称,这是部分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犯案的动机,共出现在3起案件中。主要表现在有些保险公司业务员或代理人员,为了能让客户购买其推销的保险,提高业绩,在与客户交谈时大包大揽,做出夸大承诺,甚至承诺任何车辆破损问题都可以通过走保险免费解决。而当客户签约后,真出现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情况下,该些人员碍于情面,或为了维护客户,遂产生造假骗保的念头。

例如,在曾某保险诈骗案中,曾某就是为了兑现事前承诺,帮助客户联系汽车修理人员合谋造假骗保,将客户不应获理赔的旧损部件更换、维修。

在2011年海淀法院受理的一些车险诈骗案件当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定损和理赔审查不够严格,现场勘验与实物审查不到位也是骗保人员“得手”的原因之一。

在筛某保险诈骗案中,筛某仅用一根细绳放在车辆前挡风玻璃上拍照,就能假冒一车辆玻璃受损事故蒙混过关,覃波认为,该案件的保险定损员存在不可推卸的严重失职责任。

他说,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理赔规定,保险公司定损员应该对事故车辆进行现场勘查,且要对实物进行审查拍照。但在他们审理的案件中,一些定损员自己不到现场勘查,而让他人代为勘查,甚至让修理厂人员代为勘查拍照,仅凭他人拍摄的照片定损。

另外,现有案件显示,保险公司在对车辆维修后的理赔审查大多都以书面形式进行。覃波发现,除了部分金额较大的理赔案件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之外,基本都只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票据、照片、证明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很少对该些证据的相应实物及具体来源进行审查,对维修使用的材料来源、价格、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的更是少之甚少。虽然这受理赔期限紧迫、保险理赔人力、财力资源有限、侦查受限等各方面客观因素影响,但保险审查方面的漏洞与不足,会给车险诈骗的犯案人,特别是有一定反侦查能力的专业作案人留下可乘之机,不可小觑。

严防车险骗保

对于上述问题,海淀法院建议,保监会等主管部门加强对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的监督力度,特别是保险公司在执行保险委托代理业务、保费优惠返点等方面制度、政策的情况,防止保险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违规授权、违反规定返点的情况出现。其次,要出台和执行严格的业务往来规则,规范保险公司与其他相关单位,特别是汽车维修单位的经济往来活动,杜绝保险公司与汽车维修单位订立私下交易协议或利益联盟等情况存在,切实肃清汽车保险理赔市场环境。

覃波说,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将居间介绍、推销保险的投机“拼缝”人员清扫出保险行业。首先,各保险公司应对自己业务员和代理人员登记备案,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配有正式工号,并向社会公示,为公众免费提供查询路径,坚决杜绝使用临时工或非正式员工,或委托闲杂人员开展保险业务,更不允许其他人员借用保险公司名义拉客户;其次,强化对上述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保险业务规则和办事程式,统一保险签订规范,将保险公司的统一理赔报案电话明确告知客户,防止居间人员借机诱骗客户的情况出现;再次,加强对上述人员的职业操守培训,增强其组织纪律性,杜绝为追求业绩给客户虚假承诺、大包大揽,或不择手段、与居间人员勾结的情况出现。

网友评论

已有0人参与查看全部评论
用户名: 快速登录
发言须知   
   
2019年6月号 往期回顾>>

主管/主办
新华通讯社/中国经济信息社



解密典当纠纷
两大原因导致典当纠纷增多:一是法律规定滞后于行业发展,二是典当行经营不规范。


商事纠纷另类解决
由企业家来调解金融商事纠纷案件,能弥补司法调解的不足,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非法集资的“万花筒”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不断蔓延且呈现出新特征,既有金融体系不健全,也有法律、社会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化堵为疏、标本兼治。


民间借贷“变形记”
一些企业为解决资金问题,以隐蔽的方式变相融资,引发不少纠纷。

[ MORE...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杂志征订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中国金融信息网 - 京ICP证12015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63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