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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金融世界》2012年01月号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是根源所在。

本刊记者  梁敉静/文

2011年12月6日,为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案件受理、借贷利息、司法措施等问题做出要求。

本刊记者从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多、占二审案件比重大。

据了解,江浙民间借贷利率达历史新高,案件量爆炸性增长。然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是因为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或法律意识淡薄而给自己带来麻烦。

案例一:高利借贷

张女士与李先生是表姐弟,作为表弟的李先生在房地产最火爆的时候为了投资炒房,从表姐张女士处借了50万元,约定利息为40万元,一年后归还本息。但是因为房地产市场风云突变,李先生投入的炒房资金被套牢,无法及时还款。张女士只得把李先生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李先生对于案件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但认为利息太高,只愿意偿还本金和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张女士则认为,做人应当讲诚信,李先生应按照双方之前的约定给付利息。

海淀法院法官朱宣烨认为,从发生纠纷的案件看,民间借贷的纠纷呈现出高利息的倾向,50%以上的案件年借贷利息达30%以上,个别案件的年借贷利息已高达100%。但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利息约定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案中,张女士无法获得其与李先生约定的40万元利息。

然而,为规避法律规定,很多人打欠条后,直接把利息扣除再出借本金。

朱宣烨介绍说,在某案例中,王某为自己的饭店资金周转向梅某借款68万元,但双方在签借据时,王某直接、明确写明借到梅某102万元,借据本身不能体现出双方存在利息约定。这种情况下,如果能查实实际借款金额,仍然应当按照实际给付的本金返还。但实际的问题在于案件的事实很难查清,借款人处于不利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案例目前比较常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曾经也审理过类似的案例:

傅某开办一家大型家具厂,因投资需要,向邵某借款。当日,双方订立借款协议,约定借款88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傅某按借款本金每月向邵某支付6%的利息,在每月13日前支付,同时由另外两自然人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协议签订后,邵某当日即向傅某账户汇入827.2万元,另以现金支付52.8万元。此后,傅某根据借款协议向邵某支付了3个月利息,后因资金周转困难停止付息。因此,邵某要求傅某出具三张欠条,合计105.6万元,以此将所欠的高利贷利息转化为借款。但欠条签订后,傅某还是没有能力继续还款,邵某拿出作为利息的3张欠条向松江法院起诉,要求傅某归还借款105.6万元。

法院审查后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以这种貌似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行为的民间借贷案件还有很多,并已引起各法院的注意。

案例二:借贷凭证

金先生到法院起诉,称刘某因有一个地铁工程,尚有30万元左右的资金缺口,多次找自己借钱,后金先生直接从中国银行汇了30万元给刘某。后因刘某一直没有还款,金先生将其诉至法院,并提交了银行的一张30万元汇款转账凭证作为证据。法庭上,金先生不同意还款。他坚持称没有向金先生借过款,是金先生向他借的款,2010年7月的30万元属于还款。

海淀法院法官朱宣烨称,由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通常具有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必须完成两方面的事实认定:一是借贷的意思,通常通过借条、借款协议等证据形式反映出来。二是实际提供借款的事实。一般通过收条、汇款凭证等证据形式表现出来。

本案中,银行地汇款凭证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发生了30万元的资金流动,并不能确定为什么发生这笔资金转移,不能仅以这张凭条就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是,如果有其他的证据和汇款凭证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就可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本案中,在法官说明为证明民间借贷事实存在,需要提供证据后,金先生出具申请了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加之刘某无法合理解释其借款给金先生的抗辩事实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款项来源、用途等。最后,法院判决金先生给刘某的借款事实存在。

海淀法院法官洪灶发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有别于金融部门的金融借贷。

他说,在借款中,通常存在“欠条”、“借条”、“借款协议”、“还款协议”、“还款计划”、“收条”等证据形式,但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认借贷关系,需要注意两点,即借贷的意思表示及提供、接受借款的事实;

第二,“欠条”、“还款协议”、“还款计划”等证据形式能够直接证明和反映存在借款并已收到款项的意思表示,可以证明借款关系,建议贷款人多采取该形式;

第三,“借条”、“借款协议”一般反映了借款的意思表示,但是否实际提供了借款,还需要贷款人进一步予以证明,对此情况,建议实际提供借款的贷款人采取银行转账等方式并保留好凭条;

第四,“收条”能反映发生了一定款项转移,但要想证明该款系借贷,贷款人需进一步证明此为基于一定借贷的意思表示。

朱宣烨说,不光出借方需要保存好相应的证据,借入方也应该保存好相应的还款证据。

“一般情况下,这不是问题,主要的问题在于向职业放贷人借款的情况下。”他说。

据介绍,职业放贷人经常打着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寄售行、典当行的幌子,在高息吸收社会资金的同时,也以高利贷的形式对外放贷。而且职业放贷人一般不以自己的名义放贷,而多是以下面员工的个人名义放贷,而且在要求还款时,提供的还款账号经常和放款人并非同一人。

海淀法院曾有这样的案例,如李老太从何某手中借了18万元,但每次何某均要求李老太将钱还到薛某的卡中,陆续还了10万元左右,现在李老太主张只需再还8万元,但是,她无法证明打到薛某卡里的钱是还给何某的借款,她已经偿还10万元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三:利差转借

马先生因为投资的项目资金紧张,手头又没有足够的资产可以办理抵押,于是请冯某出面向张女士借款100万元,并同意按照年30%支付给冯某利息,而冯某与张女士约定这100万元的利息是年息16%。也就是说,冯某能从中赚取年14%的利差。

后马先生因为经营失败,无法及时支付本息,导致冯某也无法及时把钱还给张女士。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冯某还款。冯某承认了借款的事实,但认为他是替马先生借的钱,应当由马先生来还。

海淀法院法官认为,本案中,虽然冯某的确是借了钱给马先生使用,但是,马先生与冯某之间、冯某与张女士之间是两个独立的借贷关系。冯某不能因为马先生没有还钱就拒绝向张女士还款。由于高利息的诱惑,目前存在很多为了赚取利差借了钱再放贷的情况。一旦最终的借款人无法还款,其中间的借款人就必须承担向资金原始的所有者还款的义务。对于抗风险能力差的普通个人,应当谨慎地选择这种投资方式。

案例四:暴力讨债

不久前,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为替债权人讨债,代理人在债务人宅院的大门和院墙上喷漆,事后,债务人将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

记者多方打探了解到,目前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增多,暴力讨债、雇人讨债等案件也随之增加。

孙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出狱后无正当职业,一直游手好闲。2006年1月22日17时许,孙某因其岳父赵某与王某之间的债务纠纷,伙同其他人开车至安徽省蚌埠市一加油站,以追债为名将王某的女婿施某挟持上车,带至蚌埠市施家洼和凤阳等地,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长达28小时。案发后,孙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3月10日经批捕在逃,2011年9月23日,在“清网行动”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记者在调查时还发现,有一些讨债公司存在,其主要目的就是专门替人追索债务,而所采用的方式多为威胁、蹲守、约谈等“软暴力”,引发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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