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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债”途未卜 [《金融世界》2011年12月号 ]

    近日,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在“银十条”(《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政策的通知》)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
    《补充通知》是银监会继“银十条”后,对近半年以来小微企业融资政策的汇总和完善,对市场影响相对较大,主要方面来自于金融债发行条件和银行业分支机构扩张标准的落实。

两难困局
    具体来看,“银十条”中提出了金融债定向融资用于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以不纳入贷存比考核范围,而《补充通知》则明确了金融债的申请条件:一是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二是书面承诺发债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同时,还强调了该贷款在计算小微企业调整后贷存比时,可从分子中扣除。
    部分业内专家表示,《补充通知》细化了“银十条”相关政策,为结构性宽松政策打开了一扇窗。一方面是对“银十条”的完善和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对国家希望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着手解决愈演愈烈的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表态。但不少专家也表示,《补充通知》的实质影响还有待观察。
    “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可以拓宽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来源,也可以实现专款专用,有利于实现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财达证券研究所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李剑峰表示,“值得担心的问题是,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方式筹资,是否会导致此类债券的收益率较高,从而抬升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没有从根本上实现小微企业与大中企业在获得贷款方面的公平待遇。”
    也有专家担心商业银行是否有足够的动力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复旦大学经济系教授殷醒民指出,一方面,专项债收益率必须较高才会有市场,但另一方面,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又应保证相对较低,才能体现出其相对于普通商业贷款的“利好”,因此,商业银行利润空间可能会减少。
    “同时,商业银行融资和贷款的交易数量会增加,这也意味着相应的融资成本和交易成本将会提高。”殷醒民表示,“因此,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市场前景尚不明朗。”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教授陈飞翔则认为,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也是影响新政策实行的重要因素。

城商行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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