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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地开花的文交所 [《金融世界》2011年10月号 ]

在国内,各地文交所如同“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在文化与金融结合的道路上,文交所作为一个全新的突破口,引发各界关注和海外效仿。法国巴黎这个欧洲艺术的中心,今年3月模仿中国文交所模式,建立巴黎文化艺术品交易所。

中国香港也于6月29日推出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并向全球开户。

文交所成立初期,由于对风险估计不足,出现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引发各界质疑。未来急需在规范发展中谋求创新,提升专业化监管能力,切实做到对风险的可测、可控,可承受。

综合性监管

艺术品份额属于物权、所有权,拆分后按份共有,本质上是物权,是对物品的所有权,其监管的法理依据应为《物权法》。

《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物权可以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指的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文交所的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是艺术品持有人将艺术品一次性卖出,获得资金并持有一定的艺术品份额。投资人通过购买艺术品份额,拥有了对艺术品部分权益的所有权,各投资人之间形成了对艺术品按份共有的法律关系。

根据《物权法》,艺术品份额化不是对艺术品实物进行物理上的拆分,只是将艺术品所有权拆分成若干虚拟份额,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然而,这种虚拟份额的交易似乎也不符合证券类产品的特点。

股票的本质是股权,是对未来收入进行证券化的凭证,是基于未来价值的虚拟资本。而艺术份额的本质是物权,是持有人对该项艺术品的所有权,是基于当前价值的实物资本。

作为艺术品份额的标的物,艺术品本身无法产生稳定的、预期的现金流,证券化的条件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证券化资产,其监管应有别于证券监管体系。

既艺术品份额本质上是物权,不是证券,就不能按照目前证监会的监管理念进行监管,而应该按照特殊商品进行规范管理。

国家文化软实力——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重点课题组首席专家雷原认为,理论上说,艺术品的份额不存在有现金流,也没有可以分的红利,但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一件艺术品由于影响非常大,市场上有很多喜好复制品的购买者,这时持有该艺术品份额的投资者也会由于复制权产生一些利润而获得相当于红利的分配,即使这种红利是没有固定期限的,但是如果这种情况伴随这种交易模式的影响日益深广,由个别艺术品推广到很多艺术品,就必然会对份额化交易价格产生巨大的影响。

再比如,如果上市交易的标的物是一个古村落,古村落经过鉴定、评估、保险后,最后托管给了一家旅游公司,旅游公司因开发旅游业很有可能效益不错,那么也会对持有该村落的份额投资者分配红利。

鉴于艺术品的特殊性,恰当的监管非常重要。目前,正在兴起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尚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其地方政府对所设立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或者文化产权交易所确定监管机构尚处于临时状态,并且较为单一,要么归口文化部门监管,要么归口金融办监管。文化口熟悉文化艺术,而对金融知之不多;金融口监管对金融熟悉,却对文化艺术品知识有限,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市场实质是文化与金融的结合,需要由两者通力合作才能实现有效监管与推动。

确保交易品

在国内,各地文交所如同“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在文化与金融结合的道路上,文交所作为一个全新的突破口,引发各界关注和海外效仿。法国巴黎这个欧洲艺术的中心,今年3月模仿中国文交所模式,建立巴黎文化艺术品交易所。

中国香港也于6月29日推出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并向全球开户。

文交所成立初期,由于对风险估计不足,出现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引发各界质疑。未来急需在规范发展中谋求创新,提升专业化监管能力,切实做到对风险的可测、可控,可承受。

综合性监管

艺术品份额属于物权、所有权,拆分后按份共有,本质上是物权,是对物品的所有权,其监管的法理依据应为《物权法》。

《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物权可以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指的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文交所的艺术品份额交易模式,是艺术品持有人将艺术品一次性卖出,获得资金并持有一定的艺术品份额。投资人通过购买艺术品份额,拥有了对艺术品部分权益的所有权,各投资人之间形成了对艺术品按份共有的法律关系。

根据《物权法》,艺术品份额化不是对艺术品实物进行物理上的拆分,只是将艺术品所有权拆分成若干虚拟份额,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然而,这种虚拟份额的交易似乎也不符合证券类产品的特点。

股票的本质是股权,是对未来收入进行证券化的凭证,是基于未来价值的虚拟资本。而艺术份额的本质是物权,是持有人对该项艺术品的所有权,是基于当前价值的实物资本。

作为艺术品份额的标的物,艺术品本身无法产生稳定的、预期的现金流,证券化的条件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证券化资产,其监管应有别于证券监管体系。

既艺术品份额本质上是物权,不是证券,就不能按照目前证监会的监管理念进行监管,而应该按照特殊商品进行规范管理。

国家文化软实力——文化艺术品交易所重点课题组首席专家雷原认为,理论上说,艺术品的份额不存在有现金流,也没有可以分的红利,但也不是绝对的,如果一件艺术品由于影响非常大,市场上有很多喜好复制品的购买者,这时持有该艺术品份额的投资者也会由于复制权产生一些利润而获得相当于红利的分配,即使这种红利是没有固定期限的,但是如果这种情况伴随这种交易模式的影响日益深广,由个别艺术品推广到很多艺术品,就必然会对份额化交易价格产生巨大的影响。

再比如,如果上市交易的标的物是一个古村落,古村落经过鉴定、评估、保险后,最后托管给了一家旅游公司,旅游公司因开发旅游业很有可能效益不错,那么也会对持有该村落的份额投资者分配红利。

鉴于艺术品的特殊性,恰当的监管非常重要。目前,正在兴起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尚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其地方政府对所设立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或者文化产权交易所确定监管机构尚处于临时状态,并且较为单一,要么归口文化部门监管,要么归口金融办监管。文化口熟悉文化艺术,而对金融知之不多;金融口监管对金融熟悉,却对文化艺术品知识有限,而文化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市场实质是文化与金融的结合,需要由两者通力合作才能实现有效监管与推动。

确保交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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