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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新结婚时代” [《金融世界》2011年05月号 ]

2011年2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宣布增资入股嘉禾人寿,持有嘉禾人寿51%的股份,成为控股股东。这一计划被认为是迄今为止国内最大一笔银行收购险企的案例。

就在本次交易的最终完成尚待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之时,继参股杭州银行、上海农商行之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保”)又传出拟参股天津银行的消息,如获批准,这将是太保第三次入股中小银行。

多数业内人士认为,当前银行参股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参股银行的热情同样高涨,银保混业已是大势所趋。

“新结婚时代”来临

据了解,截至2010年底,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及北京银行已各自收购金盛人寿、太平洋安泰、中保康联、首创安泰四家保险公司。

农行入主嘉禾人寿的交易一旦获批,银行系保险公司队伍中又将增添新军,也将意味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工农中建”均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

与此同时,中国保险巨头一直对未上市的中小银行保持着较高的关注度。

早在2006年,中国人寿就加盟花旗集团为首的财团,获得了广发银行20%的股权,此后,又于2009年参与浙江杭州商业银行增资扩股,获得杭州银行5000万股股份。另外,中国人寿还持有民生银行5.70%左右的股份。

中国平安在获得浙江台州市商业银行10.33%的股权之后,又致力于收购深发展的计划。泰康人寿也于2010年传出收购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约20%股权的消息。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保险资金对于未上市中小银行的关注,除了可观的分红收益,更多的是注重后者未来上市的利好因素。随着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越来越多的银行正面临前所未有的资本补充压力。业内预测,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有更多保险机构参股未上市中小银行的案例出现。

“银保混业经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一体化的国际背景下,已是大势所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王光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国外早已有混业经营的先例,德国便是全能银行的代表,而美国的金融混业实践,从上个世纪末就已经开始。”王光进说。

“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颁布之前,美国金融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而在此之后,美国开始实行分业经营。但是到了1999年,克林顿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美国又实行了全面的混业经营。”王光进说。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旨在建立一个允许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管理的金融体系。许多专家认为,这标志着由美国创立、后来又被许多国家效仿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时代的终结。

“实际上,在上个世纪中后期,国际上已经开始了金融业混业与分业经营问题的大讨论,但是由于当时各国的监管能力、金融市场的发展还十分不成熟,所以直到本世纪开始,才开始世界范围内的混业化趋势。”王光进说。

多位专家对记者表示,当前中国的金融创新多发生在不同金融业务交叉处, 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中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相互依存度也越来越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银行业所处的微观、宏观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分业经营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而混业经营模式在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对资本限制的放宽等驱动下,已经成为推动全球金融行业发展的潮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旸也持有同样的观点。

“特别是商业银行,”王旸说,“目前国际和国内金融业快速发展、金融体系高速运转的大环境,要求商业银行的效率更高,产品结构更复杂。商业银行如果仅靠传统的业务,将会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这也是其不断拓展新领域的内在动力。”

中国式“结婚”

我国的银保合作起步于1995年。从2000年开始,银保合作得到快速发展,在过去10多年的时间里,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逐步深化。

“最初的合作模式是销售协议模式,即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协议,利用银行网络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中国保监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瑛对本刊记者表示。

这一时段,在保险公司的推动下,银行柜台尝试着销售一些养老金和定期寿险产品。由于产品的预期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受到公众的认可。但1996年起,利率下调,银保产品销售不断下滑。

此后,双方开始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银保双方在保险产品销售、产品开发、服务配套和销售渠道管理等方面实现了紧密合作。这一合作模式被称为“战略联盟模式”。

后来,双方的合作发展到银保双方共同出资,建立新的保险公司,双方共同拥有产品和客户,分担成本与经营风险的合资企业模式。

之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进入通过入股、并购的方式组成金融集团的合作阶段。“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从简单的业务层面,逐步深化到技术层面和资本股权层面。”王瑛说。

“有资本合作关系的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各自优势整合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当银行和保险公司实现了从产品融合、技术融合到资本融合的发展,银保合作才能取得质的飞跃。”

王瑛表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银保合作还处于探索阶段,银行业与保险业建立在业务层面合作之上的技术层面合作逐步展开,资本股权层面的合作则刚刚起步。

近年来,不同金融行业之间的交叉融合逐渐成为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在这种背景下,银行业与保险业之间的合作渗透也在不断深化加强。

王瑛说,从金融发展的角度看,这对提高我国金融整体服务水平,增强金融竞争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深化符合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规律。银行与保险都需要对准备金进行投资运作,都是以规模经济和大数定律为基础,银行业与保险业均能创造流动性,并通过再保险与再融资来承担风险转移职能。银行业与保险业的这些共同特性使二者深化合作具有良好的基础和内在要求。

另一方面,加强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可以实现双方共赢。不仅有利于为彼此挖掘潜在市场,实现客户、信息、技术和人才共享,提高服务水平,还可以为彼此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1月16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在备忘录中,银监会和保监会就双方对准入条件、审批程序、机构数量、监管主体、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程序及信息交换等六个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备忘录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

“这份备忘录的签署拉开了银保正式合作的序幕,为下一步的银保合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而且,近两年,保监会和银监会越来越重视银保合作方面的监管,就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规定,进一步规范了银行与保险公司在业务层面的合作。”王瑛说。

王瑛认为,从金融监管的角度看,目前银行业与保险业深化合作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的监管条件。

然而,许多受访专家在肯定混业经营这一趋势的同时,也表现出对其监管的担忧。

风险与隐忧初现

“中国的银保混业经营还处在起步发展阶段。”王光进说,“或者还在尝试改革阶段,任何事物都是双刃剑,综合经营在利益驱动下,给商业银行和保险企业带来利润的同时,也将面临风险。”

银行的综合化经营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多的挑战。与金融业综合经营日益明显相对应的,却是分业的金融监管模式。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与分业监管体制之间存在的矛盾日渐突出。

众多专家指出,综合经营是一把兼具利弊的“双刃剑”,需要构建“隔离带”以防范金融风险。中国“分业经营”监管铁律不容逾越,混业经营局面短期内尚难形成。银保合作稳步推进需要防风险政策及时跟进。

王光进说:“中国现在的分业监管体制并未给混业经营创造出快速发展的条件和环境。英国政府在1997年就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审慎监管和日常监管,实行全能型的混业监管模式。目前中国的监管仍是依靠四架马车,即‘一行三会’来进行监管,并且缺乏行而有效的协调机制。分业监管体制在面对越来越强的混业经营趋势下,容易出现对金融领域的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在银行和保险的交叉地带,容易出现监管盲点;在实践中,这种监管也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救火’现象。”

王光进认为,金融混业经营存在非常高的风险。实际上,美国的次贷危机也是发生在其金融混业经营之后。因此,当缺乏有效监管时,风险累积,不但会造成监管的成本越来越高,而且一旦失控,其后果的严重性无法想象。

“正因为如此,中国推进金融综合经营的进程应当循序渐进,不应该急躁冒进。混业经营的优势刚一显现,不能一窝蜂都去‘联姻’,这个‘潮流’不应当太快。”

“我们不能够因噎废食,但也不能走别人走过的老路。”王光进说。

业内人士认为,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阴霾尚未散去之时,重新审视金融综合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构建金融混业经营之间的“隔离带”,从而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流动和呈数倍扩大的不良效应,是金融监管机构在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过程中不容忽视的工作。

王瑛表示,在金融综合经营的环境下,金融监管体系中的专业化分工,必然会给中国目前‘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带来相应的协调问题。然而,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合作不断加强,不仅建立了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还加强了国家宏观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建立了定期工作协调机制,为消除金融监管真空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中国的分业监管模式不仅仅受到来自混业经营趋势的挑战,金融综合经营在加强金融子系统之间的协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其固有的缺陷和风险,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一定难度。

“一方面,大型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问题,主要表现为业务的交叉融合和资本的相互渗透有可能带来风险的传递效应。目前,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业务交叉已较为普遍。在综合经营条件下,由于控股金融集团内部的协作性大大加强,风险将更容易在子公司之间快速传递。而资本的相互渗透,将可能在各子公司之间出现资本充率或偿付能力不足问题的连锁反应。”

“另一方面,跨行业金融创新的监管问题,表现为大量的金融创新可能导致的风险放大效应。综合经营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在这种模式下,金融创新必定会形成更多的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的金融衍生品,从而放大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王瑛说。

不仅如此,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保险公司之间对银行渠道的激烈竞争,使得银行代理的手续费一再攀升,加之银保双方合作的层次一直停留在外部的代理销售层面,因而无论是在产品创新方面还是客户服务方面,双方一直以来都缺乏真正的合作。在利益驱动下,银保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误导行为屡禁不止,这也使得银保业务成为隐患急速积聚的一个风险点。

“银保混业经营后,原本就存在的银保业务上的风险将会在更大的利益驱动下被加剧。”王光进说。

中国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引起监管层注意。正是出于对风险的担忧,监管层对推进混业经营的态度显得较为审慎。

以银保合作为例。2010年11月初,银监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禁止保险销售员驻点银行,并规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采用“1对3”的模式,即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合作。

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曾表示,监管层要对跨业经营的银行机构实行严格的并表监管制度,消除监管衔接缝隙和真空地带。

王瑛认为,中国银行保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误导较为突出。表现在银保产品的销售资料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夸大产品功能和保险合同利益;销售人员缺乏系统培训,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基金混淆。

二是产品竞争力不强。表现在多数银保产品是储蓄替代性和投资性产品,保障功能弱化,未体现保险的核心竞争力;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的互补性不强,制约了银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各保险公司不能实现产品的差异化,不能发挥其技术优势,多数采用拼手续费等低水平竞争手段。

三是合作方式比较粗放。表现在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合作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保单销售规模和手续费上,客户价值和长远利益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银保业务目前存在一些问题,既有保险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因素,也有经济金融环境的因素,长远来看,这些问题和风险是银行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随着监管部门、保险业、银行业的共同努力,银保业务发展会越来越规范,成为金融业务的一个重要领域。”王瑛说。

应对综合经营风险

在银保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在目前金融监管基础上,中国该如何应对金融综合经营带来的风险?

记者采访的几位学者给出了相关建议。

王旸表示,金融综合经营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内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应当对其投资企业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银保交叉控股步伐加快,监管层应当对其关联业务领域的合规合法性进行重点核查。”王旸说,“在银保业务方面,应当重视对客户的选择、风险披露和产品揭示。”

王光进认为,银保业务领域应当在两个方面加以改善,一是细化客户信息核查的内容;二是拓宽信息核查的渠道。

“中国在混业经营方面已经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但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在银行内控能力和金融监管水平方面,中国还有很大差距。在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背景下,中国应当借鉴国际经验,但更重要的是,应当结合中国实际,走逐步发展、渐进式的混业经营之路。”王光进说。

对于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究竟应当采取分业监管,还是“大部制”的综合监管,学界和业界存在不同意见。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认为,当前的可行之策应是建立健全“分业监管基础上的监管协调”机制。

分业监管,即银行、证券、保险分别对应不同的政府监管机构;监管协调,即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三大监管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之间建立健全实质长效的协调机制。

对于为什么不直接采用综合监管,而仍然以分业监管为基础,郑伟解释说,从中国现实看,金融分业监管实施多年,效果较好,改革必须考虑“路径依赖”的问题。另外,分业监管的专业化程度较高,有利于夯实行业发展基础,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金融市场面临的突出问题是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金融子行业的发展基础较为薄弱,而分业监管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

“以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为例,1999年中国保监会在成立后不久就提出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概念,2003年保监会以1号令的形式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2008年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如果没有实行分业监管,这一系列步步深入的保险专业监管举措的出台是难以想象的。”

“在当前中国,强调建立健全“分业监管基础上的监管协调”机制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政策的连续和改革的稳定。银行、证券、保险在专业监管方面刚刚摸索出一条较为有效的路径,在这个时候,如果改革效果不明确,则应当特别慎重。第二,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目前市场已经出现一哄而上的集团化和综合经营的倾向,如果在监管上我们立即搞综合监管,很可能给市场传递错误信号,误读为政府鼓励大干快上,鼓励集团化和综合经营。”郑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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