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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欧金融监管体系渐行渐近 [《金融世界》2011年04月号 ]

 

  作为对金融危机的反思,欧盟一直寻求加强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以防患于未然。但在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的问题上,各成员国、欧盟委员会以及欧洲议会之间一直存在分歧。

  前不久,经过艰难磋商,欧盟各方终就这一体系的具体框架达成一致,为欧盟今后改变成员国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的局面、并在整个欧洲层面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铺平了道路。

  

双管齐下加强监管

  欧盟成员国代表与欧洲议会同意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双管齐下,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在宏观层面,欧盟将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监测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为金融系统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主要是,制定一套统一的标准,对跨国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进行统一评估,以便确认这些机构面临的风险类别。同时,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还将负责制定一套以不同颜色分类的风险级别,反映不同的风险水平,并据此对金融机构提出建议或者发出警告。

  根据协议,为提高该委员会预测风险的能力,欧盟将成立一个顾问委员会,为其提供建议。为保证该委员会的信誉,在成立的最初5年内,欧洲央行行长将兼任该委员会主席。

  在微观层面,欧盟决定成立三个欧洲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和金融交易进行监管。目前,欧盟各成员国都有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但在涉及跨国金融机构的管理时,各国的监管机构经常出现各自扫门前雪的局面。

  针对这一弊端,协议规定,在涉及跨国金融机构的管理时,如果各国监管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欧洲监管局将主动出面进行调停,而且调停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最终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欧洲监管局可以直接对相关金融机构下达监管决定。

  此外,欧洲监管局还将有权对特定类型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活动进行调查,例如裸卖空(Naked Short Selling)交易,评估他们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在紧急情况下,欧洲监管局可以临时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的金融活动或者金融产品,并可以提请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永久性禁止这类产品和活动。

  

协议来之不易

  早在去年5月,欧盟委员会就提出了一套改革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的方案,并在去年9月二十国集团峰会召开前夕出台了正式的立法建议,寻求彻底改革欧盟的金融监管格局。

  然而,尽管各成员国一致认可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但如何做到这一点,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之间一直意见不一。

  其中,英国的态度最为强硬。伦敦是世界最大的金融中心之一,英国担心由一个泛欧机构行使监管权将侵犯其财政主权,因而对于成立这样一个机构一直持保留意见。

  事实上,今年7月,欧洲议会、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代表曾就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进行过长达数小时的讨论,但未能达成共识,因此不得不将对议案的表决推迟到9月。

  在此次磋商中,各方终于为此前存在争议的问题找到了妥协方案。在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局的权限问题上,各方同意,在赋予该委员会权力的同时,明确提出一项条款,防止委员会滥用权力,以缓解英国的担忧。

  此外,作为非欧元区成员国的英国,还一直反对由欧洲央行行长担任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主席,牵头监控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但其他代表则认为,为了保证金融和货币监管机构的之间协调,应当由欧洲央行行长兼任这一职务。最终双方同意,在头5年内由欧洲央行行长兼任这一职务,5年后再议。

  

泛欧监管意义重大

  金融危机之后,欧盟一直高呼要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但由于27个成员国众口难调,所以在这一问题上,欧盟迟迟没有拿出实际行动。此次协议达成后,泛欧金融监管体系的确立可以说已经指日可待。

  据了解,欧盟27国财长已于9月7日召开的月度例会上批准这一协议,欧洲议会可能会在9月20~23日召开的议会上予以讨论并通过。完成整套立法程序后,新监管体系将于明年1月开始运行。

  在协议达成的当天,欧盟负责内部市场和服务的委员巴尼耶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一政治共识的达成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新的欧洲监管模式奠定了坚实基础。在金融危机中,救助富通银行的例子就曾暴露出欧洲各国缺乏协调的弊端。富通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三国,危机发生后,荷兰单方面宣布对银行在其境内的部分进行国有化,迫使比利时也不得不采取同样的行动。

  对此,欧洲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卡雷尔·兰努(Lannoo)表示,如果再出现富通银行这样各国监管机构意见不一的情况时,新的泛欧监管机构将会出面进行协调,并在解决争端上拥有最后的发言权。

  欧洲知名智库布吕格尔经济研究所资深研究员尼古拉·韦龙说,欧盟在金融监管问题上曾出现失误,所以必须要对监管体系进行改革。泛欧新监管机构的设立虽然只是迈出了一小步,但却对欧洲首次确立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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