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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信托化之困 [《金融世界》2013年06月号 ]

尽管发展趋势良好,但由于相关政策放开较晚和实践经验不足,我国保险资金信托化发展面临四大挑战。

郭金龙 周小燕/文

有别于国外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广泛、结构复杂、有价证券占比高、涉及投资领域多等特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具有投资结构相对不合理、银行存款和债券占比高、政策影响大等特性。

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及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扩大,2011年和2012年的保险资金投资结构有较大变动,其他投资的比例大幅上升,表明保险资金投资其他资本市场工具的意愿有所改变。信托作为一种良好的金融工具也开始受到保险资金的青睐。

本文所述“保险资金信托化”是指保险资金运用信托原理进行投资的行为,不是保险金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作为委托方,将保险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或其他认可资产管理机构,按信托目的,以信托公司或其他认可资产管理机构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和日常业务操作。

自从2006年保监会颁布实施《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就开始运用信托原理拓宽投资渠道。保险资金间接投资高速公路建设、高铁建设等就是保险资金信托化的实例。

四大挑战阻碍发展

信托凭借独立的财产管理、风险隔离、权益重构、跨行业金融资源配置及灵活的业务模式等制度优势,实现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较好融合,以及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的有机整合。保险资金信托化既能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分散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又能为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创新创造条件;既能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又能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社会稳定。

但是,由于相关政策放开较晚和实践经验不足,我国保险资金信托化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四个方面的挑战:

首先,险资与信托产品投资期限不匹配。

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包括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其中,安全性是首要原则。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必须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并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较为注重中长期投资,而目前国内发行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通常是中短期,因而存在期限不匹配问题。

尽管基础设施信托产品的投资期限从时间长度上与保险资金运用期限吻合,但若无法正确估测管理投资风险,认识收益回收的时间特性,仍可导致资金大量流失。

例如,2007年中国平安牵头七家保险公司投资京沪高铁建设,由于对高铁行业风险认识不够,2013年合作出现分歧。

其次,法律风险与委托代理风险较大。

我国信托业发展迅速,有超越保险业成为金融业第二大行业的趋势,但存在市场参与者参差不齐、市场管理较为混乱等问题。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关于信托的唯一法规,其他法律法规缺失明显,而保险资金运用注重安全性,如何从法律层面防范信托资产风险至关重要。

同时,保监会也未出台保险资金投资信托集合资金计划的具体实施细节,这对保险资金信托化构成一定程度上的实施障碍。

此外,保险资金信托化还存在较大的委托代理风险,保险资金由于其特殊性,要求资金运用较为安全可靠,而信托资产管理人可能会基于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

再次,缺乏专业复合型人才。

保险资金信托化专业人才除具备保险知识、信托投资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外,还需懂得一定的信托财产所投行业知识。如此才能在熟知保险资金特性基础上,正确认识和量化保险资金信托化相关风险,最终有效控制整体风险。

国外信托的成功运作正是依托于众多的专业复合型人才。但是,我国的保险资金信托化尚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明显不足,实践经验更是稀少,专业复合型人才相当缺乏。

最后,监管不到位且缺乏风险评级。

保险资金信托化涉及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托管银行三方。保险监管侧重偿付能力,银行监管侧重风险防范。尽管我国信托业由银监会直接监管,但信托监管应侧重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监管制度,还未对涉及多方主体的保险资金信托化制定具体监管细则。

同时,信托发展目标与信托监管目标也存在矛盾。信托强调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与保险公司利益一致,但监管评价却以信托公司盈利能力作为标准。信托是投资者进行财富管理的资本市场工具,理应在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加以推广运用,而目前监管部门将信托定位于私募产品,信息披露存在障碍,导致投资者对信托运作方式较为不理解,难以公开得知信托资产的投资动向和收益分配。

此外,信托产品属个性化投资产品,不同信托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水平,目前无独立第三方评级机构对信托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而信托公司内部也未对所发行的信托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险资金信托化的风险,

探讨走出困境之策

尽管发展趋势良好,但由于保险资金信托化发展起步较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较多,各方必须高度重视,加以解决与完善。

第一,推进相关法律制度和信息化建设。

保险资金信托化涉及保险业与信托业两个金融部门,都是具有一定风险的行业,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会加大其面临的风险,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应加快与之适应的法律制度建设,规范相关金融行为,为保险资金信托化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同时,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加强支付体系和信用环境建设。

第二,改善监管理念和规则,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监管模糊、定位不清晰会加大行业风险,造成市场运行混乱。保监会和银监会应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合理把握监管力度,改进监管手段,协调和完善监管规则,有效地监管保险资金信托化发展。在尊重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创新精神的前提下控制整体风险。

此外,需教育和引导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畅通投诉渠道,妥善解决相关纠纷。

第三,强化风险管理,防范风险隐患。

保险资金信托化要求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只有强化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和流动性管理,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保险资金信托化产品在设计、推介、资金运用、资金兑付等各环节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水平,才能有效防范和抵御投资风险。保险公司需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选择合适的信托产品,并通过适度授权、监督约束、激励等措施降低委托代理风险。

第四,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应加强交流合作。

信托产品是高度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可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特性,设计非标准化信托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投资要求,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产品所缺乏的。因此,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应加强交流合作,在共识基础上创新产品设计,发行针对保险资金的信托产品,不仅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要求,而且促进信托业自身的快速发展。

第五,加快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

保险资金信托化的良好运行需依靠信托产品的管理团队水平和市场环境,而这些产品本身极其复杂且专业性较强。因此,一方面,保险公司需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制定最佳保险资金信托化投资策略,降低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另一方面,信托公司需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针对保险资金设计具吸引力的信托产品,控制整体风险,促进行业发展。

郭金龙系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周小燕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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