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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督员 [《金融世界》2012年10月号 ]

监督员仅负责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更需监管机构及时跟进,促进问题解决。

本刊记者  梁敉静/文

近日,保监会召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座谈会。

在会议上,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指出,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是保监会2012年的工作核心,全行业着力完善制度机制,初步形成了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周延礼表示,目前各级监管机构已聘任了640名社会监督员。

会上,共有14名社会监督员围绕承保制度完善、银保销售误导治理、争端调解机制健全、社会监督员交流沟通等方面积极发言。

参加此次座谈会的社会监督员,均来自3个月前受聘于保监会的首批监督员。

将监督制度化

6月1日,保监会举行保险消费者保护社会监督员聘任仪式。受聘25名社会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

其中,有7名来自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南开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6名为法律从业人员,3名来自银行业、4名为媒体从业者,其他为公务员和保险消费者。

几位受访监督员对本刊记者表示,选择不同行业的保险监督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这一行业进行监督,与单一行业相比,无疑更加深入和全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监督保险行业的同时,配合自己的研究,也可以推动整个保险行业的进步。

“我觉得有这样一个平台,至少可以重新研究一下我们现在的保险法,到底存在什么样的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叶林说。

同样当选首批社会监督员的,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可以将对保险行业的监督制度化。“制度化的安排显然比过去随意性的要好一些,现在从保监会到各地方监管局都开始了社会监督员的聘任。”

他认为,接受聘任成为监督员后,对保险行业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都有所提升。“从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反映问题,将一些问题和现象,通过监督员特有的通畅渠道反映给相关机构。”

自保监会6月1日聘请监督员以来,各地保监局也陆续聘请了社会监督员,用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北京保监局7月公布了11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名单。记者了解到,社会监督员可采取社会调查、座谈会、查阅保险公司有关公开信息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并应通过信函、电话、面谈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北京保监局反馈监督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几位业内人士认为,学者作为保险社会监督员,与普通消费者相比,对这一行业有着更深的了解,能够更加客观、全面和专业地提供建设性意见。

而在保险监督这一方面,法律界人士拥有与学者不同的优势,他们中有专门审理保险纠纷的法官,有专门代理保险纠纷的律师,还有保险法应用方面的学者,以及商业贸易仲裁委员。

“我们可以向保监局索要,他们也会主动给我们提供一些数据、资料等等。结合我们的工作、社情舆论,来考量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对于行业发展很有帮助。”受聘担任社会监督员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建勋对本刊记者表示。

作秀还是动真格

记者了解到,受聘监督员并无报酬,由于分布在不同的单位,日常并无特别规定需要定期开会,但监督员拥有专门的绿色通道,对于日常发现的问题和现象,将发现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

郝演苏表示,对于他反馈的情况,相关机构都及时回复,表示会关注,并及时跟进事情进展。

“尽管这不是主要工作,但是既然接受了聘请,就拥有一份责任,也是一种公益活动,乐于参与。”他说,“监督员来自社会各个方面,比如法律界、媒体、学界等,能够站在不同角度,在不同行业的立场,为改进、提高保险行业提供建议,这才是最重要的。”

不过,也有一些人对于保险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存有质疑。

一些人认为,保险社会监督员的设立“形式大于实质,并没有实际意义”。但刘建勋并不这么认为。

“是不是走形式,主要看两个方面,一个是这个机制是不是给了监督员足够的支持,现在看来,目前这个支持还是可以的。有的监督员建议,保监局给监督员一个类似身份证明的‘监督员证’,但是保监局没有采纳。”他说,“我更倾向于支持保监局的做法,因为现在公众和监督员群体更倾向于消费者,不一定都很懂得保险业的运作规则和知识,如果给予监督员太大权力,可能会有严重后果。”

“另一个方面是看监督员个人,监督员自身是否具有积极性和热情,是否能提出可行的建议,使得这些建议和意见能够成为现实,成为规则。”刘建勋说。

“有人说,你们这个工作有什么实际意义吗?还不如多做点实事。我就跟他说,我很快就会写出一个北京市场保险产品缺陷的调查报告,专门调查北京市场的保险产品。”刘建勋说,“我会再看一看,修改后交给北京保监局。对于监督员来说,主要还是提建议、反映情况。”

保护谁的利益

刘建勋在西城区人民法院专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他有着自己的理解。

他认为,消费者权益要保护,但关键不在于消费者利益凌驾于保险公司之上,而在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事业发达,消费者才可能获得更多的保险保障和较为优惠的费率。

“美国曾经出现过责任保险危机。保险公司赔付责任过重,什么都找保险公司赔付,结果是大批保险公司退出这一市场,不开展这项业务,或者大幅度提高费率,这样消费者其实得不到保障,反而更麻烦。”他说,“真正对消费者有利的情况是,这一市场健康发展。”

“不要怕保险公司挣钱,保险公司挣钱之后,提供的保险保障才可能多,比如重大疾病保险,原来只保十几种,现在中国人寿有40多种了。为什么?这就是保险市场发展的结果。”他说。

刘建勋表示,北京保监局已经将监督员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方案发到监督员手中。

“监督员有权并会调查一些保险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这个表明身份之后,不会有障碍。”他说。

“优势就是我们知道规则是什么。消费者权利保护机构,或者普通的消费者,他们考虑问题的角度与我们肯定不同。他们考虑的可能是消费者利益至上,我考虑更多的是利益的均衡。”他说,“我们在案件裁判中也是如此,绝不会把案件裁判的胜负定位在保护消费者上,那就没有公平可言。”

“保护消费者利益最好的途径,就是按照法律规则来办事。”刘建勋说。

据记者了解,保监会及各保监局所聘请的保险社会监督员中,都有消费者协会代表。

由于社会监督员的不同行业背景,针对同一事件,也许各监督员的观点大不相同,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行业能够健康发展,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保护。

据了解,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仍是保监会及各保监局2012年的工作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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