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生/文
作为政策性保险,农业保险需要政府的诸多政策支持。于是,由此衍生出一个问题:既然财政提供保费补贴,农业保险是否应该适用“不盈不亏”原则,以避免政府补贴转化成公司利润呢?
笔者认为,如果我们坚持主观主义价值理论,不存在“不盈不亏”原则。同时,通过市场竞争,根本不用担心政府的补贴让保险公司获取所谓的“暴利”。
如果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经营模式,似乎可以适用“不盈不亏”的原则,即保险公司只收取固定的代办手续费,不承担经营风险,同时,政府减免农业保险的营业税。
但目前正在讨论中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这就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
既然是市场化运作,则必须由保险公司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不适用“不盈不亏”原则。保险公司赚取合理的利润天经地义,即在该种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在厘定农业保险费率时,通常会考虑预定利润率因子,同时,由于各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不同,农业保险的费率在各公司之间会有所不同。
上述论证表明,农业保险是否适用“不盈不亏”原则,取决于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如果是代办模式,可以使用该原则;如果是市场化运作模式,可能不适用该原则。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这里衡量盈利与否的标准,通常使用的是客观化的成本。然而,成本真的是客观的吗?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曾对主观主义的成本和收益观点作过如下阐述:成本是主观的,是决策者在做一项选择而不是其他选择时,所放弃或牺牲的东西。成本只存在于决策者或选择者的头脑中。除作选择者本人外,其他人不可能度量成本,因为主观思维过程不可能直接观察到。
可见,如果我们用“主观成本”观点来度量成本与收益,“不盈不亏”将很难界定,因为对不同公司而言,同一产品的成本也不同。如果我们摒弃主流经济学关于客观成本的假设,坚持主观主义价值理论,则无论农业保险采取何种经营模式,我们都得不出所谓的“不盈不亏”原则。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放弃“不盈不亏”原则,我们如何防范保险公司从农业保险中获取“暴利”,如何避免政府财政的补贴转化为公司的不恰当利润呢?
答案是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的一切利润都是消费者的成本,对消费者来说,生产者的利润以少为佳,而只有市场竞争才可以担当拉低生产者利润的重任。
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利润同样是广大农户(当然包含比例很高的财政补贴)的成本。对于农户而言,在不降低保障程度的前提下,农业保险当然是越便宜越好。但只有市场竞争才能把保险公司的利润不断往下拉,直到“平均利润趋近于零”。因此,只要放弃一切形式的制度性强制,让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市场自由定价和竞争,保险公司就不可能获取所谓的“暴利”,也不可能将财政补贴转化为利润。
综上所述,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的定位与市场化运作并行不悖,其政策性保险属性并不意味着要适用“不盈不亏”的原则。农业保险市场的效率有赖于清除制度性强制,有赖于市场竞争,这些应该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心。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