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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史话】监管之惑 [《金融世界》2011年12月号 ]

    说起中国债券市场三十年的发展,多头监管像是一块大家都不愿触碰的伤疤,却又是无论如何都不能避之不谈的问题。
    无论是“已经呼吁了这么多年,到现在也一直没有什么实质性进展,多说无益”的无奈,还是“分割监管是阻碍债市发展的根本原因”的苦恼,又或者“只要中央肯下决心,监管的分割问题一定能得到妥善解决”的信心满满,不变的,是债市参与者长期以来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监管格局
    在债券市场“谁审批,谁监管”的监管原则下,我国债券市场形成了相对分散的多部门监管体制,这是在债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步演变的结果。
    从20世纪80年代到1992年5月,在国务院部署下,债券市场监管从无到有。1981年,财政部恢复国债发行,并推动国债流通,于是,财政部一直参与国债市场发行和流通的部分管理事务。
    这一时期,债券市场监管体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组织债券市场改革试点的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试点城市的政府都从不同侧面进行一定的管理。而沪深两地地方政府则对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1993年以前我国唯一的金融监管当局,对债券市场进行监管由来已久。
    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废止上述暂行条例,规定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审批。
    “由于企业发债必须有项目配套,而项目需要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审批,因此,发改委一直在企业债券发展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中国农业银行董事沈炳熙指出。
    1997年,股票市场过热,大量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股票市场。其中,交易所债券回购成为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重要渠道。同年6月,亚洲金融危机爆发。
    考虑到参与股票交易对银行系统的危害,1997年6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文禁止银行参与股市交易,银行的国债现券交易和国债回购交易退出证券交易所,改在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上进行,交易成员也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运而生,人民银行自然而然成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2003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亦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200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今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均由行业自律组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负责注册,并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1992年10月,国务院设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监管部门,证监会理所当然参与到了债券市场的监管中来。
    1995年,国家正式停止一切场外债券市场交易,全部债券交易转移到交易所进行,自此,债券场内交易就由证监会统一负责监管。
    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由中国证监会审批,这就把部分债券的发行审批权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体制下剥离出来。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在发布前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这使中国证监会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具有了正当性。
    2003年8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发行债券,证监会拥有了对证券公司这种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管理权力。
    但是,中国证监会并不能将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的审批权限完全控制在自己手中,因为《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10月18日联合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明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管理,其他短期融资券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管理。
    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适用该办法,并且需要中国证监会核准。与此相应,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1月2日发布通知,明确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在其管理范围之内。
    至此,证监会基本承担了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审批职责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监管职责。
    此外,与证监会同为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剥离的产物,银监会保监会同样对债券具有部分监管权:银监会设立后,负责监管银行类金融机构,于是便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对这些金融机构发行债券进行资格审查;保监会则从机构监管的角度出发,对保险机构债券投资的风险进行监管。
    我国债券市场因而形成了由多部门分散进行监管的体制,与这个体制相关的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部门。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能,“三会”履行机构监管的职能,国家发改委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审批,财政部负责国债发行和流通中的一些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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