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1980年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
1980年,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762元,人均月收入63.5元,所以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第二步,1986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急剧扩大。
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了只适用于对中国公民个人收入征税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从1987年1月1日起,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实际上只适用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同年,我国制定了于198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至此,我国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等三税并存的格局。
第三步,1993年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把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规定,同1980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调整纳税项目、免税项目,重新规定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四步,1999年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原《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进行修改,从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第五步,2000年
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步,2005年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现状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收入现状,2005年9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额标准立法听证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修订将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同时规定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事宜。
第七步,2007年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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