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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 十年回顾与展望 [《金融世界》2012年11月号 ]

王绪瑾/文

我国保险业自1980年恢复经营以来,尤其是入世以来,在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者的努力下,保费规模从4.6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4339.25亿元,保险机构快速增加,保险经营和监管创新不断出现,均显示我国保险业近十年取得显著的成就。

当然,由于我国尚属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保险业恢复的时间并不长,有很多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基于此,本文试图在总结过去的基础上展望未来,以更加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业发展回顾

第一,保险公司逐步多元化,市场集中度大幅度降低,已初步形成垄断竞争型市场。

从数量上来看,我国保险公司从1980年的1家增加到2001年的52家、2002年的54家、2011年的158家;从组织形式来看,形成了股份公司为主体,国有独资、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自保公司相结合的保险组织体系;从市场份额来看,在产险市场,前3大公司所占份额从2001年的95.41%降到2011年的66.6%;在寿险市场,前3大公司所占的份额则从2001年的95.25%降为2011年的55.48%,一个垄断竞争型的保险市场初步形成。

第二,保费规模不断扩大,增长迅速。

我国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2109.4亿元,从2002年的3053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4339.25亿元,年平均增长近30%,中国保费收入在全球的位次从入世时2001年的第13 位上升到2011年的第6位,已初步跨入保险大国。

第三,险种结构发生显著变化,从产险为主转向寿险为主。

1980年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1982年恢复国内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收入的比重从99.84%降为2001年的32.49%、2002年的25.52%,直至2011年的32.2%。近年则保持了产寿险业务的基本稳定,产寿险内部结构也发生了大的转变。

第四,保险中介初具规模,展业方式显著改变。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2001年的61家、2002年的160家,发展到2011年底的2554家。其中,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32家,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791家,保险经纪机构416家,保险公估机构315家。另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8.99万家。利用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展业占保费收入的80%以上。

第五,保险投资渠道逐步完善,保险投资在保险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自1995年颁布《保险法》,规范保险投资以来,保险投资渠道不断完善,从1995年《保险法》规定的限于银行存款、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增加到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投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保险投资渠道从银行存款为主转向有价证券为主。另外,投资收益率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由2001年的4.3%、2002年的3.14%,上升到2011年的3.57%。

第六,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大幅度提高,大大提高了国民保险程度和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2002年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依次为28.7美元、2.98%,分别位居全球71位和49位; 2011年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则依次为177美元、3%,分别位居全球61位和45位。

第七,建立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为规范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我国先后于2002年、2009年两次修订了《保险法》,期间,颁布了《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规,修订了保险中介监管的规章,从而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

第八,保险监管不断完善。

自1998年以来,先后成立了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监管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建立了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五道风险防范防线,并且实施了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为加强保险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监管内容上,强调以保险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

此外,保险业的全面开放,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保险业发展展望

我国保险业在改革发展中取得一定成就,从发展趋势上看,未来发展将体现在:

第一,市场经济基础的夯实。

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包括私有财产制度、契约自由、自我负责等,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只有解决了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才可能增加投资者的动力机制,才可能面对市场需求经营,获取利润。

同时,由于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要素,市场经济又是商业保险存在的条件,基于此,未来在保险公司中应该增加民营经济参股的比重,更有利于增加市场活力,更有效地发挥保险功能,经济成分将更趋多元化。

第二,行业自律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由于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行业利益的代表,其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对协调保险业的发展,推动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以及提升保险业在整个社会中的影响力,至关重要。

第三,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的改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策略和价格策略是市场营销的重要策略,我国保险业恢复经营近32年来,保险公司已经具备制订条款和厘定费率的能力,并且我国已经入世10周年,从可能和必要的角度来看,均有必要实行保险条款、费率的市场化改革,以激发企业活力、更快地推动保险业发展。

第四,保险投资监管的进一步完善。

保险投资是保险业发展和创新的基石,基于国内资本市场状况和保险公司投资能力的提高,应当进一步完善保险投资,一方面放松保险投资方式,如增加有抵押或质押的贷款方式,投资金融衍生品,如金融期货等;另一方面,调整投资比例,提高股票投资所占的比重,如提高到30%等,从而提高保险公司投资盈利能力,最终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第五,保险人才专业的培养。

人才是第一生产力,一个行业的兴衰,最关键的是人才。目前,最为紧迫的是各个环节人才考核的标准及培训机制的建立,这涉及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及保险业的竞争力。

第六,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对完善保险市场的推进作用。

应加强中介培训,加强保险代理专业化,将一部分营销员逐步吸纳到有条件的代理公司;充分发挥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定损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保险经纪人在客户服务中的作用。

第七,建立机动车辆碰撞研究中心。

应建立机动车辆碰撞研究中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各保险公司为会员。这样,用汽车碰撞的数据作为车险费率的定价依据,同时,也大大提升保险行业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地位。

第八,保险业公信力的铸造。

由于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射幸性、长期性和广泛性等特征,铸造保险业的公信力就尤为紧迫。为此,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保险公司有必要形成一种机制。在此,制度是保障,技术是基础(含保险信息披露),组织是前提,人才是关键,机制是保证。

保险业公信力的提升,将极大地提升我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力度,从而提升国民保险保障水平。 

第九,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发挥商业人身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既有相互竞争、冲突的一面,又有相互促进、共同成长的一面;两者相互融合,构成国家的经济保障体系。

如何发挥商业人身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具体建议为: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促进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相互融合。

总之,我国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多项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有很多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将会进一步加速发展。一个经济强国,必有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做后盾。

作者系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保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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