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迅速发展,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然而,我国关于慈善的法律建设却无法匹配慈善领域的发展需要。
当前,慈善领域仅有《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立法的滞后,甚至已经困扰、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人格困境
法律人格是法人的存在基础,基金会法人亦不例外。
当前慈善基金会法人遭遇人格困境,根源来自于立法上严格的管制。通过《基金会管理条例》,不难看出,基金会法人的设立,在我国受到双重管制,一个是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一个是业务部门业务管理,缺一不可。
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基金会很难找到业务上的“婆婆”来进行业务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没有意愿和热情管理基金会,因为慈善基金会无利可图。
这样一来,基金会设立登记就变得很难,甚至有时候需要通过“权力寻租”才有机会进行。
与此相应,成立慈善基金会的审查成本大大增加,程序非常复杂。设立的基金数额、形式等其他方面的困难、障碍无处不在,一些慈善基金会因为各种困难,只能胎死腹中,设立能向公众募集资金的公募基金会更是难上加难。因此,慈善事业只能通过极少数官方慈善机构来进行,这与目前世界上慈善民间化、专业化的潮流严重不符。
毫无疑问,管制型立法在社会转型期,对于社会发展必然起到稳定和冷凝的作用,但是当社会开始快速发展时,管制的程度越高,社会问题可能会越严重。
在经济快速发展了30年之后,我国民间力量需要通过慈善基金会等方式得到释放,我国的基金会已经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势头。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高度管制,很多社会资源和民众爱心都会被浪费掉。如果立法能因势利导,降低资金门槛,提供宽松、平等、公正的环境,转变行政权力作为主导的角色,民间力量将会更好地承担慈善领域的社会功能,慈善基金会将成为政府行使社会职能的有益补充。
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