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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焦点】基金销售新规四大变化

2011年07月28日 17:22  
作者:陶俊洁 赵晓辉   责编:王虎云  huzifay@126.com   月号:2011年7月号 来源: 金融世界



  6月2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下称“《修订稿》”),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之前的版本相比,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此次基金销售的修订有四点重要变化。

  首先,明确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

  根据《修订稿》,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其次,放宽了基金销售专业机构的准入条件。

  《修订稿》将销售专业机构的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投资人;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但提高了对销售机构货币资本的要求,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注册资金的准入条件由500万元调整为2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同时,增加了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

  修订稿指出,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增值服务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在确保遵守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基础上,向投资人提供的除法定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

  此外,外资银行也可以销售基金。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成果,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符合相关审慎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与本国银行在互助基金分销上享受同等权利。因此,申请基金销售机构的商业银行包括在华外资法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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