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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法】追击“恶意透支”

2011年06月27日 14:30  
作者:梁敉静   责编:王虎云  huzifay@126.com   月号:2011年6月号 来源: 金融世界



 

  本刊第10期刊文《信用卡诈骗再敲警钟》引起了北京各大法院的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此对其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进行了调研,记者随即对此进行了跟踪调查。

  海淀法院法官颜君告诉本刊记者,因被告透支信用卡而引发的案件不在少数。“在谈到为什么没有还款能力还要透支时,有的被告人称‘没有钱生活了,想着等有钱的时候再还上,后来越欠越多,直到后来,卡就被扔掉了’;有的被告人由于还不上一张信用卡的钱,继而又去办理多张信用卡,连环还账,直到差额巨大无法弥补……”

  信用卡的透支、取现、分期付款等功能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恶意透支类信用卡诈骗犯罪出现陡增现象。

  

信用卡诈骗案陡增

  据海淀法院统计,自2009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增长384.5%,其中,恶意透支类犯罪数量占到信用卡诈骗犯罪的95%以上。

  “近年来,这一类案件已经由原来的偶发变为常态,犯罪主体由特殊人群向普通人群转化。”海淀法院刑二庭法官陈雷和王冲告诉本刊记者。

  海淀法院刑二庭经调研认为,信用卡诈骗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是:各银行近年来扩大信贷规模,大力推行信用卡消费的隐性后果开始显现。持卡人恶意透支的现象增多,各银行因此加紧了催收和监管的力度。

  海淀法院刑二庭对近年来审理的此类案件进行调研,发现了以下特点:

  第一,近两年信用卡诈骗案件呈激增趋势。截至2011年3月,刑二庭共审理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信用卡诈骗案件191件,其中,2008年审理10件;2009年15件;2010年74件;而2011年第一季度就已收案59件。从历年的收案量分析,信用卡诈骗案件在2010年和2011年激增趋势明显。

  第二,信用卡诈骗已成为海淀法院刑二庭审理案件的常见案由。2011年1~3月份,海淀法院刑二庭共审理刑事简易案件545件,其中信用卡诈骗罪59件,比例为10.8%。

  第三,多数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捕后,能够退赔所欠银行的本金和利息。海淀法院刑二庭在2011年1~3月审理的59件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有41件已在公安机关退赔全部赃款,比例为69%。

  第四,被告人普遍拥有2张以上的信用卡,各卡均透支严重。在审理中发现,多数被告人在感受到透支消费的好处后,会不计后果地办理多张信用卡以满足其透支需要。

  

恶意透支人群三特点

  颜君表示,这类犯罪主体有以下三个特点:

  其一,犯罪主体中,20多岁的占66%。

  “步入社会不久的年轻人工资水平较低,却难以控制自己强烈的消费欲望。”颜君说,“另一类犯罪主体集中体现在自己创业或失业的中年人,在遭遇经济危机时抗风险能力较弱。” 

  其二,与其他财产犯罪相比,该类罪犯主观恶性相对较低。有的是经商过程中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有的是由于暂时失业经济困难;有的是难以控制消费欲望。一般并非预谋非法占有,但久而久之,加上高额利息,失去还款的能力和意愿

  其三,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且具有侥幸心理,对长期透支不还行为的认识还停留在民事纠纷层面,在银行屡次催款后采取逃避态度,甚至将信用卡一扔了之。

  因此,颜君建议消费者:“在办理信用卡之前,先衡量一下自己是否有足够的自控能力,进行理性消费;在开通信用卡之时,了解清楚合同条款对透支额度、年费、利息、免息期等的规定;在刷卡消费时,做到心中有数,衡量自己的月入是否能在免息缴款期之前偿付。”

  

如何防范信用卡诈骗

  根据信用卡诈骗案件所呈现的特点,海淀法院刑二庭对银行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各银行应加大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宣传力度。

  “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要着重告知相关的法律后果。警示有恶意透支倾向的持卡人,不要存有侥幸心理。提醒信用卡持卡人,超期不还欠款,躲避银行催收的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陈雷说。

  二是发卡行要明确告知持卡人透支期间的利息计算方式及相关费用的金额。

  “在审理信用卡诈骗案件时发现,有些案件所欠银行本金并不多,被告人是因透支期间的利息以及超期还款期间的复息金额太高,而产生了躲避银行催收、拒绝还款的念头。”王冲表示,“如果发卡行能够在持卡人透支前就明确、详细地说明信用卡贷款利息、复息的计算方式,有助于持卡人慎重消费,减少恶意透支现象的发生。” 

  三是建议银行慎重发放信用卡。

  近年,各银行为扩大业务范围,鼓励顾客办理信用卡,有些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也持有了信用卡。

  “在审理信用卡诈骗案件时我们发现,有些案件的被告人既无工作又无经济来源,却持有数张信用卡,导致被告人过度消费无力还款。这种做法既不利于银行的正常运营,也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陈雷和王冲表示。

  四是各银行之间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被告人持两张以上信用卡的现象非常普遍。发卡银行在其内部会建立信用评价体制,不会给被告人办理多张信用卡,但各银行之间却缺乏横向的信息通报制度,导致被告人能够拥有多张不同银行发放的信用卡,使得恶意透支的风险和透支的金额大大增加。”陈雷和王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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