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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IPO“前夜”

2011年08月29日 18:34  
作者:孙弢   责编:汪孜博  dufewangzibo77@163.com   月号:2011年8月号 来源: 金融世界



 

  2003年12月15日,星期一,中银香港的股票暂停交易。

  公司发布公告称,中银香港的母公司中国银行集团将向机构投资者出售8.2%的股份,筹集15.3亿美元(约126.5亿元人民币)资金。

  这不是一次简单的减持。事实上,它发出一个重要信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重组上市计划已然获得决策层首肯,第一个动作已经展开。

  “目标已经设定,要问我什么时候开始,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半年之内”。这是2003年12月9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美国访问时,面对媒体提问作出的回答。

  首批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方案“临盆”,拥有百年历史的中国银行蓄势待发。

  

H股全流通之争

  “与建行上市相比,中行从引资以来,几乎每行一步都处于争议之中。就像在一个路口遇到红灯后,一路都会遇到红灯。”一位曾全程参与中行重组上市的高层人士这样回忆说。

  2005年年底,就在中行的重组上市方案终获国务院批准后,向证监会递交相关材料以取得“H股上市路条”时,却意外遭到了证监会对重组方案的质疑。

  争议的重点在于:作为中行大股东的中央汇金公司所持有的股权能否全部转为H股,并实现全流通。对于这一技术细节的处理,证监会和中央汇金公司存有较大分歧。

  2005年10月,建行上市之际,中央汇金公司所持股份全部转成了全流通的H股,并承诺五年内不出售。因此,中央汇金公司希望中行继续沿用“H股全流通”模式,采取更加市场化的办法进行处理。

  但证监会认为,建行模式只是特例,不具备效法意义。不转成H股全流通,并不会对国有法人股东有任何影响。海外市场从来没有法人股不可流通的认知惯性,公司股票价格的形成,已经考虑了法人股可随时进入市场流通的预期,因此,国有法人股减持不存在重大障碍。“在成熟的资本市场,如果大股东的行为对公司有利,类别股东也不会提出反对意见。十多年来几乎没有出现过类别股东反对的例子。”证监会一位官员表示。

  对于中央汇金公司而言,要求所持中行股份实现H股全流通,同样具有充分的理由。“从理论上说,中央汇金公司以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要保证一定的流动性,在出现极特殊的情况下需要减持,而且汇金变现也主要应该是外币。汇金作为对国有银行绝对控股的公司,绝对不允许出现受制于类别股东的可能性。我们希望上市后,汇金的股权就是流通的。国内都在取消非流通股,在香港为什么不一步到位呢?”中央汇金公司高层人士反问道。

  因为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2006年年初,中行方面表示:放弃当初的H股全流通方案。

  最终,经过反复磋商,中央汇金公司的持股有了新的模式:大股东中央汇金公司所持有的中行股份将在中登公司保存,未来若要转成H股并在港交所减持,需要证监会批准,但不需要类别股东大会通过。

  但一个新问题又产生了,以此模式登陆香港市场的中行,市值到底该如何计算?

  在中行H股正式挂牌前,港交所给出了明确答复:“我们只会计算中行的H股市值,汇金持股因为在一年内都不会转换,所以在其转换前应视作非上市股份,不会计入港股市值。”港交所发言人罗文慧表示,这表明,至少在一年内,中行不会被纳入香港恒生指数成分股。

  “通常说来,先例都会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但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正在不断深化,在解决旧矛盾的同时,自然也会有新矛盾产生。在这个过程中,各相关部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在相互碰撞,也在重新定位,先例就可能成为特例。建行的模式不一定能够被中行复制,而中行的方法也不一定就能够被工行所采用。改革主体也难以避免做无用功或遇到阻滞的情况。”曾全程参与中行上市的一位金融界资深人士指出。

  

35吨资料“堆过”法律障碍

  “中行在股改上市的过程中,还曾遇到过两件前所不遇、突如其来的大事。”作为中行财务顾问律师团成员,参与上市工作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回忆道。

  不同于一般性质的商业银行,中行曾经是“国家外汇银行”,其香港、澳门分行还是当地获授权的发钞行,在美国设立的纽约分行则属于清算行,享受国家银行“待遇”。

  从国有独资银行变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单一所有制变为混合所有制,股改的推进意味着中国银行作为“国家外汇银行”的性质随之发生了改变,也使其陷入了一道其他几家商业银行股改未曾遇到的难题之中。

  “从代表‘国家银行’改制成为股份制银行,这一新设立的股份制银行与原有银行在法律上是否同属一个主体?总行性质的改变是否会影响到其海外分行的地位、经营业务范围,以及经营的延续性?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清晰、严谨、准确的描述。”前述律师表示,并且需要在股改完成前,在所有主要海外分行所在地的金融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变更登记。

  “但每个国家的程序不同,可能是事前批准或事后备案,大概有几十家左右,需要挨个进行备案。作为财务顾问律师,我们从进场到股改结束,时间只有一个月。在那么紧张的时间下,突然发现有这么大工作量的一件事情需要协调,并且必须在股份公司设立前完成申报的法律程序。”参与中行上市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团队律师回忆道,经过与境外律所的多方协调,最终获得了所有主要分行所在地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并得到了当地监管机构的回复意见,确保了中行在股改完成后,各家分行海外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一道更为棘手的法律难题,再次摆在了财务顾问律师团面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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