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恼人的食品责任险

2011年07月28日 16:24  
作者:梁敉静   责编:王虎云  huzifay@126.com   月号:2011年7月号 来源: 金融世界



 

  2008年底的三聚氰胺事件,在淡出人们视线两年多后,近日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5月29日,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下称“中国乳协”)发布公告,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以后,中国乳协协调有关责任企业出资筹集了总额11.1亿元的婴幼儿奶粉事件赔偿金。

  “截至2010年底,已有271869名患儿家长领取了一次性赔偿金,由于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查找不到,目前还有极少部分患儿家长没有领取一次性赔偿金。”中国乳协称。

  而卫生部消息称,截至2008年12月2日,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共29.4万人。统一执行的赔偿标准是死亡赔20万元,重症赔3万元,普通症状赔2000元。

  曾代理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患儿索赔案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宽在这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媒体公开表示,获赔的儿童家长多数都对这一赔偿不满意,有的家长还想进一步维权。

  且不问这重症3万元、普通症状2000元的赔付款对于患儿家庭是否足够,也不问这一“基本有机化工中间产品”的潜在危害对患儿18岁以后的生活会有多大影响,仅从目前的数据来看,就意味着:还有近3万患儿仍未获得赔偿。

  三鹿已经破产,当时的负责人已被免职,相关责任人也依法得到了惩治,但对于患儿家庭来说,巨额的治疗费用和这些孩子的未来健康,由谁来管?

  三聚氰胺的阴影还未散去,最近曝光的塑化剂和瘦肉精等一系列违法食品添加剂又引起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忧虑:我们能不能为食品安全加把“保险锁”?中国强制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还要等到何时?

 

呼声渐高

  业内人士表示,食品安全责任险不但能够有效减少食品安全隐患,并且有利于责任事故的事后处理,使消费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对企业来说,还能够转移风险。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张越昕认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仅是一种有效转嫁风险的手段,还具备很好的社会管理功能,能够较好地平衡各方利益。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一旦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食品责任保险能够弥补企业的经济损失,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对于消费者而言,通过责任保险机制,保险公司介入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赔偿、救助和责任处理,能更迅速地给受害人以合理的经济赔偿,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发展食品责任保险产品,有助于扩大责任保险市场,并找到新的业务增长点。更为重要的是,保险行业通过责任保险,能够更深入地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从而提高全行业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对于政府而言,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的机制,不仅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还可以更高效地进行责任事故的管理。

  责任保险的作用如此显著,以至于一些业内人士呼吁中国应强制推行食品方面的责任保险制度。

  2011年两会期间,中国人保集团董事长吴焰在议案中提出,应在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

  近期,苏黎世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负责人柴轶波也对媒体表示,如果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强制推行,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在第一时间进行赔付,受害人群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补偿。此外,强制保险还可对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具有一定的事前监督和预防功能,从而防患于未然。

  不过,这位负责人也提到,食品安全责任险在国内尽管不是新产品,但相关企业投保率非常低,市场上投保率还不到10%。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实际情况似乎更加出人意料。

  

  

  

缺失之惑

  萧伯纳曾说:“沟通最大的困难,是各说各话,而互不自知。”关于食品安全责任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和企业各有说法。

  记者在北京各大超市走访时发现,食品外包装几乎没有“由某某公司承保”的字样。

  “食品安全责任险?有这个险吗?”一位在超市购物的王先生一边翻看手中的包装袋,一边一脸迷惑地问道,“我怎么没有发现?”

  “没有吧?哪里有保险公司肯承保食品呢?”另一位女士说。

  一位业内人士向本刊记者透露,目前北京市场上并无食品公司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北京保险协会的一位负责人也向本刊记者证实,北京市场上并未发现食品包装上印有承保标签,并且,即使有小部分投保责任险的,投保的也是产品责任险,并非食品安全责任险。

  北京市场上没有,那么全国市场上投保情况又如何呢?由于中国保险协会及保险公司对这一问题表示“不清楚”,记者无从得知。

  一位长期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律师对本刊记者说,一般来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获得赔偿或救济:一是生产者、销售者,二是政府。

  他说,第一种方式,食品安全问题如果并非故意,极有可能是大规模的索赔事件,可能造成生产经营者因为索赔数额太大而破产,因而无力承担,并且在这种案件中,受害者举证困难也是很常见的问题;而第二种方式将会大大加重政府负担。

  “其实三鹿后来的索赔就是例子,且不说诉讼的艰难、时间成本和资金压力,后来还有不少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这都是非常令人痛心和无奈的。”他说。

  这位律师认为,还应有第三种方法,也就是受害者通过保险理赔来获得赔偿金,不仅可以有效避免上述后果的发生,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也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手段。

  从采访的情况来看,一旦消费者得知企业投保责任险,对促进其产品销量也是大有益处。

  “如果企业投了保险,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会对其产品的质量严格审查,这对产品的口碑也会有很大影响,从而促进其销量增长。”一位超市营业员如是说。

  既然如此,为何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投保率如此之低?

  “一方面,许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抱着侥幸心理,不愿因为投保责任险而增加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很多食品企业缺乏对责任险保障性的认识。”许多受访专家都给出了同样解释。

  张越昕认为,在供给方面,食品安全责任险承保的主要是法律风险,并且涉及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评估、承保食品的类别、费率的厘定、诉讼程序的介入等多个环节,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中国的保险公司在这些方面的经验还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产品的供给。

  他认为,在需求方面,由于中国法律体系不完善,企业违规成本较低,受追查的可能性较小;消费者在个人维权意识方面则相对淡漠,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或者通过商业手段转移风险。因此,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

  然而,在走访过程中,一些保险公司的市场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了其他的原因:“一旦投保,保险公司就会对食品企业进行前期的调查,由于后续偿付涉及保险公司的利益,一些有问题的产品有可能无法通过保险公司的检验。”

  “由于保险公司在出具保单时,都要经过严格的核保过程,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对于食品加工企业提交的保险购买申请,有着严格的审核程序,对于食品企业的安全认证体系非常健全,与行政性食品安全检查体系相比较,保险公司更看重食品企业在原料采购、生产、包装和运输过程中的国际规范,如HACCP, ISO, FDA标准等等,特别是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的细节,更是核保把关的重点。”

  该保险公司市场人士认为,这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也许是阻碍企业投保的原因。“而且,保费意味着额外的支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激烈的竞争,总是要降低成本,将利润最大化,这会使得他们不愿意投保。”

  然而,企业方面却有不同的解释。

  一位食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道出了苦衷:“保险公司推出的食品安全责任险,除外条款太多,许多情况都不会赔付,你看现在车险的情况就知道。到时候还不是我们赔偿,白白交了那么多保费。”

  一些学者也发现,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推出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主要以保险公司利益为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约束较多,而对赔偿责任和自身义务规定较少。企业投保此类保险后很难获得保障,投保的积极性大大降低。

  记者查阅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条款发现,在责任免除部分,不赔付的情形为4条,达32项之多。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教授于海纯对本刊记者表示,这些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对投保人约束非常多,对其投保的积极性造成打击,即使投保,一旦事故发生,很有可能遭遇理赔难的困境。

  另外,有专家认为,由于食品安全责任险所承保的风险巨大,风险事故的后果较为严重,对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可能造成重大冲击,保险公司一般态度较为谨慎。就现在保险市场来说,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障范围窄,保障功能较弱。这一险种发展时间较短,保险公司面临经验不足和人才短缺的窘况。

  值得注意的是,近来南京已经进行了食品责任保险的尝试,并作为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成功典例,被媒体争相报道。

  去年,南京媒体爆出约30多名市民因食用小龙虾导致肌红蛋白超标引发了“横纹肌溶解”,曾一度引起“小龙虾恐慌”。近来,南京盱眙龙虾协会秘书长赵建民表示,上海市民因在会员门店食用小龙虾导致“哈夫病”的,最高可获得5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长安责任保险上海市分公司总经理邹广潮表示,所有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都可以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承保之前,企业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配料、卫生条件和生产资质等证明材料,并根据保险公司评估意见改善风险状况。

 

阻力重重

  多位受访专家对本刊记者表示,强制施行食品安全责任险面临重重阻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的主要是法律风险,而阻力却首先源于相关法律制度发展的不健全。

  张越昕说,不同于其他财产险险种,责任风险的高低取决于一国法律对责任的认定程度,因此,责任保险的发展与一国的法律制度发展程度紧密相连。民事侵权法与责任风险最直接相关,这是因为民事侵权法适用于原告由于被告一方的故意、疏忽或者其他行为受到损失而提出索赔要求。而与美国或欧洲一些责任保险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相比,中国的民事侵权法律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影响了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供给和需求,制约了责任保险的发展。

  “在食品安全方面,侵权法最为相关,发生事故时,基于侵权法对责任的认定尚是问题,归责原则等还有争议,责任保险更是受到这一因素的制约。”于海纯说。

  另一学者表示,除了不同市场主体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和责任保险自身特性,可能阻却强制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施行外,国家相关法律环境的不完善也是重要因素。

  “我国尚没有独立的产品责任法,现有的与食品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并不明确,都可能造成企业购买保险的主动性不足。我国《保险法》中并未明确设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内容,《食品安全法》的相关保险种类并未随之跟进。”这位学者表示。

  一些保险界专家认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已经具备一定可行性。

  张越昕说,首先,随着《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中国民事责任法律体系的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在于保障私权,通过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等七大类责任进行法律界定和提供法律救济,可以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尽管食品安全责任的界定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但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以及对食品安全责任认识的深化,食品安全责任的界定会逐渐程序化、规范化,为实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构筑起必备的法制环境。

  其次,保险行业在发展责任保险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和《建筑法》第48条等的规定,相应行业的主体和车船所有人应当投保责任保险,现实中已经通过强制实施的有交强险和强制旅行社责任险等。此外,一些特殊的职业也在尝试推行强制责任保险。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践经验,为推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提供了参照,为构建更为合理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借鉴。特别是,去年中国交强险首次实现了全行业的扭亏为盈,其中的经营经验可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一定的借鉴。

  然而,对于这一观点,于海纯并不认同。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或行政法规可以设立强制性保险。也就是说,立法权限在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地方各级无权设立。《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仅出台了一项强制险种,即交强险。如果要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成强制性保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他说。

  他建议,如果要制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性法规,以立法形式强制保障其实施,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修订新《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列入其中;二是单独立法,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一些人认为,中国食品企业的特殊结构和分布情况也会为这一保险的推行带来困难。

  据了解,中国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10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有35万家,占总数的78.7%;餐饮企业中95%都是个体私营性质;在食品流通领域,集贸市场有近10万个,个体户的数量则有百万之多。为数众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遍布城乡,尤其在中西部及农村地区较为密集。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这种情况将长期存在,不仅使安全隐患增多,大大增加了监管难度,而且会增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全面推广难度。

  一些学者认为,尽管在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中国推行强制性责任保险是今后趋势,但根据目前中国食品行业发展状况与保险业的实际能力,结合法律建设环境,全面推行强制性责任保险似乎为时过早。

  基于此,上述学者建议,现阶段可以实行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对一些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及风险隐患较高的食品,可以采用强制性保险,可以先行在一些省市区进行试点,经验成熟后再全面推广。

  也有一些业内人士表示,在这个过程中,保险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不应当坐等强制推行。

  首先,保险业应当开发合理的保险产品。具体来说,由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几家大公司进行市场调研,制定统一的能被投保人接受的保单条款,由保监会审批后施行。

  其次,加强保险业务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一是采用确立免赔责任、赔款限额和保险费率的方式,来约束企业对自身监督管理;二是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监督者,连同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企业改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减少保单赔款限额或增加保险费率的处罚。

  再次,做好及时、迅速的理赔工作。

  对于媒体及一些专家提到的国外食品安全责任险方面的经验,记者在查阅资料时发现,产品责任险在美国非常普及。

  据中国国内的一家外贸公司称,其产品如要出口美国,必须出示出口责任证书,即需要以公司作为投保人,对方采购商为附加被保险人,为产品投保。“一般美国的采购商都会提出这种要求,即使这个产品在我们眼里一点风险也不会有。”该公司业务人员表示。

  然而,多位受访的法律专家认为,美国的产品责任险与其高度发达的侵权责任制度密不可分,并且美国的保险市场发展已经很成熟,这与中国国内的情况大不相同。

  爱略特曾说过:理想与现实之间,动机与行为之间,总有一道阴影。我们何时能够清除危害食品安全的这道恼人的阴影?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摘录:

  (一)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或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期间或在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被保险人在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期间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三)被保险人超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以外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五)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六)被保险人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七)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八)被保险人销售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的食品;

  (九)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不符合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成分标准;

  (十)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十一)被保险人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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