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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困境

2011年05月30日 15:24  
作者:梁敉静   责编:王虎云  huzifay@126.com   月号:2011年5月号 来源: 金融世界



 

  传说中,诺亚方舟是一艘根据上帝的指示而建造的大船,其建造的目的是为了让诺亚一家以及世界上的各种生物躲过一场大洪灾。

  发生在日本的一系列灾难,给日本乃至全球经济带来了巨大冲击,不断增加的财产险赔付金额触动着人们的神经,损失惨重的日本保险业,以及全球保险市场受到的影响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面对着一片废墟,对于日本民众来说,日本健全的巨灾保险制度成为一艘“诺亚方舟”,为他们重建家园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那么,当中国发生巨灾时,我们该往何处寻找“诺亚方舟”?

  

巨灾保险发展有限

  留学东京的小穆,在日本地震发生后匆匆回国,感触良深:“我们都不知道,在哪一刻,我们的生活会被永远改变。”

  “在这样巨大的灾难过后,如果你幸存活命,那么下一刻你该考虑的问题,就是保险。”一位美国友人如是说。

  经此灾难,小穆开始关心自己的地震保险问题。

  “如果发生地震,我能从保险公司得到哪些赔偿呢?”小穆拿起电话询问自己国内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不包含在小穆投保的终身寿险的除外责任内,因此理论上可以获赔。赔偿数额要视保险条款的规定,免赔率的高低,以及赔偿项目等具体条件而定。

  工作人员还推荐他购买人身意外险。据介绍,意外险并没有将地震列为除外条款,因此若地震直接造成人员伤亡,都会理赔。

  人身险可以获得赔偿,那财产险呢?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在我们公司推出的家庭财产保险(下称“家财险”)的产品里,都是被列为除外责任的。”工作人员回答,“如果是企业的话,投保企业财产险可以协商地震的保险责任。”

  既然家财险本身不保地震,小穆继而考虑在家财险上附加地震保障。但他了解到,保险公司的家财险产品,很多都无法附加地震保障,即便有这样的产品,也要大大增加保费支出,而且得到的赔偿也非常有限。

  地震在国内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中也被列为除外责任。记者翻阅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发现,在车辆损失险条款中,第三条赫然写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向记者介绍说,中国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地震保险制度,但是,在人身保险中,地震通常属于保险责任。此外,经历了数次改变之后,目前地震险可以作为财产保险附加险承保,在企业财产地震保险方面,保险公司具有较大的自由度。

  他说,家庭财产保险的地震责任问题长期未被提及,直至2006年,中国大地保险江西分公司开发设计“大地解忧”房屋地震保险,在江西九江地区进行试点推广,成为国内首个针对地震灾害造成城乡居民房屋损失的地震保险产品。

  中国保监会政策研究室王瑛博士说,从商业保险经营的角度看,由于巨灾风险损失程度大、影响范围广,而且难以用大数法则测算,一直以来都是商业保险经营的难题。

  一般来说,人寿保险由于保险期限长,风险可以在较多的年份里分摊,可将地震风险列入保险责任范围。而对于财产保险而言,由于保险期限较短,地震发生的频率低而损失巨大,地震风险定价较为困难,保险机构承保及经营难度较大。新中国成立以来,保险业探索承保地震风险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郑伟表示:“虽然政策上已经消除了禁止性规定,部分保险公司也进行了一些地震保险产品设计和经营管理的探索,但是,地震保险在中国的发展仍然十分有限。究其根源,缺乏一套合理完整的地震保险制度安排,是一个重要原因。”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中国虽然有巨灾保险,但是,目前的发展仍在初级阶段。中国缺乏应对台风、地震等巨灾的综合制度安排和体系。”

  对于这一观点,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兼保险研究室主任郭金龙也表示认同,他向本刊记者表示,由于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历史并不长,遇到巨灾时,主要是通过政府直接参与解决,保险公司参与后期的赔付。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告诉本刊记者:“目前中国面对灾害时的救济思路是,各级政府为主导,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其中,商业保险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

  

管理模式亟待改进

  本刊记者从中国保监会了解到,中国作为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地震、洪水、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据统计,1949~1989年的40年间,中国因自然灾害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多亿元;1998年洪灾造成2500多亿元的损失;2008年的汶川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则达到了8400多亿元。

  王瑛向本刊记者介绍,面对日渐突出的巨灾风险,中国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型的风险管理模式,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发挥主要作用,全方位地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灾前的风险防范、灾中的应急救助,以及灾后的经济补偿。

  她认为,这一模式有利于政府集中资源进行巨灾风险的防御与应急管理,但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这种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一方面,政府的财政和社会管理压力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保险机制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2008年,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曾公开表示,在四川地震中,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但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仍然很低,与全球平均30%以上的水平有较大差距,保险业应对自然灾害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如果保险业在巨灾后能多分担损失,就能帮助政府减轻负担,给予百姓更多补偿,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地位就会进一步得到认可。

  据民政部统计,1991~2005年的15年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为27845亿元,常年受灾人口达到两亿多人次,政府的累计救灾支出为525亿元。

  陈文辉曾在保监会组织的地震灾害保险理赔工作小组会议中指出,灾害造成的损失仅靠政府的救助是远远不能弥补的。

  郝演苏坦言:“政府成为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承担补偿责任者,这并不合理,政府应当是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火墙。”

  王瑛指出,2004年美国和加勒比地区系列飓风共造成622亿美元的经济损失,保险共赔付315亿美元,约占51%。而我国汶川大地震中保险的赔付比例在5%以下。

  郑伟也将国际上受灾损失和保险赔付的比率与中国做了一个对比。

  2007年全世界因巨灾(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706亿美元,其中,保险损失为276亿美元,占39%。相比之下,中国历次巨灾事件中,保险补偿仅占经济损失的1%~5%。

  郑伟表示:“在巨灾保险补偿方面,中国与发达国家及世界水平相比明显落后。”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国的巨灾保险发展落后呢?

  正如王稳所说:“保险产业本身的不发达,使得巨灾险产品供给出现问题,加上消费者方面,对巨灾保险的需求不大,是导致巨灾保险发展落后的主要原因。”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王乐表示,在日本,人均保单是7张,死亡的人基本人人得到赔付。

  记者了解到,截至发稿时,日本地震的保险赔付目前已超过1859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48.35亿元)。我国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但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仅有18.06亿元,约占损失总额的0.2%。

  王乐认为,这说明了相当低的投保率,相当低的投保额度,国人对保险的认识还很不够。

  “一旦发生灾害,没有投保的人仍然会得到补偿,并且有可能比投保的人得到的更充分。那么投保的人会不会觉得吃了亏?”郝演苏说,“当然,模式没有孰对孰错之分,只要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补偿损失和灾后重建,都是可以的。”

  一位保险从业人员对本刊记者表示,中国的保险业正在经历一个高速增长期,但是,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仍然不充分。

  这位业内人士说,汶川地震中,估计中国只有不到5%的财产投了保,而且其中大多数是商业和工业财产,私人住宅投保自然灾害保险的估计不到1%。中国目前的财产保险市场无法满足市场对巨灾风险保障的需求。而且,就当前的保险深度水平而言,中国保险市场难以凭自身的力量发展出覆盖广泛的巨灾保险体系。

  

呼唤巨灾保险制度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纷纷表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非常必要。

  郭金龙表示:“商业保险机制在提高效率、防灾减损方面具有特殊功能,如发展成熟,保险公司巨大的经营队伍在处理问题和管理方面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王稳认为,建立巨灾保障体系,发挥巨灾保险的补偿作用,应当是发展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义。

  郑伟则明确表示,巨灾保险可为公众提供稳定预期的事前制度安排,降低对事后的政府投入和社会募集的依赖。此外,通过保险来安排灾后重建,可以减少在政府投入和社会募集等过程中,所带来的对社会管理制度的高要求的问题。

  王瑛告诉本刊记者,建立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一是可以将不可测的灾后财政救助变为定量的灾前保费投入,在灾害发生后可以快速调集赔偿资金,及时为群众提供损失补偿,促进灾后重建,减轻灾后各级财政的救助压力;二是可通过再保险机制,将巨灾风险向国际保险市场转移,减少灾害损失留存在国内经济体系内的部分,增强经济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

  那么,在当前的背景下,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时机是否已经成熟?

  王瑛认为,目前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主要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保险业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进行了多年的研究与探索,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巨灾风险进行了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的储备,在承保技术及经验方面有了良好的积累。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巨灾风险管理的认识逐步深化,特别是近年来大型自然灾害频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日益认识到,需要充分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巨灾风险管理,使巨灾风险能够在更广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和承担,从而使得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在政策层面更容易沟通与协调。

  三是人民群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普遍增强,尤其是目前住房日益成为家庭财产的主要表现形式,居民寻求家庭财产安全,转移地震等巨灾风险的需求将日益扩大。

  四是国际上已经有比较好的经验和模式可供借鉴。从已经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大部分采用政府和保险行业共同合作参与的模式;而且大多数国家是在地震等巨灾发生后1~2年的时间内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

  

寻找中国的“诺亚方舟”

  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王稳认为,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多层次的制度模式。

  这一观点与王瑛的想法不谋而合。王瑛说:“对我国而言,应该在政府支持下,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机制的优势,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担的巨灾保险制度。”

  她进一步解释了这种制度:一是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应作为国家综合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防灾减灾机制的角度来进行统筹规划。政府对巨灾风险管理应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包括法律规范、基金建设,以及投保支持、经营鼓励等诸多方面。

  此外,需要进一步在法律层面明确个人、企业、保险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扩大巨灾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巨灾保险的投保率和降低经营成本,需要对投保巨灾保险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和税收方面的支持。

  二是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推进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由于我国面临的自然灾害种类比较多,包括了地震、洪水、台风、干旱等,建议先从目前条件相对比较成熟的地震保险起步,以后逐步向其他巨灾领域拓展,向建立一个综合性的、覆盖多数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体系发展。

  三是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多层次的风险损失分担机制。世界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总体而言,政府与保险业合作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占了绝大多数,例如美国、法国、日本、新西兰等国;只有极少数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采取了完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例如德国、英国等。

  从我国的情况看,由于巨灾风险的类型多、地理分布广、发生频率高,仅依靠保险行业的力量难以承担巨灾损失,需要发挥好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市场和政府等在不同层次对损失的分担作用,由投保人、保险机构、再保险人、资本市场和政府来共同承担巨灾风险。

  四是加强巨灾风险的灾前防范与灾中应急管理,尤其是灾害发生前的风险预防,从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建筑物的抗风险等级划分、重大自然灾害的风险地图描绘,到日常的灾害风险应急培训和灾害发生预报,每一个环节对于巨灾风险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地震保险制度构建,郑伟认为应当从五个方面进行整体框架规划:

  首先,需要制定一部地震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1998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郑伟表示:“10年的时间证明,仅有这样一条原则性的规定是形同虚设,中国应当抓紧制定一部有关地震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由国务院出台有关地震保险的行政法规,如《地震保险条例》,应是比较可行的做法。”

  第二,设立一个地震保险核心机构。

  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中国自然巨灾保险基金”,先从住宅地震保险做起,待条件成熟之后再考虑将洪水、台风等其他自然巨灾囊括进来。

  第三,设计一个政府支持的多层次的地震保险风险分担机制。

  这个分担机制包括几个重要主体:投保人、保险人、再保险人、资本市场和政府。中国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类似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三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政府担当两个重要责任:一是直接参与地震风险的分担;二是为“中国自然巨灾保险基金”提供财政担保。

  第四,设定一个条款费率合理的地震保险保单标准。

  采用全国统一的地震保险条款,设定合理的保单免赔额和赔付限额,限额以上部分通过补充性的商业保险解决;根据基本风险大小(如所处区域、建筑材料等),地震保险基本费率采用级差制,同时允许根据保险标的具体状况(如建筑年限、抗震等级等),使用费率折扣;合理划分毛费率中的纯费率和附加费率。

  第五,建立一套鼓励公众参与的地震保险激励约束机制。

  由于强制保险对政府公共治理具有较高要求,在条件不成熟的时候,应当主要考虑采取自愿或部分强制的方式,而不能采取完全强制的方式。

  在中国,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包括: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对地震保险保费提供税前扣除优惠;对采取抗震防灾的保险标的提供费率折扣;对申请国家财政信贷支持的项目可考虑要求投保地震保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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