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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防范的国际经验

2011年05月30日 15:21  
作者:梁敉静   责编:王虎云  huzifay@126.com   月号:2011年5月号 来源: 金融世界



  巨灾风险管理一直以来都是各国政府面临的难题,为了有效分散巨灾风险,一些巨灾发生较集中的国家,根据各自国情进行了不同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安排。

  中国保监会政策研究室王瑛博士认为,这些制度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有效利用政府与市场机制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共同应对巨灾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巨灾发生后,短时间形成巨大理赔金额,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无法保证巨灾损失的赔付,保险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商业巨灾保险或者再保险市场只能部分化解巨灾风险,开展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是国际趋势。国际上应对巨灾风险的实践经验中,除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以外,通过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向国际金融市场转移巨灾风险,也是可以借鉴的方式。

  王瑛说:“实践证明,随着各国逐步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世界范围内保险业对自然灾害事件的赔偿金额呈现了增长的势头,能够有效避免巨灾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的冲击。20世纪70年代,保险业对风暴、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损失支付的赔偿金额每年仅有30亿美元左右,90年代便高达180亿美元,21世纪以来赔偿的金额增至每年300亿美元,保险业几乎承担了全球自然灾害损失的1/3,对巨灾损失的补偿作用日益突出。”

  据了解,在国际上,在建立地震保险制度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新西兰、日本、法国、美国加州、中国台湾、土耳其等。

  

新西兰:政府主办模式

  新西兰地处澳大利亚板块和太平洋板块碰撞的位置,是一个地震火山海啸频发之国。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均对本刊记者表示,新西兰的地震保险制度较为完善,值得中国借鉴。

  几位受访专家介绍说,新西兰对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即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别属于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

  一旦地震发生,如果索赔金额在新西兰地震委员会最高责任限额之内,全部由地震委员会赔偿;如果索赔金额超出地震委员会最高责任限额,限额内的部分由地震委员会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则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而保险协会将启动应急计划。

  1942年,新西兰的惠灵顿和怀拉拉帕地区发生里氏7.2级地震,导致众多建筑物损毁。由于没有足够的保险,许多建筑多年未能重建恢复。为解决这一问题,1944年,新西兰颁布《地震与战争损害法》(1993年又颁布《地震委员会法》)。1945年,政府成立了当时称为“地震与战争损害委员会”的机构来提供相应的保险项目。后来,该项目取消了战争损害险,机构名称演变为地震委员会(Earthquake Commission),后来又将其他自然灾害保险(如山体滑坡、火山爆发、海啸和地热活动等)也包括在内。

  郑伟向本刊记者介绍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时说:“新西兰地震委员会是一个旨在帮助人们进行灾后重建的政府机构,它管理着一项自然巨灾基金,该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的保险费及基金投资收益。”

  “如果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住宅或个人财产保险,会被强制征收地震巨灾保险和火灾险保费。截至2007财政年度末,基金已经累积了54亿新元。除了自然巨灾基金外,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同时拥有政府担保,如果保险赔付需求超过基金数额,政府将出资补充不足的部分。”

  据郑伟介绍,新西兰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住宅最高责任限额为10万新元,个人财产最高责任限额为2万新元。地震险费率为0.5‰,对应地,住宅地震险保费为50新元,个人财产地震险保费为10新元,合计地震巨灾险保费为每户每年60新元左右,由保险公司代为征收后再交给地震委员会。此外,公众还可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在此责任限额基础上的附加险,以获得额外保障。

  郑伟说:“新西兰地震保险有一定的免赔额规定。住房地震保险,免赔率为1%,最低免赔200新元,最高免赔1125新元;个人财产地震保险,一律免赔200新元;土地地震保险,免赔率为10%,最低免赔500新元,最高免赔5000新元。”

  

日本:专项再保模式

  郑伟说:“与新西兰地震保险的政府主办模式不同,日本属于专项再保模式。”

  1964年,日本新潟发生大地震,这触发了随后的日本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1966年,日本出台《地震保险法》,并成立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apan Earthquake Reinsurance Co.)(下称“JER”)。

  他说,在日本,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非寿险公司)投保地震保险后,保险公司向JER进行100%全额分保,然后JER再将所有承保风险分为三部分:一部分自留;另一部分转分保回原保险公司;还有一部分转分保给政府。

  发生地震灾害之后,根据损失大小分为三级,按照既定规则进行责任分配。一级损失100%由JER承担;二级损失由JER和原保险公司承担50%,政府承担50%;三级损失由JER和原保险公司承担5%,政府承担95%。

  “也就是说,损失越大,政府承担的部分越大。如果单次地震事故保险损失总额超过最高赔付限额,那么将按照最高赔付限额与保险损失总额的比例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

  据了解,日本的地震保险是自愿投保险种,作为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出售。郑伟说,地震险保额为财产险保额的30%~50%,但住宅和个人财产地震险的最高承保金额分别不超过5000万日元和1000万日元。地震保险费率,根据风险区划和建筑材料(木质或非木质),为0.5‰~3.13‰不等。此外,根据住宅的建筑年限和抗震等级等,还能享有10%~30%的费率折扣。

  他说:“在2006财政年度,日本政府还出台了地震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所得税税基和地方居住税税基中分别扣除5万日元和2.5万日元。这一政策有利于地震保险的推广和覆盖。”

  

法国:兼业再保模式

  郑伟认为,虽然与日本一样,法国地震保险也是再保模式,但是它属于兼业再保模式。

  1981年,法国索恩-罗讷河谷及西南地区发生严重水灾,这促使了法国自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1982年,法国颁布《1982年7月13日法》,并授权法国国营再保险公司(Caisse Centrale de Reassurance)(下称“CCR”)提供由政府担保的法国自然巨灾保险(包括地震保险、洪水保险等)。

  在CCR的保费收入中,一般再保险业务收入占34%,政府担保的业务收入占66%。

  “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国自然巨灾再保险领域,CCR并不拥有垄断地位。也就是说,法国的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其他再保险公司安排分保,甚或自留,但是CCR是法国唯一一个提供全面无限再保险的机构,”郑伟说,“在法国,启动巨灾损失补偿,通常需要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政府法令宣布国家遭遇自然巨灾;第二,财产损失险保单承保了受损财产。”

  他说,CCR的再保机制是通过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这两类方式进行安排的,通常情况的比例再保险或非比例再保险都设有再保赔付限额,但是CCR提供的再保险,由于拥有政府担保,所以不设赔付限额。因此,CCR再保险合同中的年度免赔额实际上就是原保险公司所需承担的年度最高赔付额。

  

中国台湾:专项基金模式

  “中国台湾的地震保险属于专项基金模式。”郑伟说。

  他说,在台湾,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地震保险后,保险公司向地震保险基金全额分保,然后地震保险基金再将所有承保风险分为两大部分:第I部分转分保由地震保险共保组织(由原保险公司组成)承担,第II部分由地震保险基金承担和分散。

  这第II部分又细分为四层:第II-1层由地震保险基金自留,第II-2层通过再保险市场或资本市场在台湾地区内外进行分散,第II-3层再由地震保险基金自留,第II-4层由政府承担。

  “举例来说,如果单次地震事故的总保险赔付为600亿新台币,那么共保组织将承担第I部分的24亿新台币,地震保险基金负责余下的第II部分的576亿新台币的承担和分散,这其中,地震保险基金(第一次)、再保市场或资本市场、地震保险基金(第二次)、政府分别承担176亿、200亿、80亿和120亿新台币。如果因发生重大震灾,致地震保险基金不足支付应付赔款,可请求由政府财政提供担保,”他说,“此外,与日本相似,如果单次地震事故保险损失总额超过最高赔付限额,那么将按照最高赔付限额与保险损失总额的比例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

  

美国:私有公办模式

  记者了解到,美国的巨灾保险体系相对完善,其中,比较著名的是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和加利福尼亚地震保险计划。

  几位受访专家介绍说,美国政府的洪水保险保单主要是通过保险公司代为销售,保险公司通过销售保险获得佣金收入,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由政府来承担。

  1994年1月,美国南加州发生里氏6.7级的北岭(Northridge)地震,这是美国历史上损失最严重的一次地震。地震之后,保险公司发现原先对地震风险的估计严重偏低,而法律要求在加州销售的屋主保单必须承保地震风险,于是纷纷严格限制或拒绝签发新的屋主保单。至1995年1月,加入这一限制或拒保行列的保险公司占到了加州屋主保险市场的93%。由于缺乏屋主保单,加州房地产市场遭受严重影响。

  在这一背景下,1996年,加州立法机构决定成立加州地震局(California Earthquake Authority),专司地震保险业务。

  郑伟说,加州地震局是为公众提供住宅地震保险的私有公办机构。它是世界最大的住宅地震保险机构之一,拥有约70亿美元的保险赔付能力。该机构资金与政府财政没有关联,政府不为地震保险提供担保。

  他说,在加州,居民购买住宅地震保险,既可以选择通过加州地震局成员公司购买,也可以选择通过非成员公司购买。目前,通过成员公司销售的屋主保单约占市场份额的2/3。

  记者了解到,美国除了利用发达的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以外,还借助资本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利用一系列巨灾保险衍生产品与筹集巨灾保险资金的方式来进行风险防范,如芝加哥期权交易所发行巨灾期权;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巨灾风险交易所直接进行风险交换的交易;保险公司还可将个别公司的巨灾风险证券化,转嫁风险。

  郑伟说:“虽然这六个国家和地区的地震保险各有特点,但还是有一些明显的共同点:第一,灾害背景。所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地震保险,在制度建立之前的1~2年都曾发生过严重的自然灾害;第二,法律法规。所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作为基础,且均以居民住宅为重点;第三,核心机构。所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都建立了一定的核心机构,虽然它们的具体名称各异;第四,政府支持。不论采取何种模式,所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都有政府的支持,虽然支持力度有所差异。”

  几位受访专家均表示,目前全球巨灾频发,其造成的巨额损失,仅仅靠政府主导型的巨灾融资模式已无法满足救助需求,而美国这种依靠多种金融工具、市场化运作的风险转移方式,值得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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