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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维权瓶颈

2011年06月27日 13:46  
作者:郑良   责编:吕星  lvxing-lucky@126.com   月号:2011年6月号 来源: 金融世界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非法经营案件做出终审判决,维持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福州成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股东詹吉东、陈宝玉有期徒刑4年和3年6个月,司法机关扣押的40万元赃款按比例发还34名受害者。

  法律专家指出,这意味着34名受害者只能获得1/10的补偿,而由于法律规定缺失,作为“原始股”发行方的四川国虹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为“原始股”销售“合法性”“背书”的托管中心未受到追究,这一现象在当前“原始股”受害者维权案件中具有普遍性。

  由于非法发行方和销售方事前在规避责任、消灭证据上精心策划,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又过于笼统、简单,操作性不强,导致“原始股”受害者维权遭遇法律瓶颈,助长了非法发行、转让“原始股”的气焰。

  

“纳斯达克”上市陷阱

  福州市民朱女士向新华社记者讲述了其购买“四川国虹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上当的经过。

  2005年9月,50岁的朱女士认识了福州成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詹吉东,对方向她透露了一个“发财消息”:四川国虹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年利润过亿的高科技公司,即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上市后其股票价格将达到20美元以上,该公司在福州只委托了成高公司销售其股票,每股价格在人民币3元左右。

  在四川国虹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公司介绍、发展规划、美好前景、海外上市计划、上市步骤、上市进展信息等资料一应俱全,并且不断更新。

  朱女士通过成高公司购买了6万多元的国虹“原始股”,还鼓动亲朋好友抓住这个“赚钱的机会”。为确保安全,他们还委托一位从事证券中介行业的朋友去四川实地考察国虹公司,反馈信息是形势一片大好。

  朱女士和亲朋好友先后购买了国虹公司“原始股”近20万元。2006年10月开始,成高公司从其在福州的经营场所“消失”了,国虹公司也几乎同时“消失”,公司公布的所有电话均无人接听或显示为空号,福州多名受害者前往成都寻找国虹公司均未见踪迹,曾受委托前往成都考察国虹公司的中介人员也不知去向。工商调查显示,成高公司从2006年起未年检,于2008年4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国虹公司从登记的经营场所消失后不知去向。

  2008年6月,福州34名国虹公司“原始股”受害者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国虹公司和涉嫌非法经营证券的成高公司及相关人员。福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詹吉东和陈宝玉刑拘,鼓楼区法院近日依法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对于四川国虹信息公司的问题,福州公安将相关信息转给四川公安,但至今尚无处理结果。

  

“原始股”维权面临3大难题

  福州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徽近年来代理了多起“原始股”受害者维 权案件,他告诉记者,2004年以来,福建沿海的福州、厦门、泉州等地是“原始股”销售的重灾区,惠丰生化、长天软件、天安制药等四川、陕西等地公司在福建的“原始股”股民上千人,而这些公司承诺的境外上市高额回报没有实现引发的投诉、诉讼相当严重。

  王建徽提出,从实践看,当前“原始股”维权存在3大难题:

  一、博弈双方力量悬殊。一方为有组织、有资金、社会资源优势,有专业的证券、法律人士预先进行操作设计并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责任;而另一方为零散的小额出资人,主要是一些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中老年人,普遍不了解证券、投资等法律法规,被高额回报诱惑购买原始股,许多人在受骗后甚至无力支付维权成本。

  二、案件所需要的证据严重缺失,民事诉讼困难重重。非法发行“原始股”的股份公司和非法销售的中介机构参与时间在前,精心策划、组织和实施,案件涉及的“原始股”销售普遍是由发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主体转让其股份,该转让股东对于受让方来说往往是有名无人,甚至出现该股东是“无产、无业、无影”的挂名股东,根本没有赔偿能力。

  股份公司在宣传时天花乱坠,许以种种诱人回报,但在相关宣传资料上不留签名,不盖印章,甚至在“原始股”转让后将网站上相关内容予以删除,消灭证据;非法销售的中介机构到一定时候就消失了,或是被注销,或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具体参与人员作鸟兽散,难以追究其责任。

  而受害者一方在“原始股”购买过程中,通常没有保留相关证据,仅有一份“股票托管卡”,在支付了转让价款后,中介机构往往要求购买方持“委托协议”和“支付转让价款的收据”来交换“股票托管卡”,该“托管卡”只能证明其在某股份公司中占有的股份,非法转让“原始股”的股东、具体转让价格、与中介机构的委托关系及委托协议内容、股份公司参与转让的证据等均缺失,造成“原始股”民事索赔障碍。

  三、法律层面看,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王建徽说,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拒绝受理“原始股”受害者民事诉讼救济案件,刑事诉讼中,法院也一律拒绝受害者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刑事诉讼也仅是追究中介机构的责任,非法发行“原始股”的股份公司及负责人不仅没有受到处理,有的还继续向投资者发布“海外上市”信息,还要求投资者进行海外股票的置换。

  王建徽说,非法销售“原始股”的案件中,普遍能看到证券“托管中心”的影子,中介机构在销售时也渲染“托管中心”的介入和对买卖“原始股”“合法性”的保证,某种程度上,正是这些“托管中心”的介入最终促成非法原始股买卖,而当前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对非法发行、销售“原始股”诉讼中“托管中心”的责任承担做出规定。

  

专家建议加强监管、完善立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炳荣介绍,不法分子之所以诈骗成功,是不按规范操作,民众也存在如果规范操作,该“原始股”就轮不到自己购买的心理。因此,民众购买“原始股”之前,进行资信调查是很有必要的,不能仅了解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发行股份是否真实,还应当了解公司、向市场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以及承销的券商资质和诚信状况等。

  刘炳荣提出,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发现机构未经审批公开发行股份,应当及时取缔并公告,提醒民众防范;司法部门要提高对出售“原始股”的处罚力度,准确定罪,从严惩处。严格区分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界限,对于参与诈骗或非法经营的股份公司,“推销”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财产刑适用和附带民事诉讼适用,不让不法分子在经济上得到好处。

  王建徽建议,以立法或司法解释形式对法院受理“原始股”受害者提起的民事诉讼条件做出规定,改变当前该类案件受理难的状况。

  针对当前“原始股”案件中发行方采取消灭证据来钻法律空子的情况,王建徽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除有证据证明某股份公司非法发行了股票或参与了非法股票买卖应当承担责任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要承担责任:对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或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份出具同意意见的;对公司发展规划等做虚假宣传,足以误导投资者的;未经证监会批准,股份转让后公司股东突破200人的。

  王建徽提出,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形式,规定“托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责任:未获股份公司对股东转让股份出具书面同意转让的意见而给予办理股份过户并进行托管的;未经证监会批准,股份转让后公司股东突破200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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