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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高保低赔”迷雾

2011年05月30日 13:52  
作者:王文帅 李延霞   责编:王虎云  huzifay@126.com   月号:2011年5月号 来源: 金融世界



 

  近日,继车损险“无责不赔”的讨论之后,又一轮关于“高保低赔”的争议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

  分析认为,“高保低赔”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车辆定损和赔付方式的误读,客观上并非欺诈行为,只是将车险定价中不精确不到位的地方进行了放大。

 

“高保低赔” 备受质疑   

  所谓“高保低赔”,是指车主在为旧车购买车损险时,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而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赔偿。

  保险合同在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这一现象经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绝大多数车主发现自己 没有按照车的实际价值投保,认为是白送给保险公司一部分没有保险金额的保费,这种“霸王条款”被指是行业追逐暴利的“潜规则”。某知名网站做的一项网络民意调查显示,将近90%的网民认为“高保低赔”不合理。

  不仅如此,“高保低赔”条款的合法性也备受质疑。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因此,尽管近年来关于此类案件的诉讼日益增多,但法院仍将其列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高保低赔”的“违法事实非常清楚”。而且,只要有消费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追回被保险公司多收的保费,无一例外会得到法院支持。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如果按新车购置价交保费,就应该提供新车购置价的保障,不能缺斤短两,否则广大投保人将遭受很大的利益损失,车损险“高保低赔”的条款于法、于情、于理都该早点废除。

  随着对“高保低赔”的讨论日益热烈,与之相关的“新车购置价”也引起了争议。不少消费者发现,同一辆车如果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保费的确定依据——“新车购置价”并不相同,甚至有很大差异;即便在同一家公司投保,每年的保费也不尽相同。由此产生了新的疑问:新车购置价由谁来定,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玉涛认为,确定车辆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理赔金额时,所使用的计算标准应该统一,这样才符合保险合同双方的真实理解和意愿,才能体现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

 

业内详解定价方式  

  面对关于“高保低赔”的质疑,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其中存在误解。

  事实上,按照目前的商业车险条款,旧车并非一定要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主有三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以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但是,目前较多车主选用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主要原因在于,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如果按照实际价值投保,理赔时就会有一定折价,面临比例赔付。

  据了解,车损险案件有三种类型:一是部分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2010年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高达99.914%,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获得了新配件的赔偿,赔偿是足额的、充分的;二是全部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较小,2010年约为0.086%;三是在发生部分损失车辆中,有些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出险的次数可能不止一次,再加上在保险期间内保额是自动恢复的,累计赔偿金额也可能远远超过保险金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综合来看,99.9%以上的车损险赔案是“足保足赔”的,个别赔案既有类似“足保多赔”,又有所谓“少赔”的现象。从保险经营大数法则出发,为了降低产品复杂度、方便客户理解并兼顾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公平和效率,保险公司开发产品时采用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责任合并制定保额的方式。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车险部副总经理李冠如表示,鉴于全损情况概率太小,保险公司对于部分损失和全损两类事故进行了简化处理:在保单上只显示一个保额,而在赔偿的时候用两种不同的保额。“保险遵从的是大数法则,不可能保证每一个保单百分之百公平,只能说在整个风险实例中是合理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和指出,车损险的定价建立在历史数据的基础之上,总体来看,目前我国车险的费率体系是合理的,即保费和赔付成本是匹配的。

  据了解,车损险的保费是由“保险金额×风险费率”计算出来的。事实上,旧车的出险概率要高于新车,理论上保险费率在车辆报废前的整个生命期间应当是变动的,但我国对新车和旧车采取的是无差别费率,这也是造成目前“旧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客观原因。

  举例说明:假定某款新车价格为10万元,相应风险费率为2%,算出保费为100000×2%=2000元;使用5年后,该车实际价值6万元,相应费率应浮动至3.3%,则保费为60000×3.3%=1980元。也就是说,无论是按新车购置价还是实际价值投保,最终的保费金额可能相差不大,但这在理论上是不完善的,也容易给投保人造成错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认为,在车辆生命期间采取不变的浮动费率,乘以新车价格来确定保险费,是保险公司采取的很不精确的定价方法。舆论界和消费者将其误读为“高保低赔”,实际上是把保险经营中一些不精确不到位的地方进行放大,这是对车辆定损和赔付方式的一种误解。

 

理赔机制有待完善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认为,客观来看,“高保低赔”算不上是欺诈行为。国内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强大的精算数据支撑,还做不到将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和全损时的费率进行分别计算,保险公司只能把车损的各种情况都统到一个费率上。这种风险细分的能力不足,是保险公司亟待完善的问题。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保险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青武表示,保险公司要消解公众对“高保低赔”公平性的质疑,就应完善保单条款,根据三种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保费费率,投保人交付对应情形下的保费。通过风险细分,使保费费率厘定更加合理、公平。

  业内外一致认为,按照车型定价是较为合理的方式,这也是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的定价模式。王和表示,我国车险的经营时间短,技术力量不足,数据缺乏,客观上也存在车型种类繁多、规范程度低的现象,今后需要不断积累数据,提高技术水平,逐步向车型定价模式转型。

  据悉,目前业内正在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可以肯定的是,未来车型定价这种模式一定会推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士表示。

  庹国柱认为,对“高保低赔”的误读不能责备媒体和消费者,毕竟保险本身的定价机制和车险经营的风险特点并非一目了然。这就需要保险行业包括监管部门,一方面研究改进保险管理技术特别是精算技术,尽可能准确定价;另一方面采取各种方法和途径,向消费者做出科学合理和透明的讲解,并用车险经营的实际数据来进行演示。

  “高保低赔”风波同时也折射出保险业服务的不到位。随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销售误导、惜赔拖赔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新车购置价对应保费较高,代理人可提取更多佣金,导致不少代理人更倾向于向客户推荐按新车购置价上车损险,很多车主并不知道还有另外两种选择,甚至还有代理人对投保人做出“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全损后就可获赔一辆新车”的荒唐承诺。

  保监会近日已发布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及保险行业协会就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开展调研,并表示将于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

  据了解,此次调研的内容包括当前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条款、费率厘定以及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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