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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采众长

2011年05月30日 14:10  
作者:梁敉静   责编:王虎云  huzifay@126.com   月号:2011年5月号 来源: 金融世界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中介的定义,保险中介是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委托,提供展业、风险管理、理赔等专业性服务,并收取佣金、手续费或咨询费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对本刊记者表示,世界各国文化背景和保险产业发展的背景不同,保险中介市场的模式也不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刘冬姣说:“世界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国家保险中介行业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经验,如英国、美国和日本。”

  记者从中国保监会了解到,各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可分为三种模式:

  一是以经纪为主的中介模式,典型国家为英国;

  二是以代理为主,典型国家为日本;

  三是代理、经纪并存,典型国家为美国。

 

英国:以经纪为主

  业内人士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在长期的海上贸易中,产生了海上保险的萌芽以及“一人为众,众为人人”的保险理念。

  英国保险发展历史悠久,是现代海上保险最古老的国家,一直被认为是现代保险制度的发源地。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说,由于英国特殊的保险发展历史,保险经纪人先于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甚至先于保险公司产生,进而形成了以保险经纪人制度为中心的保险中介模式。

  王稳介绍说,英国的保险经纪行业在整个保险中介市场上影响最大,实力最强。

  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英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保险经纪市场,现有超过3200家独立的保险经纪公司,为保险公司的4倍,还有近8万名保险经纪人。

  保监会调查发现,英国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涉及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再保险领域,市场份额占财产保险业务量的60%以上,占一般人寿保险业务量的20%,占养老金保险业务量的80%。经纪人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记者从保监会了解到,英国采取以保险经纪为主的中介模式,有两方面的原因:从英国的商业历史看,借助于经纪人开展业务是英国商人的独特习惯,而劳合社(英国最大的保险组织)在英国保险业的特殊地位,造就了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及经纪制度;从社会环境看,经纪人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与代理人相比有更高的灵活性和自由性。

  刘冬姣说,由于英国保险业发展历史悠久,国民保险意识较强,公众积极参与保险,使得保险经纪人获得了广泛的市场。

  据了解,英国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业务市场分割明显。

  “尤其在财产保险领域,保险代理人涉足较少,约2/3的市场被经纪人控制,特别是再保险和劳合社承保的业务都是由经纪人来实现,”刘冬姣说,“但其寿险市场上经纪人一般涉足较少,代理人充当了主要角色。” 

  多位受访专家均表示,英国对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以及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力度不同,英国法律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最为严厉。英国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性较强,分工较细,并且严格分开。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相当严格,主要表现在:

  一是经纪人独立于保险人,为客户安排最佳保险合同;经纪人应定期向协会提供交易统计表,说明其与每家寿险公司交易的比例情况。

  二是1977年《保险经纪人法》明确规定了运营资本最低金额,保险经纪人必须提交偿付保证金和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每年要向注册理事会提交审计过的财务报告。

  三是注册委员会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

 

日本:以代理为主

  日本1996年保险业法修订之前,保险市场上进行营销的中介人仅仅是保险代理人,其后引进了保险经纪人制度,但保险代理制度仍占绝对主导地位,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在市场上的作用十分有限。

  记者从保监会了解到,日本在保险销售方面沿袭历史做法,擅长自我推销,借助于代理人开展业务。

  另外,日本企业注重信誉,重视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准和员工素质,接受保险代理服务。因此,代理在保险市场上一直起着主导作用。日本保险代理人分为生命保险营销人和损害保险代理店两种,都必须在保险监管机构注册。

  刘冬姣说:“日本的保险销售渠道,在寿险和产险有所不同。日本的寿险公司主要采用外勤职员制度。其与代理人制度极具相似性,区别在于外勤职员的报酬中含有固定工资部分,他们与保险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代理合同。”

  “在寿险方面,日本主要使用的是营销员销售渠道,而财险方面采用代理店制度,”王稳说,“这是日本中介制度区别于英美的所在。”

  刘冬姣表示:“日本的非寿险公司主要采用代理店制度和直接展业制度,其中代理店收取的保费约占非寿险收入的90%。” 

  多位受访专家对本刊记者表示,日本保险中介人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制度以及科学的培训体系,确保了其较高的素质,适应了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

  此外,日本还建立了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市场管理体系,设立了严格的保险中介市场行为规则。这些都为保险中介制度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证,值得中国借鉴学习。

 

美国:代理、经纪并存

  记者从保监会了解到,美国采取的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并存、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

  刘冬姣说,在美国的保险市场,保险代理人充当了主要角色。在寿险市场上,除了少数业务通过直接营销定点销售和公司外勤职员外,主要采用代理人开展业务,同时,还兼用一些经纪人。在财产和责任保险市场上,则主要采用独立代理人制和专用代理人制。

  王稳说:“在美国,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区分不明显,很多保险经纪人都是从保险代理人发展而来。”

  保监会研究发现,美国100多万保险代理人构成了保险公司的主要销售体系。美国的保险代理人分为人寿保险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险代理人和财产责任险代理人。按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分为专业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专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主要被寿险公司所采用。而独立代理人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主要被非寿险公司采用。

  根据保监会的调查研究,美国保险公司对于代理人的管理采用总代理制、分公司制、直接报告制三种方式。

  记者了解到,总代理制是保险公司仅与总代理人签订代理契约,授权其在一定地区和范围内从事有关业务,在美国的寿险和非寿险领域广泛采用。

  分公司制是保险公司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以完成总代理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应用于寿险和非寿险领域,一些经济实力雄厚、分支机构众多的保险公司采用这种制度。

  直接报告制是保险代理人直接与总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地方代理人通常保持其营业区内的独占权力,主要提供续期保费和拓展业务等服务。

  王稳说:“美国的保险经纪人主要活跃在财产与责任保险领域。”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美国的财产保险经纪人中,有独立经纪人和经纪公司。在美国有些州,当财产保险的独立代理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代理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独立经纪人。经纪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如全美乃至全球排名第一的保险经纪公司Marsh,在世界范围内为大工商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保监会研究发现,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保险中介机构除受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及各州保险监管局监管外,行业自律组织也是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

  据了解,美国的中介自律组织包括美国保险代理人协会、全国公共保险公证人、全国人寿保险协会等。而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CIU)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CHFC)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的职业道德守则。

  业内人士认为,美国众多的行业协会、中介人员教育机构以及严格的资格认证,构成了美国多层次的中介人员业务培训体系,保证了美国较高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素质。

  保监会研究发现,纵观各国保险中介制度,有以下共同点:

  一是保险中介牢牢占据着保险销售的主渠道。

  发达国家的保险销售基本上都是靠保险中介来实现的。如英国劳合社只接受保险经纪人安排的业务;日本市场上,90%以上的财产险业务是由保险代理店获得的;美国除少数业务是保险公司直销以外,其余都是由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完成的。

  二是教育培训体系完备,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通过设置不同的考试等级制度,确保中介从业人员素质。

  此外,还建立了完备的培训体系,各保险监管当局不仅自己开办学院,还聘请相关院校和保险、法律专家等来培训高素质的保险中介人才。

  三是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发达国家的保险中介市场经过了上百年的发展,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通过法律来规范保险中介人的市场行为。

  另外,发达国家已实现高度市场化,面对“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职业化的保险中介人都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行业自律机制较为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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