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771亿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交易案,其实并非孤例。
2009年10月,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涉案金额583亿元、涉及客户1217人的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作出判决。据了解,该案中涉及的黄金交易业务是无实物交割的黄金合约集中交易。公司的黄金交易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客户可以选择买进或者卖出,公司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客户在交易时可按一定比例放大交易。这一案件,无论交易方式还是获利途径,都与此次的771亿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交易案件有诸多相似之处,只是涉案数额又被刷新。
就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11天,福建法院网又通报了一起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这一案件中被告的操作手法,又令公众感到似曾相识。
“地下炒金”活跃
2010年以来,国际黄金价格屡创新高。金融危机后,面对低利率、高通胀和金价飙升的现实,投资者迫切希望通过参与金融活动实现自身财产的保值增值,而黄金投资便是其中最受公众青睐的方式之一。随着中国对黄金管制的进一步放开,黄金投资迅速成为投资者们的“新宠”。
与此同时,“地下炒金”也借势活跃了起来。虽然监管部门屡次警示投资者参与“地下炒金”的危害,也先后发文打击,但仍旧屡禁不止。
2010年8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严禁参与“地下炒金”活动,并规定,对参与地下炒金活动的市场主体,相关部门应予以严惩,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征信系统。虽然有了禁令,但“地下炒金”却并没有停止。
法律缺位?
许多专家认为,中国在场外市场的监管法律严重缺失,是“地下炒金”大行其道的主要原因。
然而,对于“地下炒金”是否处于法律监管盲区,业界仍有争论。
一些专家认为,国内的管理条例严重滞后于市场,新的管理条例迟迟没有出台,在市场监管主体不到位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才使得五花八门的黄金投资公司迅速蔓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廖英敏曾表示,中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黄金投资交易的专业法律法规。“现在所使用的法律是1983年颁布的《金银管理条例》,已不适用于现阶段的黄金投资交易。新修订的期货条例仅对变相期货交易进行了界定,并没有对黄金投资交易明确约定。可以说,‘地下炒金’基本上在法规之外游走。”
也有一些受访专家认为,中国在对“地下炒金”的法律规定方面,已经非常明确。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所副教授王旸对本刊记者说:“只有被法律法规明文认可的市场交易形式,依法经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在依法获监管机关颁发的金融牌照后开展的业务经营,才具有合法性。可以说,在确定金融市场主体和行为的合法性方面,中国在制度上不存在模糊空间。”
她说:“期货交易有明确界定的专业术语,在任何国家都属于场内交易品种,凡场外进行的标准化远期合约交易均属违法。中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然而,她也认为,面对复杂的金融交易实践,中国需要完善黄金市场相关法律规范。
目前,中国有关黄金交易的法律规范相对层级较低,且比较零散。除黄金期货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外,其他类型的交易一般只适用简单的交易所规则,甚至是商业银行自己提供的业务规则作为交易规范。
“这显然是非常危险的。实际上,除实物黄金现货交易外,银行提供的‘纸黄金’类差价交易、黄金交易所推出的所谓‘T+D’保证金交易等都是关系复杂、风险极高、专业性极强的金融交易。如果不像对待证券交易、期货交易一样严肃对待此类交易,对其交易主体、交易规则,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加以明确、严格规范,将来后患无穷。”王旸说。
监管无序
在监管效果方面,许多受访专家均表示,中国国内黄金投资市场的多头管理造成的“无人管理”状态,也是造成“地下炒金”泛滥的原因之一。
北京黄金交易中心首席分析师梁雨曾无奈地说:“‘地下炒金’归谁管,到现在我说不清楚。”
“按理说应该归工商执法部门管,因为‘地下炒金’这种业务,不是工商允许的经营范围。但工商只是从企业的经营范围到注册来管理,从行业本质来说,似乎还是与央行和证监会联系在一起。”
根据《人民银行法》和《金银管理条例》,人民银行统一监管国内黄金市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监会监管黄金期货交易。作为银行中间业务推出的各类个人黄金理财产品,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应从银行业务监管的角度对其进行监管。“地下炒金”涉及到的外汇出境,属外汇管理局管理。“黑平台”诈骗归公安部门管理。再加上对黄金制品零售市场具有一定监管权责的工商管理局等部门,黄金市场的监管关系错综复杂。
廖英敏指出,银行、金交所会员单位、期货公司都可以进行黄金代理投资业务。这三个机构的相关主管部门分别是银监会、人民银行、证监会。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对场外黄金交易进行界定和管理,容易出现管理盲区。
王旸说,这必然会在具体监管工作的开展和市场发展规划制定中产生一定的摩擦和冲突,不利于市场的有效规范和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协调整合力量是提高黄金市场监管效率的当务之急。
“地下炒金”的隐蔽性强,分散程度高,使得对其实现早期发现、及时精确打击非常困难。王旸说:“要求监管机关对所有企业实施常规性的全面监控,显然很难实现。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地下炒金’一般都是投资者因发生财产损失而向有关部门举报后才被发现,而出事前通常很难察觉。这就为‘地下金融’的长期、大范围存在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我国稳定金融秩序埋下了重大隐患,也给人们留下了监管效果不佳的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