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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交所集团:上市融资与投资交易的高效证券平台

2011年04月15日 16:08  
作者:张会敏   责编:王虎云  huzifay@126.com   月号:2011年1、2月号 来源: 金融世界



  “较低的资本成本与上市费用(750~5500欧元),简便、高效、灵活、清晰的上市审批流程以保证合理的上市时间(3~5月),四个板块(准入市场、初级市场、一般市场、高级市场)的适度监管与市场信誉(欧盟监管/交易所监管),广阔的国际交易平台(18国/255机构/4600交易员),较高的股票周转率,较低的股票零交易率等……”

  这就是世界四大证券交易所之一的德意志交易所集团(下称“德交所集团”)的证券市场的特别之处。其背后有着非常现实和理性的基础。

  德国的交易所制度属于欧洲大陆模式,即交易所是设立在公法基础之上的非营利性的政府公立机构。在1990年委托私营企业代理经营之前,德国的八个地方证券交易所都是由联邦财政拨款,由交易所所在的州经济部行政管理,隶属各州工商管理局下的一个部门;法人机构可以免费成为交易所会员,交易所对企业上市审批采取备案制,并只收取很低的行政办公手续费等等。1990年后,则由基于私法成立的营利性经营公司为交易所提供人员、设备和资金。

  1585年成立的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因地理、政治和经济等原因,在德国八家交易所中所占市场规模最大。最初代理经营的公司先后名为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1990年)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并从这里开始德国国内资本市场的整合。当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将德意志期货期权交易所、德意志结算托管行、德意志软件技术公司等整合旗下时,公司则更名为德意志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暨德意志交易所集团,使名称的内涵与外延得以相符。

  地处欧洲中部的德国,一直把欧洲乃至全球作为自身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并以德国和欧洲中小家族企业为目标,制定了非常具有吸引力的企业上市的条件,如:企业上市融资不低于当时的250万西德马克(125万欧元),企业存续时间不低于三年,且无连续盈利之要求等,即可主板上市。

  直到上个世纪末,很多国家,包括欧盟以外的国家的企业都选择先到德国上市,然后再回到本国挂牌交易。这种运作方式除了有欧盟各国间经济上相互认可的协议支持外,德国的交易所作为设立在公法基础之上的非营利性的政府公立机构,上市备案审批制、低微的手续费和对企业自由挂牌与摘牌的合理要求,是很多企业选择将德国的交易所作为上市地点的重要原因。

  想在德国的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必须与一个(含一个)以上的承销商/保荐人共同提交招股说明书。该承销商/保荐人必须是德国的交易所的会员,并具有保荐/承销资格。倘若股票发行人因招股说明书不实给投资人造成损害,上市企业须和承销商/保荐人共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由于德国的公司法对企业董事会与监事会必须分离的要求,以及对企业的诚信是企业延续和发展基石的认知,在德国的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并未因上市备案制而非审核制出现弊案。

  在“为更多客户提供更多、更具有吸引力的服务”的目标下,德交所集团自我总结其成功的关键因素是:为金融市场建造可靠的基础设施和制定明确的规则;精确的风险管理与卓越的清算服务水平;高流动性、低交易成本和异地会员制度;为国际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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