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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专利陷阱

2011年04月15日 13:25  
作者:梁敉静   责编:张泉  zhangquanlxk@yahoo.cn   月号:2010年12月号 来源: 金融世界



 

  2010年最令人大跌眼镜的IPO公司,当属申购代码为300060的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州恒久”)。

  2010年1月22日,苏州恒久首发由创业板发审委2010年第一次会议过会,3月9日成功发行,以77倍的市盈率受到712亿资金热捧,158倍网上超额认购。

  然而,正当3.2万名中签者满怀期望地迎接创业板的第一家激光有机光导鼓研发和制造企业时,3月18日,该公司突然发布暂缓上市的公告。

  2010年6月11日,苏州恒久再度上会被否。

  发审委审核认为,苏州恒久招股说明书和申报文件中披露的全部5项专利及2项在申请专利的法律状态与事实不符。目前,苏州恒久全部产品均使用被终止的4项外观设计专利,50%的产品使用被终止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

  这一科技企业赖以生存的核心技术竟已全部失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由此,苏州恒久成为2009年创业板开闸以来,首个上市搁浅的公司,同时也是中国第一个因专利问题而被停止上市的公司。

  

“专利门”爆发

  随着苏州恒久“专利门”事件的曝光,越来越多的创业板IPO公司被发现存在专利问题。

  2010年3月25日,河南醒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河南醒狮”)向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举报,称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大新材”)招股说明书中,“本公司主营业务为晶硅片切割刃料的生产和销售”的表述及其相关技术,涉嫌侵犯河南醒狮“半导体材料线切割专用刃料”国家发明专利和产品的专有名称。

  受此影响,深交所发布公告称,原定于5月20日挂牌的新大新材(300080)暂缓上市。

  在专利问题上“被跌跤”的,还有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星网锐捷”)。

  星网锐捷4月9日公布的招股意向书,披露了公司拥有的部分专利,其中,发明专利8项、实用新型专利35项、外观专利12项以及正在申请的专利12项。后公司自查发现,已经失效的专利多达12项,其中有6项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其法律状态已处于终止状态、另外6项专利尽管检索结果仍为授权,但已分别自2009年和2008年开始不再进行后续的缴费维护,实已失效。

  4月15日,星网锐捷发布公告称,已主动决定暂缓发行。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专利门”事件频频发生,因为知识产权问题而止步于上市“龙门”的公司并非仅此几家。典型的如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施康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专利和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有些IPO公司上市难以逾越的障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蔡吉祥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表示,创业板已上市公司中,有许多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他研究发现,在首批上市的28家公司中,有发明专利的上市公司10家,占全部的35%。没有任何专利的3家,占10.7%。

  

“定时炸弹”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楠认为,由于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直接关系到拟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持续盈利能力等,因此对于拟上市企业,尤其是拟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而言,意义重大,也成为监管部门审核的重点。

  现如今,企业价值早已不限于传统一砖一瓦的实体资产,以智力资本(intellectual capital)为代表的无形资产正在成为企业价值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

  蔡吉祥认为,一个上市公司是否拥有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拥有量及无形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判断其股票优劣的重要标志之一。无形资产与股票市场有着正相关的关系。优质的无形资产资源,能为相应的上市公司创造持久的利润来源。证券市场的资金筹集功能,又为知识产权向无形资产转化,创新成果产业化、资本化提供资金。

  在“知本经济”(knowledge economy)的社会,这种无形资产正是股东追逐价值的要素驱动力之所在。

  然而,会计报表中的“无形资产”账户,却无法反映无形资产的全部,大量的无形资产飘在账外。“会计报表中的无形资产绝大部分是土地使用权”,蔡吉祥说。

  虽然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无形资产学界仍有争议,然而由于会计报表中估价的无形资产大部分是土地使用权,报表无法真正反映上市公司无形资产,投资者很大程度上只能靠臆测来推断该上市公司真正的价值。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段君峰律师表示,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问题才不过刚刚开始显现,更加严重的类似事件还会不断发生。国内大多数企业,尤其是拟在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这无异于为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和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而原本就处于信息盲区的投资者们被置于更大的投资风险之中。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廉成赫对本刊记者透露,实际上,在上市之前,许多公司会采取各种手段隐藏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因为一旦有纠纷或诉讼存在,其IPO过会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然而,也不排除公司本身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风险的存在。但无论是何种情况,在公司上市之后,这种风险凸显,一旦影响公司盈利和股价,为其买单的就是不知情的投资者。

  针对一系列创业板IPO公司因专利权属问题被暂缓上市的事件,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10年4月下旬已经向各保荐机构下发通知,要求各保荐机构对5月1日前上报的在审项目进行全面核查。要求保荐机构核查的对象不仅包括正在排队等待过会的项目,也包括已过会但尚未发行的项目。核查内容则包括专利、商标、诉讼和仲裁、关联方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然而,反观这些“专利门”事件的过程,这些公司上市前的准备工作都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为什么大多都是在上市前夕才暴露出问题,从而被紧急叫停的呢?

  

“专业律师”不专业

  首先,无论是苏州恒久还是新大新材,公司都会有长期的法律顾问单位,公司前期都还有风险投资基金投入,风险基金投资时也都会聘请专业律师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为什么这些律师在前期环节都没有发现问题?

  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方诗龙认为,这里面除了职业道德,可能还有专业能力问题。

  记者了解到,在尽职调查中,不少律师对某些问题比如技术先进性问题不能调查清楚时,会让客户自己作陈述与保证。方诗龙说:“这样律师是可以免责了,但这也就把问题留给了公司自己和投资者。”

  律师参与的项目,通常都需要律师对某些问题给出判断,这需要律师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相应的检索与分析。

  实际工作中,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研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鉴定报告、评估报告、行业协会出具的意见,等等,要在这些纷繁复杂的材料中发现问题需要具备深厚的专业能力。

  廉成赫对记者透露,律师事务所分工明确,负责公司上市前尽职调查的,通常是专业证券律师。在接到一个案子后,这些证券律师并不会将手中的资料和案件再转交给其他专业律师(比如专利律师)去做,即使遇到知识产权问题。

  苏州恒久、新大新材等一系列上市项目出现的“专利门”,已经在警示并召唤专业的专利法律服务的重要性。

  方诗龙说,无论是发行人、承销商,还是证监会,都需要专业专利律师参与项目的发行和审核,以保护广大投资人利益。

  更有人认为,在“专利门”背后,参与尽职调查的律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独立撰稿人曹中铭则认为,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也应该像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一样,在取得相关资格之后才能执业。如此,一方面将有利于强化中国证监会对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的监管,另一方面也能防止那些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资本市场中滥竽充数。

  

相关制度不完善

  这些上市项目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暴露出中国专利制度的缺陷。

  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中国在专利立法时就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者都列入同一部专利法中,统称为专利。

  然而在实践中,只有发明专利会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性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要申请文件形式符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会授权。

  一旦被授权,这三种就都被称为专利,都给予市场独占权。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截然不同的三种专利。廉成赫解释说,发明专利由于在新颖性、创新性和实践性上较另外两种都要高,因此其保护期限是20年,审查时间大约为3~4年,并且是实质性审查。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于其在实践中时效性比较强,保护和审查期限都相对较短,并且是形式审查,申请相对容易。因此,这两种专利在后期失效的情况比发明专利多,也较不稳定。

  方诗龙认为,这就造成了市场混淆,大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市场上滥竽充数、招摇过市。

  廉成赫说,正因如此,才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苏州恒久就是这个问题的典型代表。

  另外,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对企业招股说明书中知识产权信息的“监管”也值得商榷。

  曹中铭认为,苏州恒久的“专利门”并非是偶然事件。为了创业板的顺利挂牌与平稳运行,监管层又是专门成立创业板的发审委,又是专门出台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保荐办法等相关制度,但问题公司仍然不断出现,从中也说明目前的创业板发审机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与漏洞。

  这一观点与另一位独立撰稿人皮海洲不谋而合。他认为,苏州恒久在首次上会时顺利过关,获得发行资格,创业板发审委把关不严是最重要的原因,发审委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不少业界人士建议,发审机制中,也应该引入问责制。如果是由于发审委相关人员把关不严出现问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能不了了之。这不仅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也是资本市场今后能够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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