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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新监管工具意在调结构——专访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

2011年05月05日 14:48  
作者:孙弢 吕星   责编:汪孜博  dufewangzibo77@163.com   月号:2011年4月号 来源: 金融世界



 

  针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监管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巴塞尔协议Ⅲ”应运而生,确立了一系列加强商业银行监管的指标体系,并提出了逆周期宏观审慎金融监管理念。中国银监会积极推动“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实施,并正在着手制定包括动态资本、动态拨备、杠杆率和流动性在内的四大新监管工具,设计并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和银行业发展水平的金融监管体系框架。就银监会出台新监管措施相关问题,本刊记者对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进行了专访。

  

“巴塞尔协议Ⅲ”中国化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主要是根据发达国家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制定的。在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中国金融发展现状,以及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监管标准进行调整。特别是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上,要有利于促进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稳定、健康发展。

  《金融世界》:同“巴塞尔协议Ⅲ”相比,银监会正在推动的四大新监管工具等措施有什么区别?进行了哪些调整?

  阎庆民:金融危机之后,全球进入资本监管时代。“巴塞尔协议Ⅲ”中关于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框架在首尔G20峰会获得正式批准,由此启动银行业新一轮监管改革,确定了长期坚持“资本质量与资本数量并重”的资本监管原则。

  同过去的监管框架相比,“巴塞尔协议Ⅲ”更加突出风险敏感性资本要求与非风险敏感性杠杆率要求相结合,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

  对于中国而言,作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国,有义务在银行业积极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但新的监管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弥补发达国家金融体系在危机中暴露出的缺陷而制定的,因此,中国不能够照搬其模式。

  银监会在推行“巴塞尔协议Ⅲ”的时候,遵循这样一个原则: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首先搞清新框架相关政策与工具成立的前提条件、约束条件、监管的具体目的,以及可以解决银行业的哪些问题,然后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银行业改革的进程实事求是地加以实施,制定相应的指引和办法。

  新巴塞尔协议肯定要修正,但不是本质上否定。在大的原则性标准方面,我们及时制定第二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步实施计划。

  但在一些具体问题,比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方面就必须实事求是,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实际发展程度来确定,充分反映我国银行业的诉求。我们正在着手研究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分为全球性和国内性两类,这也是考虑到中国的银行业毕竟才刚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在国际化程度上尚无法与汇丰、花旗这些银行相比的实际发展情况而确定的。因此,在实事求是原则下,“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落地、实施有一个时间过程。

  目前,银监会正在着力进行动态资本、动态拨备、杠杆率和流动性四大审慎监管工具的研究建设工作,对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各项标准进行认真测算和实证研究,并考虑配合下一步银行业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新巴塞尔协议第二版和第三版同步实施。银监会将适时出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总体框架和路线图,设定合理的时间表,在“十二五”期间稳步推进各项监管标准的贯彻实施。

  《金融世界》: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上,银监会是怎样考虑的?

  阎庆民:在巴黎G20峰会上,各国领导人未能就“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额外监管措施达成协议。对于中国而言,认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争议在于:如何界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除了银行规模是直观的以外,衡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很多指标是无法量化的,这一点目前在国际上尚无定论。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在认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时主要考量四方面因素:一是系统性,二是跨境风险关联性,三是企业的复杂性,如是否属于混业经营、跨业经营、跨市场经营的金融机构,四是不可替代性,如金融机构的品牌,或者其产品、网络都是其他金融机构短期内不能替代的。通过这四个方面综合确定哪些银行符合“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标准。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比选、研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要承担更多责任和义务,被认定的银行将附加更多资本和拨备,相对而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所面临的资本分配压力、风险控制压力都比其他银行更大。

  

监管新标准意在长远

  “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在监管达标方面可能会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短期影响,但长远来讲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改变盈利模式,摆脱依靠信贷资产膨胀的粗放式增长路径。阎庆民在专访中表示:“四大新监管工具几乎都是意在调结构的,施加给银行的融资压力并不太大。”与其说挑战,在推动银行的精细化管理方面,“巴塞尔协议Ⅲ”带给中国商业银行更多的是机遇。

  《金融世界》:我国银行业达到“巴塞尔协议Ⅲ”新监管措施要求的压力大不大?是否会影响各家银行的盈利?

  阎庆民:短期来看,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对国内银行业影响有限。近年来,我国银行业监管已经形成了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度、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案件风险等在内的一整套审慎监管制度。

  去年11月,银监会专门组织了对四大新监管工具的定量测算工作,抽取了78家金融机构。初步统计结果表明,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都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在新兴经济体中也位居前列。

  目前,四项监管指标中,除动态拨备率以外,其他三项我国银行业都已经达标。现在看来,惟一实施压力较大的是2.5%的动态拨备率指标。这是一个新指标,现在国内的一些中小商业银行还达不到这个标准,面临一些压力。此外,动态拨备率的实施将压缩银行的一些盈利空间,但总体而言,对于各家银行的影响并不大。

  随着今年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信贷规模已不可能像以往那样出现大幅增长。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GDP增长目标为8%,CPI增幅目标为4%,考虑到GDP、CPI和M2之间的关系,在这样的前提下,单就拨备率而言,我们向“巴塞尔协议Ⅲ”过渡没有太大压力。

  总体而言,新监管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整个银行体系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特别是对于已完成股份制改革、在境外上市,或者即将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而言,“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将使它们的业务操作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专业术语更为一致,也更容易被东道国的监管机构认可,从而为实施国际化战略奠定基础。

  《金融世界》:新监管标准的实施,是否会增加商业银行的外源融资压力?对于银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意义何在?

  阎庆民: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对国内银行的短期影响有限,对推动银行精细化管理更为重要。按照新的国际监管标准,国内银行要持续满足资本要求,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外源融资压力,这与我国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金融市场不够发达有一定关系,涉及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面对这种外源性压力,我们还是提倡银行更多采取内源性的融资方式。对于中小银行而言,可以考虑将未分配利润转变为资本金。对大银行而言,应提高普通股占一级资本的比例,坚持资本质量与数量并重。在一级资本充足率方面,我们要求国内银行达到“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

  总体而言,四大新监管工具几乎都是意在调结构的,施加给银行的融资压力并不太大。比如,杠杆率可以约束银行表内非信贷资产的膨胀与表外业务的快速扩张,也可以限制银行控股集团中不受资本充足率控制的子公司的快速扩张。近年来,国内银行的表外业务增长过快,很多银行通过扩大表外业务规模来减轻资本压力、增加非利息收入。表外业务过度扩张后的风险控制问题值得警惕,反过来讲,如果完全不允许银行做表外业务,又会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产生影响。

  四个新监管工具之间体现出一定关联性。如果多提拨备,净利润会下降,利润留存减少,资本补充来源就会减少。对于银行而言,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监管标准,需要建立与新监管框架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实现以流程管理和内控管理为主的定向管理模式,向以风险计量和资本管理为主的定量与定性管理相结合转变,提升银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监管“工具箱”将不断扩大

  “为降低危机重演的可能性,降低系统重要性银行倒闭带来的负面影响,降低公共部门成本,监管必须‘长牙齿’。”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银行监管部门至少要做到:对银行的风险评估应具有前瞻性;不应允许“太复杂而难以监管”的银行存在;监管当局的干预措施应及时、尽早且足够频繁;监管当局须能够介入银行最高层的决策;监管机构须有能力从银行获得及时、准确的数据;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必须明白模型的使用范围,并应能够各自独立地开展压力测试。

  如上述内容逐一落实,未来监管部门将把触角伸向银行内部更深处——产品、数据、模型、决策等各个方面。监管“工具箱”的内容将不断扩张以实现其宏观审慎监管调控理念:管控新型风险并增强监管前瞻性,在结构和量上实现互补,利用多工具实现多目标。

  《金融世界》:监管“工具箱”对于宏观审慎监管有什么重要意义?这种监管型调控方式是否代表宏观调控体系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

  阎庆民:宏观审慎监管的缺失,已被广泛认为是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也是目前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普遍力推的监管方法。

  由于中国缺乏比较行之有效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很多年来我们都在讨论传导机制不够顺畅的问题。在货币政策中强调M2增速,但对各地方政府而言,M2看不见摸不着,反而是银行信贷更为敏感。

  银行信贷的发放与回收要依靠什么约束呢?信贷总量控制由央行负责,央行主要通过货币政策调控来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而银监会主要从审慎监管的角度来协同央行做好信贷总量的控制。在现有体制下,我们正在着手设计的一系列结构性指标就是有效的约束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可以更多地使用利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等更具市场化的调控手段,但仍然需要体系化的监管政策来辅助其发挥作用。政策“工具箱”是这种调控模式的基础,应随着环境、市场的变化,不断更新“工具箱”,添加新的监管工具。

  国际上通行的是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等在内的一系列指标要求。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的“工具箱”中,包括动态资本补充机制、资本质量与资本充足率并重的资本监管理念、拨备覆盖率、存贷比、不良贷款比率、单笔贷款集中度等一系列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和措施。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充分证明了这一监管体系作为政策工具应用于宏观调控的可操作性。

  银监会实施的一系列逆周期监管政策措施以及正在推动的金融监管改革,在预防危机发生、稳定和提振市场信心、帮助经济复苏、防止经济大起大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防止不合理投资冲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不仅要依靠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软约束”,更要依托于强有力的信贷投向监管“硬约束”。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将审慎监管纳入宏观调控是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发展的重大趋势,将金融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结合,形成新型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组合,也是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选择。     

  将宏观审慎视为审慎监管的重要有机构成,有效的银行监管必须兼顾单体机构稳健和整个系统的稳定。

  一方面,针对时间维度上的亲周期性问题,要求商业银行在信贷扩张时期设立超额资本,用于吸收经济下行期可能出现的信贷损失,并通过建立前瞻性的动态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增强银行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

  另一方面,针对空间维度上的风险传递问题,要求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并对动态拨备率、杠杆率以及流动性比率等指标进行限制,下一步,还要继续积极推动稳健而有活力的中国银行体系的发展和监管体系建设。

  在微观审慎监管方面,目前,银行资本监管已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8%的最低要求,而是更多涉及资本构成、资产质量,以及总体杠杆率水平的控制。流动性监管也不再仅仅考察静态缺口,而是更多关注压力情景下银行应对资金流出的能力和从根本上纠正期限错配行为。

  《金融世界》:今年银监会在商业银行监管方面的工作重点是什么?有哪些具体的思路和安排?

  阎庆民:我国的审慎监管工具标准自身纵向虽然比金融危机前更为严格,但横向与国际同业相比,并未高于全球平均水平。金融危机以后,宏观审慎监管要更多考虑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的防控和预警,这也是今后一段时间银监会的工作重点。今年年初,银监会提出今年的工作重点主要是防范四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国别风险。

  防控信用风险是永恒的监管话题,是重中之重。今年,银监会将重点强调贷款集中比例不能超过10%这一指标。10%的标准虽然相对审慎,但在危机到来时,其可能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视。对于银行而言,贷款集中比例这个指标的破坏力巨大,足以摧毁任何一家银行,因为如果银行过度集中地在某一行业领域投资,一旦这个行业集中出现风险,银行的流动性会瞬间消失殆尽。所以,强调信用风险,应对“大到不能到”是银监会始终强调的重要监管方向。

  同时,继续强化银监会过去一直强调、坚持的存贷比等结构性监测指标,这些指标有助于保持银行流动性。我们注意到,“巴塞尔协议Ⅲ”在流动性方面增加了净稳定比指标,这个监管指标的提出也是为了确保银行在应对突发危机中,不至于陷入流动性枯竭境地。

  银监会要求银行坚决守住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杠杆率,以及流动性比率四条底线,执行大额风险集中度、存贷比等指标。银监会将实施动态监管,通过这些监管措施持续增强银行的风险抵御和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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