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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的绿色之钥

2011年08月29日 17:55  
作者:梁敉静   责编:王虎云  wanghuyun_fw@126.com   月号:2011年8月号 来源: 金融世界



 

  在纪录片《难以忽视的真相》中,美国第45任副总统戈尔说:“很显然,我们现在面临着一个逐步加深的全球气候危机,这需要我们尽快地行动起来,以最聪明有效的方式解决问题。”

  对于环境污染,也是一样。

  由于备受公众关注的渤海湾漏油事件,2011年7月被称为中海油的“黑色七月”。

  6月中上旬,中国最大海上油气田渤海湾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7月5日国家海洋局对该事故的通报中显示,溢油污染主要集中在该油田周边海域和西北部海域,其中劣四类海水面积为840平方公里,单日溢油最大分布面积158平方公里。

  这一事件被公布后,关于责任方的认定及赔偿数额引起了公众广泛讨论。

  国家海洋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0条,对事故责任方的处罚最高限额为20万元。

  然而,海洋部门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代表国家要对责任方提出生态索赔的要求,虽然无法提供具体的索赔额,但该人士相信将会远远多于20万。

  此次溢油事故已经给渤海湾带来一系列无法恢复的环境问题,多位专家认为,考虑到该事故的长期影响,20万根本无法弥补该地区由于环境被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事实上,“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内容较为原则、笼统,蓬莱19-3的民事赔偿尚面临诸多难解的法律问题。”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研究员刘家沂说。

  根据以往的案例,在一桩独立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中,关于什么是海洋生态损害,以及责任人到底损害了什么,这两个基本问题不可回避,但在认定方面,仍存在较大争议。

  刘家沂认为,虽然国家海洋局批准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但作为一种计算标准,是否能够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目前还存在分歧。

  这意味着,虽然国家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整治和修复海洋生态的费用。但是,量化这个整治和修复的费用将是其必须面对的难题。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就目前实践情况来看,环境诉讼立案难的问题仍未解决,冗长的诉讼时间以及高昂的维权成本,带来的是无休止的争议,影响了环境权益保障的效率和效果。

  

污染事故赔偿难

  纵观近几年来中国发生的环境污染案件,此次溢油事故只是“冰山一角”。根据2008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国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2009年仅血铅污染事故就有18起。2010年,中石油、紫金矿业等污染事故接连不断,环境整体恶化的趋势并没有完全遏制。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的孟春阳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环境意识的增强,中国的环境纠纷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在这些环境纠纷案件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昂贵的诉讼成本,以及环境侵权的高科技性,使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或者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

  谁来为这些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买单?

  苏黎世保险北京分公司责任险部张霞近日公开表示,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环境污染对整个社会的深远影响,但对于如何化解此类风险还没有完善的解决办法。污染事故发生后,绝大部分损失还是由受害者、企业、政府和社会承担;企业承担不了只好宣告破产,后果往往是无人承担。

  记者从保监会了解到,目前,我国的环保政策多属于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事后处理”型,治理成本巨大。资料显示,到2020年,我国经济总量将是现在的2倍,环境保护压力将是现在的4~6倍,现行环保投入模式已无法支撑。

  什么才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聪明而有效的方式”呢?

  “采取综合手段,特别是运用保险手段,加强环境污染的防范和事后处理,已成为当前解决环境污染的重要课题和手段。”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说。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朱南军对本刊记者解释道,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赔偿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在环境污染事故面前,环境责任保险能起到及时赔付环境污染事故受害者、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环境治理的作用。

  孟春阳说,在中国,污染受害者大都是社会弱势群体,昂贵的诉讼成本和环境侵权的技术性特征使其在损害发生后处于被动的地位,难以得到公平公正的赔偿。而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同时,受害人可以及时得到赔付,有效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其实,早在2004年,保监会召开了第一届责任保险论坛,就将环境责任保险提到了议事日程,并加以推动;2006年,保监会与原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启动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2007年,保监会与环保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作为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的总纲领。此后,保监会与环保部在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重庆、深圳、昆明等省市开展了试点工作。

  保监会政策研究室王瑛博士对本刊记者说,这些试点工作随着时间推进,覆盖面正逐步扩大,保险产品也在不断丰富。

  “如平安财险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华泰财险的场所污染责任保险,人保财险的高新技术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及安信农险和太保财险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险,这些新产品都在不断涌现。”她说。

  然而,正如董波所说:“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还处于萌发期,刚刚开始”。

  

企业参保意愿淡薄

  阻力在萌芽之初就出现了苗头。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组成联合调研组,在开展调研前,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曾于2007年4月4日,就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集团公司代表会谈。

  当时,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代表就表示,对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予以支持,但都认为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理由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与现有的保险和基金制度不好协调,如中石油、中石化设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该基金已经涉及环保方面;一些污染责任损害,如油污损害的赔偿限额很大,担心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建议将环境污染责任险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此外,其他大部分企业支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但对该保险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

  当时,保险公司也对调研组表示,他们希望完善相关法律,辅以必要的行政支持,并妥善解决再保险支持问题。

  时隔4年,情况是否有所变化?

  时任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的杨朝飞在2010年11月,曾经用四个字形容环境责任保险的进展情况:“步履维艰。”

  在2010年11月召开的中国绿色政策高层研讨会上,江苏、重庆、湖南各省环保负责人都表示,各试点省市都面临企业参保意愿淡薄的难题。

  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企业的积极性普遍不高,主要有三类情况:一是认为企业自身完全没有环境风险,不需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二是认为可以购买,但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质量持怀疑态度;三是认为政府已要求购买了安全责任保险等相类似险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重复保险。

  记者调查了国内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后了解到,比起4年前举步维艰的状况,目前环境责任保险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成效并不大。

  平安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本刊记者透露,平安产险第一时间参与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调研和开发工作,并于2008年,开出了第一张环境污染责任险保单,几年来,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在逐年升高,尤其是2010年,虽然数据并没有统计,但投保率大幅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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