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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2011年08月29日 17:53  
作者:梁敉静   责编:王虎云  huzifay@126.com   月号:2011年8月号 来源: 金融世界



  上个世纪70年代后,环保浪潮席卷整个西方发达国家,美国、德国、英国、丹麦等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相继快速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在中国起步较晚,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和配套制度已经发展到相对成熟的阶段,这些国家的经验都对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从国际经验来看,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分为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是实行强制保险的国家。

  美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工程保险的一部分,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咨询设计商,如果涉及该险种的情况下而没有投保的,都不能取得工程合同。美国还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所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实行强制保险。

  德国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起初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

  但是,德国自1990年12月10日《环境责任法》(Environmental Liability Act)通过和实施之后,开始强制实行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要求其国内所有工商企业都要投环境责任险。该法还以附件方式,列举了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设施名录。

  瑞典是世界上环境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

  依据瑞典《环境保护法》第65条的规定,为赔偿某些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失,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条件制定保险单(即环境损害保险)。依本法或依本法发布的命令从事需要许可证和需审批的活动的人,应当按照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制定的价目表按年度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

  该法第67条进一步规定,缴纳保险费的通知发出30天后,义务人仍未缴纳环境损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该情况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可以责令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并处以罚款。对监督机构的此命令不得起诉。

  第二类是采用自愿与强制保险结合的国家。

  法国采取渐进方式,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在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应依法投保。

  英国与法国一样,也是采用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的方式。英国法律要求被保险人投保的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有:油污损害责任保险、核反应堆事故责任保险。

  从承保方式来说,目前国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如1988年,美国成立了一个专业承保环境污染风险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渐发、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者责任。法国于1977年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本国保险公司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针对有毒有害物质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

  二是意大利式的联保集团,即其1990年成立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

  三是英国式的非特殊承保机构,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

  保监会政策研究室王瑛博士总结说,这些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强制保险方式是发展趋势。国际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不同方式。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一方面,污染责任者往往无力承担损害后果;另一方面,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为了尽量减少污染者的负担、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许多国家有加强强制性责任保险的趋势。印度和德国就是这种趋势的代表。

  第二,保险范围逐渐扩大。随着社会、科技和法律等诸多因素对环境责任及其后果所产生的影响加深,有限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能满足企业转嫁风险的需求。

  因此,保险范围逐渐在扩大。如法国承保范围由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扩展到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如美国,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单约定之责任免除,依照美国的保险司法实务,适用从严解释的原则,故意行为得否成为责任免除的抗辩事由,实际上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有致人损害的意图或故意。对责任免除的严格解释,实际上也是在放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

  第三,保险费率的个性化和赔付限额制。因被保险人状况千差万别,保险人要对每一承保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以降低风险。同时,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总是设定一定的保险金额,以限定自己的最高赔偿责任。而在法定强制保险中,也往往有赔付限额的规定。

  第四,保险索赔时效的长期化。与普通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相比,环境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比一般责任保险的索赔时效要长。

  第五,保险范围集中在重大环境风险。无论是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大多是特定的,即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风险特别重大的领域。如印度明确规定环境保险适用于风险重大的危险化学物质;德国规定适用于列举的特殊设施;美国主要适用于危险物质和危险废物。

  第六,保险机构的专门化和政府环保部门的支持。

  从目前西方各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来看,环境责任保险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承保的范围又过窄,加上发展历史较短、经营管理方式远未成熟,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它商业保险,需要政府的扶持。

  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到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美国仅有两家保险公司继续承保环境责任风险。为确保环境责任保险的稳步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保险机构的专门化和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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