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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市场监管谋变

2011年07月28日 15:32  
作者:孙弢   责编:汪孜博  dufewangzibo77@163.com   月号:2011年7月号 来源: 金融世界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是同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投资需求增长密切联系的。但正是由于经济先行、制度落后的现实状况,导致了相关政策与法律制度不健全,其往往落后于实际市场行为,导致出现纠纷后无法可依的现状。”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研究所所长刘少军指出。

  为规范银行理财产品销售,2005年,银监会先后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针对外资银行也出台了《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对商业银行在境内销售理财产品行为进行规范。

  但面对只增不减的投资者诉讼案件,作为监管机构的银监会也在不断调整监管思路和策略。

  2009年,在经历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大幅亏损后,银监会重新调整了理财产品的报告程序:即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须向监管部门报告,而原先商业银行只需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将相关资料报送监管层即可。这一规定,提高了理财产品的审批权限,也使得银行在产品设计上更为谨慎。

  此后,银监会又先后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向进行限制。要求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银监会寄希望通过此举来控制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减少零、负收益,让银行理财产品成为更稳健的投资渠道。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目前,各地银监局每年都安排有年度检查计划,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来确认包括外资银行在内的所有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是否合规,内控体系是否完善。对于不合规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采取诸如暂停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责令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的惩罚性措施。”

  “投资者如果同银行就理财产品出现纠纷时,除了司法途径外,还可以向当地银监局投诉,银监局都有专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对于投资者的投诉,银监局会敦促银行进行调查,妥善解决客户投诉。如果银行未尽到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义务,未对投资者进行评估,银监会将根据相关法规对银行进行处罚。”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表示。

  “随着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和理财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也应与时俱进,应从单一地由银监会监管逐渐过渡为功能性监管,即如果产品涉及到证券、保险市场领域,相应的监管部门也应当承担起监管责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秘书长李宪铎建议。

  业内专家指出: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均针对金融消费者设立了保护基金和赔偿基金。对于正处于高速发展之中的我国银行理财市场,这一方式或许是不错的借鉴。如在设立相关赔付基金的同时,针对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特点,引入第三方审计和评级机构,将更加有助于客观的风险匹配和权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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