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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银行理财产品

2011年04月15日 13:57  
作者:孙弢 汪孜博   责编:汪孜博  dufewangzibo77@163.com   月号:2010年12月号 来源: 金融世界



  随着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诉的不断增加,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出现了诸如风险揭示不足、信息披露不完善,虚假陈述等一系列问题,究其原因,是理财产品市场运行体系与机制设计的弊端、市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市场监管的制度性缺陷。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下一步”究竟该怎么走?
  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产品中心的有关专家。
  《金融世界》:中国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程度如何?
  社科院金融产品中心:中国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是一个高速发展的市场。2004年,银行理财产品问世,一共只发了123款产品,到2009年,这一数量便激增至5986款,相当于2004年的48倍。
  2009年全年,31家主要商业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资金总规模达到了3.2万亿元人民币,13家信托公司的信托理财产品总规模达到了4900亿元人民币,单独的信托理财产品和通过银行发售的信托类理财产品,总规模合计超过了1万亿元人民币。此外,还有大量通过非正规金融渠道发售的理财产品,如私募基金产品、私募股权投资产品等。
  《金融世界》: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社科院金融产品中心: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定位需要明确。一是就当前市场中已有的基金、信托、券商理财产品,以及保险公司投连险产品而言,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位是互补,还是覆盖?二是就产品的风险收益水平而言,银行理财产品定位在低风险低收益、中高风险中高收益,还是高风险高收益之间的哪一档?
  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初衷是增加发行主体的中间业务收入,产品的风险收益水平介于定期存款和股票投资之间。然而,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正逐渐偏离原有的初衷。一些银行甚至以“理财”之名,从事逃避利率管制、“高息揽存”等违规行为,完全背离了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目标。
  金融机构的道德自律不足也是一个主要问题,从2008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暴露出来的“零、负收益”产品来看,其中不乏存在明显设计缺陷、甚至根本不可能让投资者盈利的产品。此外,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事前夸大宣传、事后推卸责任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金融世界》:银行理财产品在市场监管上存在什么制度性缺陷?
  社科院金融产品中心:多头分散的监管架构使得监管真空、监管重叠下监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同时存在。监管真空表现为对私募理财机构(“阳光私募”、“第三方理财”等)、结构性理财产品等缺乏有效监管,而监管标准不统一则表现为,在理财产品发行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制度、资金托管方式、投资者风险评估等方面,各个监管部门的规定都有所不同。
  2009年全年,中国的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总规模是基金、证券等产品发行总量的1.5倍。如此巨大的市场,却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监管的缺位一定程度上导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存在着产品定位模糊不清、风险揭示不足、虚假陈述、信息披露不完善,以及机构资产管理能力不强等诸多问题。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监管体制中还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特别是对一些复杂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没有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二是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没有发挥明显作用,各协会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三是没有具备一定实力的独立市场评级机构,市场中现有的评级机构影响力十分有限。
  《金融世界》: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非理性发展会产生什么问题?
  社科院金融产品中心:“影子银行”是值得重视的问题。它是指那些行使银行功能,却不受或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其开发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背后,就是“影子银行”体系的崩盘。
  就我国的金融市场而言,虽然当前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影子银行”体系,但已初现端倪。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以(阳光)私募股权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等“影子银行”产品的形式存在。其中,市场规模巨大的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影子银行”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迅速发展的情况下,要警惕“影子银行”产品中潜藏的风险,避免因“影子银行”体系坍塌所引发的连锁反应。
  《金融世界》:你们对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运行体系与机制设计有什么新想法?
  社科院金融产品中心:我们认为可以考虑采取公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即在监管的推动下,分散银行理财产品资金的募集、管理,以及托管流程,引入第三方参与。
  由于资金的募集(产品销售)、投资、清算都在银行内部进行,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全面监管的难度较大,更容易引发银行道德风险问题。对于银行来说,可以加入风险敞口的管理设置,通过设置止损线来保障投资者的本金安全。
  也可以尝试对银行理财产品实行“分类监管”和“分级销售”。分类监管是对具有不同理财产品研发能力的银行进行区分,研发能力不足的银行不应销售风险过高的理财产品;“分级销售”是指对投资者进行整体分级,保守型投资者不应购买风险过高的产品。
  还可以考虑引入国外理财产品市场通用的“二级市场交易制度”。就是将银行理财产品像股票那样“明码标价”,在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引入这种灵活、公开的交易制度可以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增加理财产品的市场流动性。银行销售的大部分理财产品都没有设置提前赎回条款,即使部分产品设置了赎回条款,投资者也需要支付高额的赎回费用,而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则能解决消费者的资金赎回问题。
  二是可以有效建立起理财产品的价格发现机制。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缺少同业之间的有效竞争和监督机制,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收益率、风险揭示不足等行为,而二级市场交易机制的引入能够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投资者可以通过对比,分析目标产品的投资价值,为投资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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