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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案庭辩目击

2011年04月15日 09:50  
作者:梁敉静   责编:吕星  lvxing-lucky@126.com   月号:2010年11月号 来源: 金融世界



 
  10月28日10时10分,全国各大媒体都将视线聚焦在了北京东南角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名噪一时的“股神”汪建中当日在此受审。
  这是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以来,操纵证券市场罪首次走进刑事法庭。
  当天,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全天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但并未宣判结果。当日下午6点左右,法庭宣布,将对此案进行评议,择日宣判。
  事实上,股民们对汪建中并不陌生。
  2003年中国股市遭遇熊市,中国证券市场正处于风雨飘摇,哀鸿遍野之际。此时,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首放”)的《掘金报告》横空出世。汪建中于周五发表的股评信息屡次在周一得到验证,创造了“红色星期一”的传奇,成为投资者心中的“股神”,令当时无数散户仰望膜拜。
  汪建中从此因荐股有如神助而享有“金手指”的美誉。然而,在当时,就有业内人士认为,从北京首放的操作手法上看,运作思路与当年东方趋势的赵笑云有异曲同工之妙,表面辉煌的背后,却危机四伏。
  赵笑云是北京东方趋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掌门人,十年前曾在中国股市上红极一时。他推荐的股票曾呈现当日涨停甚至连日涨停的态势,一时之间,受到无数股民追捧。2000年,他发表名言“咬定青山不放松”,极力推荐青山纸业,随后5年间,该股资金出逃明显,股价一路阴跌,众多股民资金被死死套牢。
  2002年,东方趋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未能通过证监会的年检,董事长赵笑云最后出走英国,至今未归。
  据有关机构事后的调查统计,听信东方趋势荐股操作的中小散户,最终赔钱的占了绝大多数。
  2008年5月,证监会对汪建中以及北京首放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2008年11月,证监会开出个人最大罚单。处罚结果,除没收汪建中违法所得约1.25亿元外,还对其进行了1.25亿元的罚款,以及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同时,证监会依法撤销了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汪建中成为继赵笑云、雷立军以后,由“名嘴”变为“黑嘴”的股评界第三人。
  2008年11月9日,汪建中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3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激辩焦点一:是否是“抢帽子”交易?
  记者手中掌握的资料表明,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负责人期间,于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间,使用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了多个证券账户。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先后在中信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国信证券北京三里河营业部等5个营业部,交易股票名称为“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在“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该证券,并于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
  检方认为,汪建中的上述行为属于“抢帽子”交易行为,指控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汪建中拒不认罪,他不断强调:“我的行为不恰当,但不构成犯罪。”并且否认自己对股市的影响力。对于检方关于他利用亲友身份证开户,进行证券交易的指控,他更加矢口否认,并称,这些账户是亲友让他帮忙炒股,并非为自己牟利。
  作为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认为,检方并无证据能够证明,汪建中的推荐行为和北京首放咨询报告形成的时间先后关系。他认为,汪建中是在北京首的咨询报告形成后,在咨询报告中的信息未向公众公开前,买入的相关证券。“在这些消息公开后,汪建中卖出相关证券的短线交易行为并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高子程还提出,汪建中的荐股行为与股价涨跌并无因果关系。汪建中交易的股票的行情并未脱离股市大盘行情,基本与大盘行情的涨幅一致。无论是汪建中的交易行为,还是北京首放的股票推荐报告,事实上均不能影响大盘股的行情及波动。在汪建中完成交易后,这些超级权重股的股价还是持续上涨,3~6个月的涨幅最多的有215%,最小的也有22%,这也说明这些超级权重股的市场表现与汪建中无关,汪建中事实上无法对其实施操纵。
  检方指出,股价的上涨不排除多方因素的影响,但“抢帽子”这种操纵手法,会导致股价不能真实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
  承办该案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陆昊向本刊记者解释称:“汪建中确有前期大量买入股票的行为”,检方有营业所和交易的税单,来证实他前一天大量买入推荐的股票。当天下午收市后,北京首放于晚间对外发布《掘金报告》,在报告当中明确对汪建中购买的股票进行了推荐,配合分析师的利好分析。分析报告在当晚经过三大证券报等知名媒体转载,被广大投资者看到。由于广大投资者对汪建中这个“股神”、“名嘴”之前投资行为的认可,所以对他推荐股票的内容和分析深信不疑。第二天,广大投资者、中小散户就按照汪建中的推荐,大量买入这些股票,引起供求关系发生变化,股价上升。在股价上升后,汪建中立刻将自己在前一天先期介入、大量持有的股票全部抛出。这些检方均有交易流水的记录来证实。
  陆昊说,简单来讲,汪建中就是前期买入,之后利用自己在北京首放的地位,决定由公司推荐股票,然后在第二天开盘、股票上涨期间,迅速将股票卖出。而这种行为,正是被证监会定性为“抢帽子”的交易行为。也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陆昊还向记者举了汪建中对工商银行的操作例子来说明。2007年1月9日,汪建中投入资金,按照5.71元的均价买入400多万股,15:00收市后,汪建中17:00向几家媒体推荐该股和相应股票信息,含在《掘金报告》当中对外发布。1月10日,在股票上涨的瞬间,汪建中就将前一天先期买入的股票全部抛出,经核查当时的均价是5.85元。陆昊说“虽然对散户来讲,上涨0.1、0.2元并不多。但是对于汪建中来说,这一买一卖,此次交易就取得了60余万元的非法获利。”
  
激辩焦点二: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现年41岁的汪建中,1989年大学毕业后,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1998~2001年,服务于中国中投策投资顾问公司。
  2001年8月,汪建中注册成立了北京首放,初始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其中汪建中投资80万元,持股比例为80%。
  2003年7月,北京首放获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由7位分析师,从市场策略、行业、宏观政策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每天形成咨询观点和研究成果,供《掘金报告》、首放公益视频、首放研究平台、月刊等使用。
  2009年7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首放咨询报告发布后相关证券价格和交易量波动情况的分析报告》认定,北京首放咨询报告发布后,个股的交易价、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
  然而,高子程认为,上述报告仅认定了发布报告前后证券的波动情况,不能证明证券波动情况系北京首放咨询报告造成。
  汪建中在庭审中不断强调,推荐股票都是北京首放集体商议决定,并非是自己个人行为。他还在庭审的最后提出,要求参加集体商议的公司分析人员出庭作证。
  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也将这一点作为自己辩护的突破口之一。控方和辩方围绕荐股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高子程认为,北京首放公司的行为和汪建中个人的行为不可混淆,北京首放的行为是否影响了相关证券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不能作为认定汪建中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
  他认为,推荐股票是证券咨询业务的一种,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当时包括现在,很多同性质的公司都在做,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中国证券咨询机构非常多,比北京首放有影响力的咨询机构比比皆是。且北京首放推荐的股票,其他咨询机构也同时做出了推荐。即使北京首放不推荐,相关证券的交易价、交易量也同样会随大盘涨跌。因此,北京首放发布咨询报告,向公众推荐股票是公司合法的正常经营行为。
  其次,他认为,北京首放对外发布咨询报告的行为并非汪建中个人发布,汪建中作为该公司的总经理,虽然有时会参与关于咨询报告的讨论,但并不能导致北京首放咨询报告的发布行为,对相关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形成影响。不能将汪建中履行总经理职务的行为视同为汪建中个人对相关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的操纵和影响。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是由公司的7位分析师从市场策略、行业、宏观政策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得出的,并且有专门的约稿、写稿、审稿、发稿、存稿程序。因此,北京首放对外发布咨询报告的行为符合证券咨询行业的规范与程序,并非汪建中个人发布,汪建中个人无法操控。
  陆昊针对高子程的观点,反驳称,虽然《掘金报告》的内容是分析师们集体讨论、分析的结果。但是在推荐股票的细节和推荐内容上,是由汪建中个人提出和决定的。“汪建中只是简单地说:这支股票好!但是为什么好,他并不作说明。而是由其他的分析师根据汪建中的推荐来进行编写利好分析,再配合分析报告对外发布。”陆昊认为,这证明了推荐股票是汪建中个人的行为,只是利用了北京首放这个平台。
  
激辩焦点三:汪建中的行为是否足以定罪
  控辩双方在本案的法律适用方面产生了较大分歧。汪建中的辩护律师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认为汪建中并没有达到入罪标准;而控诉方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认为汪建中的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足以定罪。
  北京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宇松认为,前者是以对股市的影响程度为出发点,后者是以获利的金额为出发点。虽然两个规定出发点不同,但不能错误地将最高院和最高检的立法意图理解为两个规定同时成立时才予以立案。本案中,检察院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兜底条款。也就是不论使用何种方式,只要能够足以影响股市,从中获取利润,就可以认定为是操纵证券市场罪。
  
引起的反思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廉成赫对本刊记者表示,仔细看来,汪建中的这套“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并不复杂,也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但就是这套手法使本案发展到了“中国操纵证券市场第一案”,值得深思。
  为什么证券市场会有汪建中这样的荐股人存在的空间?为什么广大股民对他推荐的股票不假思索便趋之若鹜?
  廉成赫认为,分析起来不外乎几个原因,即由于专业知识有限,中小股民存在盲目投资的弱点;荐股人善于伪装自己,将个人言论伪装成了“公共的声音”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我国相关证券法律缺失,使得荐股人缺少责任意识,中小股民得不到的有效的保护等。
  他认为,正如众多评论者所指,加强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威慑、惩罚力度当然是必要的;而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杜绝内幕消息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中小股民真正独立、负责任地思考,真正领会“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含义,把握自己行为的能力。
  廉成赫说,如果我们的中小股民不能独立思考,总是藉希望于各路“神人”,那么这类事还会持续不断地上演。
  回首庭审过程,汪建中曾说“我不知道公司推荐股票具有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能力。”廉成赫说:“对我们而言,汪建中知不知道不重要,重要的是推荐为什么具有影响股价的能力。”
  他表示,与屡受创伤的中小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很少受到此类伤害,这也明确告诉我们拒绝“被忽悠”独自思考的重要性。证券市场里不止有汪建中这样的“黑嘴”,各路券商的券商报告也不是安全港。针对证券市场里浩如烟海的资讯、消息,如何理性地指导自己的投资,关键还是看投资者自己思考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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