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1号出刊
 
[新华08网站] [金融世界论坛]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杂志征订] [广告合作] [联系我们]  新闻热线:010-88051563
 
文章
日期
  首页 | 特别策划 | 大调查 | 金融家 | 国际观察 | 风向标 | 兼听阁 | 热点 | 产业 | 公司 | 市场 | 其他
  金融世界 > 大调查 - INVESTIGATION
 
(配文)汪建中案庭审花絮

2011年04月15日 09:49  
作者:梁敉静   责编:吕星  lvxing-lucky@126.com   月号:2010年11月号 来源: 金融世界



  在长达6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汪建中案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共派出近20名工作人员参加了庭审。
  
花絮一:汪建中认罚不认罪
  “我的行为不恰当,但不构成犯罪。”汪建中说。
  面对检察院的控诉,汪建中始终保持冷静判断和迅速反应。每一个检方出示的证据他都认真看过,并且及时作出回应。
  在法庭上,汪建中拒不认罪,并且否认自己对股市的影响力。对于检方关于他利用亲友身份证开户,进行证券交易的指控,他更加予以否认,并称,这些账户是亲友让他帮忙炒股,并非为自己牟利。
  开庭前,汪建中对起诉书提出了七点异议:一、起诉书中的住址错误;二、关于他利用亲友的账户炒股目的不纯不是事实;三、起诉书中关于其交易方式的指控不对,其只是利用公司推荐股票的部分信息;四、认为起诉书中关于他利用公司在搜狐网、《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推荐股票的事实有误;五、指控其非法获利1.25亿不属实,没有那么多,其中有些手续费等应该减除;六、指控其无视法律不对;七、指控55次交易不对,这55次有连带关系,应该认定为一次。
  对于这七点异议,承办此案的北京检察院二分院检察官陆昊对本刊记者表示,首先,起诉书中描述的地址是户籍地和住所地,户籍有书证证实,而住所地是根据汪建中自己的供述,现在汪建中认为他的住所地应当在户籍地,是他前后描述有变化,并非起诉书有误。而其他的异议比如数额和情节,是汪建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辩解,陆昊认为,这是汪建中的正当权利,可以理解,因为开庭的目的是充分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由法官作为中立者,进行判断。
  
花絮二:两点疑问
  在庭审现场,有两个细节非常有意思,也引起了许多人的猜疑。
  第一、是否存在骗供?
  高子程在法庭上对检方出示证据的证明力表示怀疑,并且提出对一份汪建中认罪笔录的证据进行排除。高子程说,在监视居住阶段,公安机关曾表示,如果认罪就可以放走汪建中,于是他才做了认罪的笔录,但最后并没有放。在庭上,高子程高声质问控方:“侦查人员说,如果你认罪的话会放了你,这不是骗供吗?”
  第二、是否有自首情节?
  汪建中一口咬定自己曾去公安局朝阳分局自首。汪建中代理律师安东艳也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证明汪建中曾向该分局自首的特快专递公证书,并称汪建中给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写“自首”信时,还留了自己的住址和两个电话号码。但是,检方对此表示怀疑。他们认为,汪建中在信中写到的“曾打110报过案”并不属实,理由是,北京市公安局情报信息服务信息查询系统并没有汪建中报110的查询记录。
  然而,当主审法官询问汪建中是否打过电话,去过公安局时,汪建中表示,“的确打过110,去过公安局”,又随即称,“110的事情记不清了,朝阳公安局去过的。”

 
 
2011年7月号
 本刊精选图片
 往期回顾
2011年6月号

[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