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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福之辩

2011年04月14日 11:35  
作者:孙弢   责编:吕星  lvxing-lucky@126.com   月号:2010年8月号 来源: 金融世界



 

  浙江省是最快对上述《意见》做出回应的省份。

  在《意见》出台仅仅两个月后,浙江省便颁布了我国首部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拟申请作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牌照暗战

  一时间,浙江富润、新安股份、新湖中宝、联化科技、康恩贝、三变科技、天通股份等沪深两市多家浙江上市公司纷纷发布公告表示将积极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办。

  这其中,财力雄厚的非上市公司更是不胜枚举。

  整整一个月,各路“豪杰”鏖战不止。据当时负责办理申请工作的工作人员介绍,在申请过程中,企业普遍对于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表现得非常积极。

  记者了解到,作为主发起人的企业,将有可能在小额信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后获得金融牌照。

  对于众多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争相参与筹办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因,业内人士指出,积累开展金融业务的经验才是这些公司积极参与筹建小贷公司的深层原因。

  在采访过程中,由温州一家上市公司发起成立的某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便毫不讳言地向记者表示“确有这方面的考虑”。

  显而易见,以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最终进入金融行业的跳板,才是诸多企业争夺的真正焦点所在。

  根据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换言之,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非金融机构,无法像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一般,拥有吸收公众存款的特权。

  只贷不存的定位,使得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后半年甚至几个月内资本金即接近贷空,放款速度加快后未能及时跟进补充资本金,普遍出现后续资金缺乏的现象。

  面对急于融资却无处筹措资金的被动局面,一些地处偏远的小额贷款公司难保不会做出“铤而走险”的行为。

  这一潜在风险引起业内人士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种种担忧。

  

正反交锋

  小额贷款公司究竟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还是金融监管中的潜在风险?

  围绕这一话题始终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支持者认为,商业性小贷公司对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可起到积极作用。

  事实同样证明,小贷公司的出现对民间借贷利率起到一定的平抑作用。据了解,中国民间资本市场目前保持着8000~9000亿元人民币的容量,虽然目前现有的小贷公司所能筹集到的资本总额占比不到1%,但作为标志性的开始,其指向性意义远大于实际作用。

  质疑者则指出,小贷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却从事着与金融机构十分相似的贷款业务,极易混淆公众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对于金融机构的判断。如何有效对小贷公司进行有效监管,确保他们不会从事非法集资、向公众负债等违法活动,是个棘手的大问题。

  “小贷公司不受银监会监管,由各地政府承担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北京市丰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邱明认为,目前,地方政府主要把监管重点放在违规吸储、高利贷、暴力收贷、洗钱以及对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审查等准入监管方面,大多无法实施持续有效的后续监管,缺少措施和手段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业务风险监管环节较为薄弱。

  上述担心绝非杞人忧天。早在90年代末期,央行就曾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的金融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意在重塑金融秩序。

  “越是创新的东西,越要在开始的时候处理好创新和规范的关系。如果一开始就放养,出了问题,就会遭遇一票否决。”浙江省常委、常务副省长陈敏尔在不久前举行的首届中国小额信贷创新论坛上做出上述表述。

  “小额贷款其实是一种相对低端的金融服务模式。”上海银监局局长阎庆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虽然可以填补一些服务空白,但由于小贷公司的后续融资问题没有解决,仅仅依靠资本金生存,发展速度不宜过快。对于这种低水平、浅层次的服务需要定量,不宜拔苗助长。”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都认为,对于小额贷款这一新生事物,宜采取“冷思考”的态度,各省市应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制定相应的措施,不应盲目地一哄而上。

  

风险管控先行

  争议虽不断,但不可否认,《意见》出台后,小额贷款公司已在全国各个省市呈现出势不可挡的发展态势。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及贷款余额均呈现快速增长。截至6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达到1940家,较去年年末增加了606家。

  小额贷款公司的蓬勃发展究竟是福是祸?解答这个问题还要回归到“监管”二字上来。

  走在试点工作前列的浙江、山西等省市已清楚意识到这一点,在监管方面狠是下了一番苦功。

  “在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风险管控先行。”浙江省金融办地方金融处处长潘广恩向本刊记者介绍说,“首先一条就是有序开展,不能一哄而上。”

  根据浙江省出台的《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每个县原则上只允许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即使是经济强县也只能适当放宽到2家。

  山西省是最早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省份之一。随着小贷公司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嗅到巨大商机的山西民营企业家纷纷闻风而动。

  据山西晋中市小额贷款组织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韩建防介绍,小额信贷存在一定利润空间对山西省内受金融危机和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影响尚无出路的3000亿元民间资本形成巨大的吸引力。晋中市29家小贷公司的股东六成为当地煤老板,出资份额达到总资本金的60%多。

  面对民营企业的“一哄而上”,山西省有意识抬高门槛——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

  这一标准几乎是首批小贷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的两倍还多。

  随着小贷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各省市的监管工作也逐渐从对初期环节的监管延伸至全过程风险管控。

  浙江省通过建设全省统一的小额贷款信息动态监测系统与贷款业务管理系统,可对辖区内的小贷公司资金流量、财务状况进行动态监控。

  “我们报上去的数据都是实打实的。”对于这项监管措施,绍兴市汇金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王松海显得颇为坦然。“但和外省市的一些同行私下交流时,确有公司虚报、谎报经营状况。比如报上去的贷款利率是基准利率的4倍,实际放贷时却要高于银监会规定的这个上限。”

  王松海提到的情况并非特例。由于大部分小贷公司尚未建立现代化的电子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基本上采用自制表格、手工台账等传统方式,上报的数据中难免掺杂人为因素。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有诸多监控盲点亟待厘清。其中,争论最为激烈的一点就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如何妥善处理与中央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对此,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刘克崮认为,应建立分层监管的体系,中央监管机构只监管大的金融机构,微小型金融机构放给地方管。允许地方政府对非吸储类金融机构自行监管,支持其服务和产品创新,适应灵活多变的小额信贷市场。

  邱明建议,现阶段,可以考虑按照小贷公司资金来源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尽快建立地方与中央相关部门的即时信息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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