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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未了局 [《金融世界》2013年10月号 ]

光大证券乌龙事件虽已定性,但善后工作远未结束,证券市场法规制度建设的滞后暴露无疑。

本刊记者 罗三秀/文

美国证券法权威专家路易斯·罗斯(Louis Loss)曾对内幕交易行为作了个恰如其分的比喻:假如游戏规则容许某人在牌上作记号,那么还有谁愿意继续玩这种游戏呢?

的确,被视为资本市场“天敌”的内幕交易必须受到管制。

15天!从案发到处罚结果出炉,仅仅15天时间!证监会在光大证券“8·16”事件中的行动之快,无疑证明了“从严从快”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活动的决心。

然而,证监会这一严厉果断的做法在让公众投资者拍手称快的同时,也让学界、法律界人士陷入深思。外界对案件的处罚结果存有争议,也就意味着事件并未就此平息。

作为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首笔因交易软件缺陷引发的极端个别事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注定要在我国内幕交易史上留下重重的一笔。

“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是在股指期货上市之后,是在我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做空工具的背景下发生的案件,也是金融控股集团在各金融子公司隔离墙不到位时发生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认为,此案在我国内幕交易史上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处罚争议

2013年8月30日,证监会对外宣布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将光大证券在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定性为内幕交易。

证监会的论点是,在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而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光大证券没有披露内幕信息,反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着手反向交易,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为此,证监会对光大证券进行了5倍罚款的“顶格”处罚,罚没款高达5.23亿元。此外,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等四位高管均被采取终身禁入证券市场和禁止禁入期货市场的处罚措施。

9月11日,在由多位证券界专家、证券律师参加的一场有关光大“8·16事件”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曾担任光大证券独立董事4年之久的刘纪鹏对这一处罚结果并不认同。

刘纪鹏指出,把光大事件界定为恶意操纵或者是内幕交易是有失偏颇的。

无独有偶,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明德也认为,证监会对光大异常交易事件的定性并不准确。

“光大是一家国有证券公司,缺乏主观犯罪动机,操纵市场或搞内幕交易的推理是很难成立的。”刘纪鹏质疑道,监管层在量刑时,是否考虑到了主观动机这一因素。

尽管支持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定性,张远忠也对记者表示,光大证券的主观恶意程度并不严重。从结果上看,光大证券前总裁徐浩明等四位高管采取的补救措施也是为了公司利益,而不是为个人谋利。

在付明德看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在股指期货市场卖空IF1309、IF1312合约的行为认定为内幕交易是正确的,但把该公司在股票市场卖出50ETF、180ETF基金的行为定性为内幕交易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但是,光大证券罪责难逃。“无论光大证券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均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这是因为光大证券的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对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付明德称。

在付明德看来,光大证券作为证券公司,没有发现系统有缺陷,且把存在缺陷的系统投入使用,在错误发生后,也没有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纠正错误,导致巨量市价委托单发送至交易所,光大证券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此外,光大证券在交易中累计申报买入并成交也违反了自营业务的相关法规,具有违法性。而在乌龙事件未公开前,光大证券将其高价购入的股票卖给其他投资者,也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现在的问题是,建立在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却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缺乏足够的信服力。

付明德说,我们不是要为光大证券说好话,也不是要挑证监会的错,我们的想法就是要推动立法的进步,完善法律法规,同时促进政府监管机构依法行政。

记者了解到,部分大学学者、证券律师还将组织研讨会,探讨光大内幕交易案的法律责任、索赔问题。

“此案暴露出了现行《证券法》的缺陷,需要尽快完善。”付明德指出。

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任刘俊海看来,任何创新都不能脱离诚信法制的轨道,不能因片面注重发展而忽视风控、规范和诚信,此次事件也体现出加快修订《证券法》的必要性。“管理层要总结过往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将投资者保护推向新的高度。加快建立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核心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

不过,就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处理结果而言,也有期货业人士认为,证监会要给公众一个交代,必然就要追责。更重要的是,事件暴露了证券公司存在很大的风控漏洞。严厉处罚是为了杀鸡儆猴,给证券期货公司敲响警钟。

索赔之困

尽管外界对光大证券行为的定性存有争议,光大证券的侵权行为却是不争的事实。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此次事件中利益受损的投资者该如何维权,如何向光大证券索赔?

现实给投资者的选择并不多:要么和解,要么对簿公堂。

付明德告诉记者,投资者索赔途径只有两条:一是和光大证券协商,要求光大证券给予赔偿;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法院不受理,投资者将毫无办法。

“如果光大证券像平安证券那样设立专项赔偿基金,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不啻为天大的福音。但这取决于光大证券是否有这种精神和勇气。”付明德称。

在刘俊海看来,光大证券不应等到投资者提起诉讼后再被动地考虑赔偿问题,应借鉴万福生科案中平安证券的积极态度,主动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进行赔偿,并向光大证券股东和受害股民道歉。

不过,让光大证券主动设立赔偿基金的做法普遍不被看好。张远忠认为,这个想法不太可行。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和万福生科欺诈上市案并不一样,前者的补偿对象如何界定,补偿金额如何计算等都较难解决。

在万福生科案中,平安证券作为保荐机构,率先采用“先偿后追”的方式,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从而保护了受损投资者的利益。

可眼下,光大证券迟迟不表态,部分投资者已经先行一步,试图通过向法院起诉光大证券依法获得赔偿。广为市场所知的是,上海和广东两地的股民均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光大证券民事责任,但两地法院均未受理诉讼。

对此,张远忠告诉记者,证监会对光大证券的处罚通知书还未正式下达,所以,法院有理由不受理。

根据证券民事诉讼案的受理程序,受害投资者需要获得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被受理。换句话说,提起证券民事诉讼需要经过行政处罚或判决这一前置程序。

然而,尽管证监会定性光大证券的补救措施为内幕交易,也鼓励投资者通过起诉光大证券获得赔偿,但投资者的维权之路并不顺畅。此前轰动一时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便是前车之鉴。至今,我国尚无一例受害人成功获赔的内幕交易民事诉讼案例。

“光大即便因乌龙事件被罚,股民等来的仍然是要账无门!司法不给力已经成为阻碍资本市场实现‘三公’的最大问题!”张远忠慨叹。

作为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代理律师,张远忠对于投资者索赔之难体会颇深。

自人民法院判处黄光裕内幕交易罪后,李岩等受害投资者便走上了民事诉讼之路。从2011年9月,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到2012年12月20日原告败诉,该案历经三次庭审,波折不断。

就首次开庭审理后原告撤诉,之后再提起诉讼却遭遇法院拒绝受理案件的情形,张远忠事后曾撰文透露,如果不是凭借其个人在法院工作的经历和人脉,诉讼很可能等不到法院再次立案受理。

令张远忠意外的是,法院最终因为原告不能举证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行为和自身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而判决原告败诉。……(全文55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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