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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陷阱 [《金融世界》2013年04月号 ]

一些不具备理财资质的非金融机构非法开展理财业务,而被骗客户的维权之路并不顺利,行业监管有待加强。

本刊记者 梁敉静/文

中国股市的现状并没有影响散户投资股市的热情。会炒股的人,每天盯着电脑上起起伏伏的各种线图;不会炒股的或者没有时间炒股的人,则希望能有人能帮助自己在股市赚一笔。然而,如果所托非人,不但无法收到回报,本钱也会有去无回。

“您好,我们是xxx投资公司,我们于本周六在xxx开展理财培训课堂,请问您是否有空来听一听?”

记者曾接听到数次此类投资公司打来的电话,其客服人员对记者嘘寒问暖,对公司资质及投资回报率言之凿凿。

然而,这些投资公司中有多少家真正具有从业资质?又有多少家真正能够达到其所称的投资回报率?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恐怕很难分辨和判断。

账户亏损严重

已经退休的老陶就遇到了这样一家投资公司。

2011年6月,建外投资公司(化名)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给老陶,称其公司有委托投资炒股的定金翻十倍等优惠活动。老陶便于当日交了2000元定金参加该活动。

建外投资公司提出要签订书面合同,于是,老陶与建外投资公司签订了《证券投资管理协议书》(下称“《投资协议》”),约定老陶委托建外投资公司管理股票账户,建外投资公司收取服务费,如股票账户增值达到基数的50%时,建外投资公司还要收取70%的红利。以上协议签订后,老陶交付建外投资公司股票账户资金25万元。

“当时我股票账户内有股票市值25万元,亏损5万元,该公司承诺为我炒股补亏到30万元,并按30万元缴纳10%的管理服务费3万元。还让我参与该公司组织的交定金返10倍活动,让我交2千元定金。”老陶回忆说。

老陶说,当时双方还言明:如不盈利,该公司退还管理服务费和定金,股票账户盈利或亏损按比例分担。

建外投资公司管理账户到2012年6月8日时,剩余资金145000元,亏损10万元。

“该公司不仅没有补亏更没有盈利,反而造成该账户亏损近50%。”老陶说。

该公司并未退还管理服务费及按比例赔偿亏损的损失,而是继续对老陶进行游说。

“说他们要给亏损账户注资15万元打一个翻身仗,要再交5万元管理服务费,我与该公司法人签协议后并缴费后,该公司业务员突然要我交回老合同,并威胁说不交回老合同就不注资,这是他们公司领导的意思。”老陶说。

“我说你们签新合同时并没有说要交老合同啊。我交了老合同,没有了凭证,以前炒股亏损的协议怎么说得清?”老陶说。

后该公司违背注资承诺,并未按照协议注资。

事后双方同意解除协议,但该公司拖延不归还老陶5万元管理服务费、定金,以及老陶的损失。

老陶调查发现,建外投资公司没有经营证券的资质,便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要求确认与建外投资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无效;建外投资公司赔偿其10万元;建外投资公司返还服务费5万元;案件诉讼费由建外投资公司承担。

并非个案

马某也遇到了类似的事情,巧合的是,与他签订合同的,是同一家公司。

马某称,经过公司业务人员李某半年之久的“诱导”,2011年8月,在交纳1000元押金后,其与建外投资公司签订了合同。

合同约定:第一,合同期内保本;第二,保证合同首月盈利超过20%,若达不到此目标,全额退还所收5万元管理费。

“后来,由于家人反对,我通知该公司业务员要求终止合同。随后,该公司业务员连续发来2条短信,说公司负责人李某安排的操盘老师10天获得25%的盈利没问题,如果现在我犹豫,一个月最少耽误赚50万。”马某回忆说。

“李某打电话给我,保证合同第一个月盈利至少在50%以上,若达不到此目标,双倍退还所交的管理费。我说能否写在合同上,李某说没问题。于是,我在当天下午交纳47000元,次日补交2000元,加上1000元押金,共计5万元。”马某说。

据他回忆,当时在交纳管理费后,李某在合同中将在电话中承诺的50%改为20%,将双倍退还所交的管理费改为了单倍退还。

令马某感到奇怪的是,数日后,该公司居然在高位买入77000股晶源电子股票。

“奇怪的是,这支票正好是李某前一天告诉我公司已经盈利出货的票。”马某说。

他怀疑,公司拿着自己的钱去接盘。

马某对该股票进行技术分析后,认为该股已“做头”(意即股价下跌的开始),将进入下降通道,于是,多次建议公司换股,公司答复该股没问题,让其等待。

“事实上,该股随后连续下跌,截至9月26日,下跌多达20%以上。”马某说。

按照马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期首月盈利要超过20%,若达不到此目标,该公司将全额退还所收5万元管理费。

“(2011年)9月及11月,我先后3次同公司法人代表协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即合同期首月盈利若低于20%,便退还5万元管理费,均遭到他的拒绝。”马某说,“在9月的协商中,双方认为协商不成,同意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于是,我当天协商结束后改回交易密码。”

马某认为,由此可见,自己是在公司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违反合同规定,而且在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诉诸法律后,才更改的密码。

而此后,在多位遭遇相同事件的投资者与该公司交涉的过程中,这一公司却以客户自己更改密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我于9月26日以短信方式正式通知公司,由于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并给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要求终止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甲方要求退出的,需提前10个交易日通知乙方,合同方可终止’,从9月26日我以短信方式正式通知公司后,第10个交易日正好为10月10日。”

因此,马某认为,合同终止时间为2011年10月11日。

“2011年10月,我将建外投资公司诉讼至朝阳法院。随后建外投资公司多次与我协商,希望我撤诉,答应给我注资600万,于是2012年2月我撤诉。可是等我撤诉后,他们便说只能注资50万。”马某说

“2012年3月,双方签署50万的注资合同,合同签署后,建外投资公司并未兑现注资承诺,截止到2012年6月,继续给我造成亏损多达30余万元。”马某说。

马某认为,这一公司前后共给自己造成亏损额达100万。

被骗者众多

老陶和马某发现,有相同遭遇的人越来越多。

另一位将上述投资公司诉至朝阳法院的原告,肖某(化名)说:“2010年10月份,建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给我打电话,称其公司做理财业务,即代顾客炒股;并称其公司有专业的炒股高手,能让顾客在一年内盈利超过50%。”

“当时我不予理睬,后经过被告的多次纠缠和不断地许诺,双方于2010年11月14日在建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证券投资管理协议书》。”

“依据这份协议书,我在自己的股票账户里面打了20万元的股票资金,并将我的股票账户和密码告知建外,由建外来进行操作;与此同时,我支付建外股票资金的20%,即4万元的管理费。”肖某说,“实际情况是,建外根本就没有炒股的专业人才,不操作则已,一操作必亏。”

“当我们发现我们受骗了的时候,我们曾经找过建外要求退还管理费,刚开始几次都是继续许诺,说一定期限之内能够给我们把亏损给炒回来,但实际上是亏损不断扩大。”他说。

“找过几次之后,他们也不耐烦了,其负责人还以威胁的口吻说:‘我知道你们家的地址。’”肖某称。

“这家公司就是一骗子,只想捞取顾客的管理费用,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实质性的理财产品。”肖某称。

上述几位认为自己受到这一投资公司诈骗的投资者,都已将该公司诉至朝阳法院。

据记者了解,与上述几位原告遭遇相同的,还有30余人。

在一份举报材料中,他们总结了建外推介公司产品的方式:

第一,以虚报炒股业绩回报;说公司股票业绩炒得如何好,给代客股民带来巨大收益;开展各种高额回报活动:什么交定金返10倍、免费补亏等等,收取被骗群众10%以上的高额管理服务费。

公司言明到期炒股亏损,即退还管理服务费和按比例弥补损失,结果不退、不补,还以“今后我们注资炒股补亏,亏损算我们的”为名,以建立新的诈骗合同为由,企图收回到期合同,销毁证据。

第二,承诺给被骗群众账户注资xx万合作炒股,亏损由公司先承担,并要求先交合作注资xx万的10%的服务管理费x万元,打入该公司法人的个人账户,然后当即注资。结果交了10%服务管理费以后,却不注资,或仅注几千元,立即耍赖不退服务管理费。

第三,指使业务员或亲自忽悠群众合作炒股,收取10%的高额管理服务费。在该公司账户已被查封保全情况下,用收现金和用私人账号收钱的方式继续诈骗钱财,同时成功躲避被骗人申请的法院执行、保全,令法院无可奈何。

第四,买进高价位股票,短时间造成高比例亏损。

他们在向公安局报案的材料中称,曾要求该公司负责人退还服务费、定金,而该公司负责人拒不退还。

“在被建外投资公司长约1年短约3个月蛊惑,签协议交高额管理费被骗后,我们去建外投资公司少则七八次多则十几次,要求按协议退还管理费和损失,他们或避而不见或巧言推脱。”他们在材料中这样写道。

维权艰难

老陶在意识到自己被骗后,经过咨询律师、走访其他被骗客户和申请诉讼保全以后发现,“建外投资公司可能根本不具有代客炒股营业资格,代客炒股违法;受骗客户众多,并且受骗时间很长,几乎不按约退还管理服务费,更别提按约按比例赔偿损失,注资也是子虚乌有。”

他还发现,“该公司对公账户仅有数千元已被查封,不具备注资能力,可是仍以承诺注资xx万元合作炒股为诱饵,以实际不注资或仅注资x千元的办法,继续招揽合同,以收现金或往某个人账户打款的方式,大肆收取管理服务费,躲避法院执行。”

这些30余名认为自己受到建外投资公司欺骗的客户,在一份举报材料中写道:“我们去法院诉讼保全,发现其公司账户已被查封,根本没有钱。可该公司还雇员工大打电话继续行骗,让新客户交现金或打入该公司某个人账户。而法院执行对其个人账户无能为力,他们从而规避执行。”

老陶和其他被骗客户决定主动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

然而,维权之路,他们走得并不顺利。

据这些客户称,他们多次报警,找到派出所、证监会等,但都没有得到解决。于是,他们找到律师,寻求法律意见。

他们说,律师建议找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下称“经侦支队”)解决,但经侦支队建议他们去找证监会,要求证监会对此发书面函,并对此事“定性”。

“我们去证监会,证监会说不回书面函,必须让公安出面。我们找了市局,市局转经侦。”他们在这份举报材料中称。

“派出所说是经济纠纷,让找经侦支队,经侦支队说是民事纠纷让找法院,法院诉讼保全封不到钱,建外在程序上兜圈拖时间,而且扬言‘赢了你们也拿不到钱’。”

“我们找检察院,检察院说,若派出所不立案,给予不立案通知书,他们才能介入。”他们在上述材料中称。

记者调查建外投资公司时发现,目前该公司网站无法查询,但该公司的招聘广告在各大型招聘网站上仍旧能够看到。

乱象待规范

朝阳法院法官李湘说,金融委托理财合同案件,专指法院受理的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所引发的纠纷。

在审理中,该院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从诉讼主体来看,原告通常为委托理财的客户,被告通常为接受“委托理财”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主要为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其经营范围并无证券投资的资质。

这类公司大多通过电话、短信等拉来客户,以高回报率吸引客户,约定保底条款,并收取服务费,要求客户将账号密码交给其操作,要求合同期客户不得操作本人账户。出现亏损后,该类公司一般并无偿债能力,有些就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搬离原来办公地址,逃避债务;有些公司即使能够联系上也不出庭应诉,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继续从事该类业务。

第二,从案件争议焦点来看,委托方客户大多提出受托方理财公司无资质,存在过错,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赔偿损失、退还管理费、或履行保底条款的义务等。

第三,从案件审理程序来看,这类投资公司通常存在恶意拖延诉讼的情况。

有些理财公司基本不主动应诉,法院送达文书每次均需留置送达;有些理财公司故意通过承诺撤诉后补足损失继续理财等方式将原合同收回,与客户签署新的具有约定管辖条款、仲裁条款的合同,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2012年下半年以来,这类案件50%以上的理财公司均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主管异议,并坚持管辖异议上诉;在诉讼中,部分理财公司还否认合同的真实性、否认操作了投资者账户,通过提出公章鉴定、IP地址调查取证等等进一步拖延诉讼。使投资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快速保护。

第四,在此类案件审理中,朝阳法院曾与公安联系,咨询其这类案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能否移送公安、是否需要先刑后民。但目前只有个别公司被以非法经营罪起诉,而且刑事程序只将理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作为非法收入予以处理,但客户的账户损失只能通过民事案件得以解决。

朝阳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经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不得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上述受托理财的公司均无经证监会许可从事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这些投资公司存在非法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经营活动的刑事犯罪涉嫌。

在案件审理中,多个原告还反映,在出现亏损、要求理财公司按照公司分担损失或者弥补亏损时,有些委托理财公司不但不履行合同义务,甚至存在威吓客户不得起诉、要求员工打客户的情况,导致很多客户希望通过刑事渠道追究这些公司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据记者了解,此类非法的委托理财业务迅速发展对社会稳定有着很大影响,朝阳法院正就相关情况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

根据李湘提供给记者的统计数据,从2012年〜2013年2月26日,就朝阳法院来看,这类案件呈较快增长趋势,2011年共19件,2012年77件,而2013年仅前两个月就达到36件。

她认为,此类案件的迅速增长源于以下原因:

第一,市民投资理财意识增强,但缺乏相应的理财能力,委托理财不慎。

具体表现在选择受托人时未尽审查义务,未查证受托人是否具备投资理财资质;签署委托理财协议时未仔细了解相关权利义务;选择理财产品时不清楚投资风险;投资过程给予委托人权限过大,出现重大亏损前,怠于对账户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不具备理财资质的非金融机构违规操作、非法开展理财业务。

主要表现为,受托人多为“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服务公司”,均无理财资质,吸收客户时虚假宣传,有的采取轰炸式手机短信开发客户,有的举办“理财课”,并设置现场发放投资收益等环节,以此吸引听课的潜在客户,过分强调盈利前景,缺少风险提示,甚至隐瞒风险;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投资人许可自行操作投资,并约定盈利时投资机构和客户基本按一定比例分享利润,亏损时由受托人承担或补足损失的保底条款;理财亏损后,作为受托人的投资公司采取变更办公场所、中断联系等手段,拒不履行赔偿协议。

针对上述原因,朝阳法院建议从以下三方面规范金融类委托理财主体及其市场:加强相关立法,加强行业监管,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李湘特别告知投资者,如何审查理财公司资质:在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栏中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只有在许可经营项目一栏注明可以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公司才能从事该类业务。

另外,李湘还提醒投资者,所有的投资均有风险,且投资收益率越高风险越大。如果违背这个经济规律,就该考虑这种光有收益却无风险的承诺是否能兑现,或者说作出承诺的公司是否真的打算兑现、是否真的有能力兑现。

关于老陶的案件,朝阳法院已经做出判决。法官认为,建外投资公司不具备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质,但其与老陶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由其直接操作股票账户,进行投资交易,承诺承担风险,并对盈余进行分配。该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合同应属无效。建外投资公司无相关资质仍与客户签署委托理财合同,且直接操作客户账户,对客户的账户损失存在过错,故朝阳法院做出了确认合同无效、建外投资公司返还原告陶某账户管理费5万元、赔偿原告账户损失10万元的判决。

记者在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的主页上看到下面一段介绍:无论牛市熊市,都能在第一时间敏锐把握国家政策、经济形势的变化及行业发展的周期性拐点,其特色是短线获利、持续上升,年涨幅均在60%以上甚至翻番,成功率高达98%以上。

然而,正是同一家公司,其投资顾问的岗位要求只是:大专以上学历,年龄21周岁以上;思维敏捷,综合素质较高。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客户开发能力;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有证券投资经验者优先。

狼吃羊的故事已经屡见不鲜,与其在被吃掉后奔走呼号,不如在被吃掉前,睁大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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