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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庭面临挑战 [《金融世界》2013年03月号 ]

职能划分不清,专业人才匮乏,审理难度加大,新兴的金融法庭面临诸多挑战。

本刊记者  孙弢/文

“再严格的监管规则,都不可能把华尔街的银行家压在五指山下,但法官或许能。”圣地亚哥大学法学和金融学教授弗兰克·帕特洛伊在讨论高盛欺诈案时曾表示。

最近一段时期,在吸引投资、发展当地经济的原始动力之下,各地方政府开始了一轮发起成立“金融法庭”的大潮。

2010年12月,北京市海淀法院成立金融法庭,其合议庭成员专门负责银行贷款类案件、企业间借款案件、民间借贷案件、融资租赁案件等金融类案件的审理。

2011年3月1日,郑州市中院成立了河南省第一个金融审判庭。

2012年8月,继温州市鹿城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后,温州市中院也相应成立金融法庭,目前,金融法庭已经在全市11个县(市、区)铺开。

此后,重庆、河北、贵州等省市纷纷跟进。

日前,河南省高院副院长谢德安更是在全省法院第三届服务金融企业座谈会上要求,在全省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逐渐使金融审判庭覆盖全省三级法院。

很显然,在各地积极争夺“金融中心”头衔的大背景之下,一些金融重镇正在试图通过“金融法庭”这一模式实现金融秩序的回归。

寄予厚望

“一行三会派出机构、各级金融工作局等虽然能够对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提出规范性政策要求,但他们是业务性行政机构,不能行使执法权力,这也正是金融界制度、纪律很严,但金融犯罪依然屡屡发生的原因。”瑞士苏黎世州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刘志勤指出。

因此,各地均对金融法庭寄予厚望,甚至融入当地金融发展战略之中。

上海浦东法院2008年率先创建金融法庭,起因是一起通过移动POS机对银行信用卡套现的案件。

“虽然中国有《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在内的诸多相关金融法律,可其中没有一个法条涉及信用卡套现纠纷这一案例。”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刘文华介绍说,“而我国现在的法律体制是成文法,也就是说,只要没有现成的法律规定,法官就很难轻易对某些个案作出判决。”

事实上,金融法庭的创建更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大战略的重要一环。

“诸如此类法律上的欠缺,已实实在在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构成影响。”央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主任冯菊平指出。

“金融法庭的建设是上海金融改革的产物。”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曾章伟指出,“一座城市凭什么成为公认的国际金融中心?从伦敦和纽约的答案看,不是高楼大厦,也不单是机构数量,更重要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金融法治环境,用完善的法律制度充分有效地保障交易的公平。”

而温州金融法庭的创建,“救急”的成分则更多一些。

因受“吴英案”、“老板跑路”等事件的影响,温州一度陷入“断贷围城”的尴尬之中。

统计显示,2011下半年开始,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涉金融类案件呈急剧上升态势,收案标的一度达到2010年同期的8倍之多。

“一些当事人身负多重债务,牵涉人员较多,金融借款案件中出现涉及信用证融资和承兑汇票等新类型案件,不少案件被告还下落不明或故意躲避送达。”温州市中院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期在地方金融组织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民间资本市场体系、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等方面先行试验。

“在此背景下,成立金融法庭是主动接轨金融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前述温州市中院有关负责人指出。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希望通过金融法庭来改善当地金融生态环境,进而引导投资。

2009年,河南某地老板陆某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在被公安机关逮捕之后,当地一家农商行将陆某告上法院,追讨其欠下的上百万元贷款。银行方面本以为胜券在握,但不料最后以败诉告终。

“由于缺乏统一的案例参照和司法解释,加之金融案件审理专业性要求较高,如果外地投资者都在当地起诉,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中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琳指出。

“一个地区的金融环境好坏,能够直接影响信贷投放数量。目前,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都由总行统一调配,有时候,一个500万元的不诚信金融案例,就可以影响到50亿元甚至500亿元的信贷投放额度。”河南省银监局局长李伏安指出。

那么,金融法庭是否能够起到设想中的效果?在金融案件审理方面,与之前的模式又有怎样的不同呢?

“所谓金融法庭,准确的提法,应该是金融审判庭。”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魏建良介绍。

金融案件往往具有类型新、数量多、涉及面广、复杂性、专业性等特点,但与之相配套的体制改革和金融立法、司法工作却相对滞后,由此导致一些金融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审理处置。

由于“集约化”的制度安排,金融法庭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

所谓“集约化”的制度安排,是指按照金融案件的属性,如:金融民事、金融行政和金融刑事案件,分别建立相对应的若干金融合议庭,对金融案件进行集中化、专业化的审理。

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为例,其金融法庭下设三个合议庭,一个诉讼保全组。据该金融审判庭庭长吴将斌介绍,过去,有关金融案件分散在民事庭等多个审判庭中,现在,合议庭可直接有权审理银行类、民间借贷类及其他金融案件。

“案件集中在几名法官这里,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可以相互沟通,相互交流。遇到比较棘手的案子,可以开会研讨一下。积累的信息和经验可为温州金融改革作决策参考。这样,以后再碰到这类案件,可以统一裁判尺度。”吴将斌说。

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法庭有关负责人认为,“金融法庭主要体现了专业化的审判优势。把这些案件集中在几位法官来审理,与以前分散审判相比,可以杜绝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此外,金融法庭设立后,还可以对审判后的执行过程进行改进。

“过去,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效率很低,经常是法院人员一家一家银行跑,一个案子要跑完几十家银行,耗时费力。”上海高法的有关负责人介绍。

为此,上海金融法庭设计出“点对点查询”的查询办法,即:各法院每个工作日将“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发给相关银行,再通过网络数据交换方式集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发现存款后再到相关银行办理正式的查询、冻结或扣划手续。

“平均下来,通过点对点系统进行查询,需要的执行天数比原来节省了一周左右的时间。”前述负责人表示。

建设难题

尽管各地热情高涨,但作为新生事物,金融法庭在创建与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困难,甚至需要面对一些质疑。

近来,随着法院在金融案件、金融管理的介入程度不断加深,金融法庭逐渐呈现出“扩权”之势。

日前,上海市高院在审理一起不法分子勾结银行员工骗取客户2.55亿元的大案时,发现金融机构的管理存在一定漏洞,随即编写了一份司法建议。

记者了解到,仅2012年,上海市各级法院就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发出43件司法建议,涉及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等内容。

有金融机构将法院在案件审判之外的这种“延伸服务”,称之为“能动司法”。

据河南省法院有关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该省计划向金融企业派驻联络员,以便更好地延伸能动司法的服务效果。

对于这一做法,刘志勤举双手赞同。“金融法庭不仅应该专事金融业内违法行为的侦查和审判工作,还要监督重大交易的全部流程,查清可疑资金的流向,及时发现异常状况,同时,起到预警风险的作用。”刘志勤表示。

但这一举动也引发了诸多质疑。一些业内人士指出,逐步纳入监管、侦查职能的尝试已超越了“金融法庭”的概念与职能范畴。

魏建良认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行使审判权。“如果金融法庭还要去监督重大交易流程,同时,要起预警风险的作用,这既不切实际,又属越权。”

曾章伟也认为,金融法庭的职能是审理金融案件,至于监督交易流程、风险预警等职能,本属于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和服务职能,这种说法也是将行政权和司法权混为一谈。 

“法院只能起‘亡羊补牢’的作用。法院只要公正、公平、高效地审判好金融案件就足够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邱本指出。

除职责边界的困扰,金融法庭还面临一大难题:人员问题。

金融法官既要熟悉金融市场运作规则,又要精通金融政策法律,这样“跨领域”的金融法官上哪里去找?

“并不是说设了一个金融法庭,就马上有了这些专业的法官。”魏建良指出。

在一些省市,加强培训被视为解决之道。上海市高院选拔出熟悉民商法的法官进行金融专业知识的培训,接受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信托与理财法律、金融创新(及相关法律问题)和涉外金融(及相关法律问题)等六个模块课程。

“今后,法官是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的。”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院长李本浪指出。

在实现人才的“自体循环”同时,各地的金融法庭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聘请“外脑”的做法。

“我国有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可以通过聘请金融、会计等专业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金融案件的审理,以弥补法官的金融专业知识之不足。”曾章伟介绍。

“尽管法院外部金融专业人员并非法官,不能以法官身份参与金融案件审判,但法院可以通过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金融专业人士作为咨询委员,对金融案件的疑难法律问题、专业知识问题进行咨询讨论。”曾章伟指出。

另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建立专家陪审员制。从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大专院校、金融机构中聘请金融专家、学者和资深从业人员等担任专家陪审员,将专家陪审员与法官优势互补,以提高司法裁判的精准度。

据介绍,现在,上海金融法庭案件中,有专家陪审员参与的达到40%。而在陪审员的构成中,80%为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法学院校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各占10%。

但这一看似简单的人才引入机制同样面临挑战。

本刊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近年来,随着金融案件迅速增多,法官工作压力也不断加大,而法院的待遇和保障制度却并不完善。举例来说,工作年限相同、学历相同的一名金融法官与一名金融律师相比,工作强度可能不相上下,但薪金却可能相差两倍以上。

更令人吃惊的是,在上海,金融法庭专家陪审员每次庭审的收入仅为50元,且没有任何交通补助及误工补助。

“这样的薪酬激励制度,想吸引有竞争力的人才,显然很难。”一位不愿具名的金融法庭负责人指出。

挑战加码

与此同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各类金融案件频发,作案手段日益复杂,牵涉方利益盘根错节,审理难度不断增大,正为新兴的金融法庭提出越来越大的挑战。

“随着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的不断发展,金融案件也日渐呈现出复杂化、专业化、隐蔽化的趋势。”李本浪指出。

王一凯是北京市海淀法院金融法庭的一名审判员,自2000年大学毕业后,他就来到海淀法院民四庭工作,一待就是12年。

在审理金融类案件的过程中,他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数量越来越多。

来自温州金融法庭的统计数据同样显示,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类案件占整个金融纠纷的75%以上,且涉及高利贷的案件比重在不断增加,有的地方甚至达到“十案九高(高利贷)”的程度。

王一凯告诉记者:“民间借贷与其他纠纷交叉情况较多,案情也较为复杂。民间借贷纠纷很容易涉及其他纠纷,比如婚姻继承、劳动争议等。”

“相较于理财产品纠纷等案件,民间借贷案件处理难度颇大:一方面,原告起诉纷纷要求进行保全,另一方面,考虑到资金链断裂容易引起连锁反应,需要尽量在处置与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协调好矛盾。”吴将斌指出。

而在民间资本充裕的江浙地区一带,信用证和承兑汇票融资领域已经成了金融信贷违约的重灾区。

“单从温州中院受案的情况看,过去5年,我们信用证纠纷一共受理不到10件,而从2011年9月到2012年10月短短一年一个月的时间就受理信用证纠纷249件。”温州市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

据温州中院金融庭副庭长郑国栋介绍,当地一些企业老板以100%的保证金在银行开信用证,跨境从境外银行融资利用国际利差无风险套利。由于以往这种无风险套利模式给银行的信心,银行逐步同意将保证金从100%降到50%、30%、20%,用信用证等担保形式代替。但是,一旦资金链断裂不能还款的时候,也就爆发了信用证融资中的违约潮。

“相当比例的信用证与承兑汇票并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类似于自己卖给自己,或者说左手卖给右手。甚至有一些更加离谱的,连提供给金融机构审核的单据包括作为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增值税发票以及涉外信用证项下提单、仓单都是伪造的。”郑国栋介绍说。

这类案件看似案情清楚,但在实际审理过程中,起诉到法院的很多案件中,担保人据此(贸易背景虚假以及单据伪造)提出了免责或合同无效、主债务人涉嫌犯罪等抗辩。

“金融交易通常采取格式合同,如何准确把握‘免责条款’的范围,合理确定金融机构的说明提示义务,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吴将斌指出。

融资性担保的案件也变得日益棘手。

受“老板跑路”事件影响,2012年下半年,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往往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直接代偿。

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融资性担保公司直接代偿,它对主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而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通过“转让金融债权”的方式进行代偿。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银行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并无禁止性的规定。而在规章的层面,央行和银监会的意见是相左的。”郑国栋介绍说。

央行在2001年答复上海分行的《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未经许可,禁止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而银监会办公厅在银监办发2009年(24号)向广东的批复中明确,“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金融创新日新月异,而法律规定相对滞后,使金融案件的法律适用面临较大的挑战,无不对金融法官的专业知识、金融、审判经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李本浪指出。

一位不愿具名法官告诉记者,现在,专家陪审员的专业过于粗略,只有保险、银行等简单分类,并未进一步细分,不符合审判实际需求。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还是应该在金融法庭的制度建设方面进行完善。

邱本认为,具体设置方面,一是要突出金融法庭的专业性,提高审判人员的金融法律知识和司法水平;二是要健全金融法庭的综合性,金融法庭的审判人员不应仅仅是法律专家,还应吸收金融专家、企业家、有关政府管理人员;三是在级别管辖上,鉴于金融法律问题的专业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以及影响重大的特点,一审法院应该是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此类级别的人民法院才能建立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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