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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勿重蹈创业板覆辙 [《金融世界》2012年08月号 ]

新三板重在正式开通,不在跃进,要强调质量而非数量,因此无须采用做市商制度。

刘纪鹏/文

据悉,新三板已获国务院批准,试点将从北京中关村扩展到上海、武汉、深圳三个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待积累经验后再向全国高新技术开发区推广。“尚方宝剑已领,只待鸣锣开张。”

三年前,创业板打着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旗号,在万众瞩目中盛装登场。然而,事实证明,创业板背叛了中小企业。新三板怎样才能避免公平与效率的缺失?笔者认为,必须处理好以下问题:

第一,新三板与地方OTC市场应“条块”结合,明确分工。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基础上建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即新三板市场,笔者称其为“条条”市场;二是以省或大区为单位建立的地方OTC市场,笔者称其为“块块”市场;“条块”结合,形成完整的场外市场体系。

目前,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均为“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打破了这个股东人数限制,为股东人数超过200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笔者主张,“条条”和“块块”应该有一个明确分工:今后200人以上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一律放在“条条”系统挂牌;“块块”系统则负责接纳200以下的“非上市非公众公司。

第二.新三板应采用公司制。

目前,世界上很多大型交易所已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新三板的组织体制应顺应世界趋势采用公司制,摆脱当前股票交易所不像政府机构、不像事业单位、不像会员制法人实体的“三不像”属性。

据悉,新三板交易所虽然要实行公司制,但遗憾的是,交易所的出资人都是证监会内部的几个单位,在证监会内部“死循环”,这是令人忧虑的。笔者建议,交易所的组建要吸收证监会外部的股份,形成一个有效的制衡机制和科学决策机制,还公司制本来的面目。

第三,新三板应突破试点,全面铺开。

新三板的扩容应该尽快全面铺开,为此要实现两个突破:一是要突破地理界限。先在开发区搞试点是可以的,但是新三板不应局限在几个开发区。资本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新三板应该尽快向全国开放;二是要突破行业界限。新三板不应局限于为本身概念上就很难界定清晰的高科技企业服务,凡是成长性好中小企业,符合条件都可以在新三板挂牌。

第四、新三板应引入备案制。

创业板的核准制实际上是变相的审批,因为证监会和发审委搞的是实质性审查,代替投资者做价值判断。新三板应该恢复核准制本来的面目,借鉴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的经验,实行程序性审查,也就是备案制。在备案制下,监管部门只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而不代投资者“选美”。当然,鉴于中国企业数量众多,为了防止出现一哄而上的局面,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必须要求是盈利企业,我们不需要设立具体的盈利指标,但是挂牌企业必须盈利而不能亏损。

第五,新三板无需采用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为公众投资者提供买卖证券的双向报价,并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人。做市商制度是市场为实现流动性采用的制度,但新三板没有必要将流动性放在首位,中国股市正处于关键时刻,宜小步快走,不宜大步跨越。新三板重在正式开通,不在跃进,要强调质量而非数量,因此暂时无须采用做市商制度。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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