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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金融创新 [《金融世界》2012年07月号 ]

外资金融机构抢注商业方法专利,我国银行业对于金融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不少问题,急需构建保护体系。

本刊记者  韩韬/文

前不久,苹果与唯冠的商标权之争闹得沸沸扬扬,双方对簿公堂。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公司何以与世界上市值最大的苹果公司“叫板”?

品牌中国产业联盟副秘书长张吕清对此评论道:“蚂蚁”绊倒“大象”是天方夜谭,但“蚂蚁”手握品牌利剑,从“大象”屁股上割下一块肉,可能是首选的和解方式。“正可谓‘老虎打盹’、‘马有失蹄’,这对中国品牌是个警醒。”

商业银行来说,知识产权更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一个战略制高点。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随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增强,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关系我国金融竞争力和金融安全的重大战略问题。某种程度上讲,商业方法专利是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是扼住金融机构发展的“咽喉”。

花旗们的“算盘”

商业方法专利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而兴起的一股新潮流,通常指将商业活动经营管理规则与信息网络技术相结合,形成商业方法,并申请授予专利权。

几年前,一篇《花旗银行中国暗布专利,中资银行何时梦醒》的文章曾引起业内广泛关注。

该文章写道,从1996年起,花旗银行不动声色地在中国申请了19项金融产品“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

当时,花旗银行在美国一共取得41项商业方法专利。其中,财务金融相关的21项、安全交易相关的17项、市场分析或预测相关的2项、电子购物相关的1项。

“在此之前,我国对商业方法专利这一事物几乎无任何了解。这事一出来,对法学界、金融界的震动都非常大。业内才开始组织人员研究学习,了解国外相关情况。”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震谈及此事,感触很深。

“传统上,工业产品可以申请专利,文学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但金融产品由于自身特性,很难找到适用的保护途径。”银监会法规部主任黄毅指出。

他进一步解释说,商业方法的专利性在国际上也一直备受争议。

国外学术界通常认为,商业方法实际上是人类对自然界的某种发现,与发明创造不同。因此,商业方法专利最初招致一片反对之声,但并未持续太长时间。

1999年,美国授予亚马逊书店“411号”专利,被认为是第一个商业方法专利。从此,美国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批比较宽松,尤其是电子商务、商业银行等技术集中领域。欧洲、日韩等近年来对商业方法专利也放宽了审查标准。

对于这种现象,曾任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的郑成思解释说,如果这些国家不给予这种保护,那么搞这种创新的人,只能把自己的创新成果应用于美国市场才有价值。

一位专利权领域专家表示,在中国主要贸易伙伴都已加入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圈子背景下,我国当前面临的问题是,关注重点是应放在对策研究上,还是放在批判研究上。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花旗们”的目的并非为获得短期利益,而是要占据未来战略制高点。“商业方法专利是‘潜水艇’,现阶段无法看到其影响,但却会在以后慢慢浮出水面。”

黄毅认为,“保护商业方法专利权很有可能在未来成为一种新的国际惯例,一旦如此,我国金融业有可能整体处于被动‘挨打’局面。”

以花旗银行为例,2002年和2003年,花旗银行分别从中国获得了“电子货币系统”专利、“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该系统的方法”专利。这两项商业方法分别涉及网上银行90%以上的业务,以及证券公司应用最普遍的网上交易业务,成为中资银行和证券机构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前述业内专家指出,“这些关键技术不仅可以使花旗改善自身服务能力,还能通过转让授权获利。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专利的排他性,花旗可以利用专利武器抢先占领市场。对竞争者而言,一旦进入,将面临很大代价,不仅法庭判决将迫使金融产品从市场退出,而且还可能面临巨额罚款。”

除花旗外,美国大通银行也以10项发明专利初探中国市场。其所申请的“全球投资者客户访问系统”商业方法专利,是一种将投资者信息提供给用户的方法,其应用范围涉及银证保三个行业。一位业内人士认为,该技术方法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将会成为金融业竞争的一把利器。

实际上,商业方法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形成专利,往往会通过整合方式成为某行业或产业的技术标准,然后通过许可非专利人使用该标准而获益。

一位银行业务标准化负责人表示,为便于资金划转,提高效率,金融机构通常使用统一标准平台,如果我国银行业不适用这些标准,有可能会变成一块“孤岛”,最终在市场竞争中失败。“一旦不得不使用这些标准,除需要支付专利费外,网络金融的总体发展也将受到制约。”

商业银行的觉醒

花旗银行抢注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相继颁布《金融系统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暂行)》、《关于银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行科技发展奖管办法》等。

银监会也组织专门力量积极促进银行业加强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并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成立金融信息化与知识产权保护联合研究小组。

该小组的主要任务包括,研究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跟踪金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动态;分析商业方法专利对国内银行业发展的影响,并为防范商业方法专利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提供政策建议等。

与此同时,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也相继在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建设银行最早出台《中国建设银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兴业银行“不间断服务方法和系统”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开同业之先河;此后,民生银行两项商业方法也被授予专利权,并将知识产权保护写入该行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去年,交通银行“手机无卡取款”服务已申请专利。

然而,由于起步晚、投入少、重视程度不高,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和授权主要集中于‘国字号’大银行,中小银行对商业方法专利反应仍显迟缓,很多银行在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上尚无突破。”黄震指出。

他进一步解释道,这有其历史原因。在商业方法专利发展过程中,由于国有大行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国家也鼓励“国字号”银行起带头作用。另外,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也不是立竿见影能带来收益的事情,很多银行并不具备独立研发申请的能力。

同时,中资银行商业方法专利的含金量也不及外资银行

比如,花旗银行申请的“电子货币系统”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所主张的权利涉及电子货币发行、存储、认证、支付、清算、交易等各个方面,并且被其他专利多次引用,衍生出的从属专利与其共同编制了一个专利网。

一位专利研究领域专家表示,“如果把这种类型的专利保护范围比作一个‘面’,我国银行申请的专利技术只能算是一个‘点’。”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坦言,这与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不充分有关,银行没有足够动力研究知识产权,若非真正市场主体,难以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巨大价值。

“知识产权申请需要既懂金融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在这方面银行也稍显欠缺。”黄震进一步指出,“这也与知识产权研发管理机制有关。银行内部对创新专利申请的激励措施乏善可陈,研究人员缺乏动力。”

“尽管很多银行内部设立了类似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的机构,但并没有专业人员管理,很多时候,名大于实,仅仅是个摆设。”上述银行业内人士表示。

另外,我国银行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仍局限在国内,尚未有在美欧日等发达国家授权的记录。

一位专利法学专家表示,由于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特点,因此,致力于国际化发展的国内银行,专利申请也不能仅局限在本国,更要向目标国寻求专利保护,否则可能面临被“驱逐出网”的尴尬。

实际上,在立法层面,对于商业方法是否具有可专利性,我国法律至今没有明文规定。我国在商业方法专利保护问题上,严格坚持商业方法专利主题的“技术性”和专利技术审查标准的“实质性”,在标准上不低于其他专利申请。

一位知识产权部门相关人士曾指出:判断方式也许过于保守。但是,在尚未找到更加清晰的判断方法之前,在尚不能预测更加宽松的做法会对经济社会带来何种影响之前,谨慎的做法不失为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因为潘多拉盒子一旦打开,一切将难以收复。

然而,现实却时不我待。

展望未来的未来

要想切实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非银行业一己之事。

黄震建议,首先应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层面上,成立专门的研究咨询机构,在战略上加以重视。

一位金融法学专家表示,在立法层面,应该树立全面的、长远的知识产权竞争思想,避免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

他进一步表示,银监会应出台专门的商业银行知识产权管理指引,明确银行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对知识产权管理岗位的要求,并对银行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基本要素进行规定。

吉晓辉建议,金融监管机构要将金融创新知识产权问题纳入监管范畴,同时,与立法机关、知识产权管理等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从国家战略高度制定适宜的、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一位商业银行管理层人士表示,在银行内部,也要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明确银行和专利开发人员在专利成果利用所得收益上的分配方案。让员工充分享受到自己发明创造成果所带来的价值,提高专利开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据记者了解,目前,通常来讲,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方法专利有几个主要途径:

一是银行内部组织研发,并以银行名义申请专利。

对此,一位金融学教授表示,要鼓励“国字号”银行继续深入研发金融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承担起国家战略任务。对于共性技术,组织行业协会研发申请知识产权,将来授权各金融机构共同使用。同时,鼓励各金融机构进行差异化竞争,开发出有特色的、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是银行委托研发机构进行商业方法开发,并由银行申请专利。这些研发机构包括软件开发公司、软件研究所、高校信息学院等。

三是由银行之外的市场机构自主研发,自己申请专利,通过专利许可授权银行使用。

比如,德国IPC公司开发了一套小贷管理系统,目前,一些银行都在使用,每年要向其缴纳几千万元的专利许可费。

目前,我国金融专利申请主要集中于第一种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的科研力量可能并没有那么强。相关业内人士建议,未来应该主要发展第三种方式,市场研发机构要善于发现需求,针对银行需求开发产品。

实际上,金融创新专利申请在银行硬件设备研发方面已经有成功案例。

温州市金融设备行业协会在成立以前,曾组织人员发明自动识别假币的点钞机。发明人当时没有银行工作经验,最初发现银行在点钞过程中完全靠人工识别假币,一旦失误,损失都由工作人员自己负责。他们发现了这一商机。

其中,还有一个有趣的故事:发明人在茶园发现利用红外线自动识别劣质茶叶的机器,由此及彼,想到可以利用相同的技术识别假钞。

最终,这一发明获得成功,很多银行排队向他们购买产品。

黄震表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并没有很大的改善,“将来的一些金融产品,某种程度上会参照国外做法,而这些领域是否已经有国外机构提前布下专利陷阱,要非常小心。”

正如古语所说,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对于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黄震最后又加了一句:“久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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