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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门人”的尴尬 [《金融世界》2012年07月号 ]

作为股票市场的“看门人”,发审委和保荐人的表现都令人失望。

本刊记者  罗三秀/文

发审委制度、保荐人制度,与询价制度一起,构成了我国新股发行的制度基础。

按照最初的规划,询价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询价实现新股发行的市场化定价,而发审委制度和保荐人制度则分别从监管层和市场的角度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充当股市“看门人”的角色。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股市的“门”并没有看好,发审委制度和保荐人制度都存在明显的弊端,其中,发审委制度更是因为被认为妨碍了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而广受非议。

不过,与历经了几轮改革的询价制度相比,发审委制度和保荐人制度多年来并没有太大动静。

广受非议

早在2004年,中国证券市场奠基人、原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就曾对媒体提起,证监会成立之初,讨论过发审权问题。

“当时我的态度是,这个权力的立法在市场。即使后来不得已而进行发审,我一贯的态度也是应该放弃发审权。证券市场不是证监会或者任何一个其他政府部门可以左右其基本运作规则、确定其商品价值的地方。从长远看,这个作用只能由市场来起,应该把这个权力放回到市场上,不然各方面矛盾解决不了。”高西庆说。

按照高西庆的话说,在当时中国证券市场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背景下,各方力量博弈激烈。最终,证监会采取了股票发行审核制度。

1999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并根据《条例》成立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下称“发审委”)。

然而,在此后的4年时间里,发审委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因灰幕重重而广受诟病。其中,王小石一案将股票发行“潜规则”大白于天下,揭开了发审委制度缺陷的冰山一角。

2002年2月至9月,在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任职的王小石,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帮助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疏通证监会发审委的相关工作人员,较快进入审核程序并最终实现上市。

此外,在任职期间,王小石还多次向拟在国内上市的企业出售发审委名单,并从中谋利。

但直到2004年11月,王小石才东窗事发。

2003年12月,随着《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的正式发布实施,证监会拉开了发审委制度改革的大幕。

此次改革使得新发审委制度被喻为阳光下的制度,“透明、专业、责任、问责、监督”成为新制度的关键词。

新发审委制度简化了审核程序,将发审委委员从80人缩减至25人,并且公开了参会委员名单和过会时间,委员实行记名投票,并将其结果在证监会备案,以避免发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人情公关、权力寻租等行为。此外,新制度将原来的9名委员开会、6票赞成为通过,改为7名委员开会、5票赞成为通过,并引入了问责和监督机制。

但实践表明,在发审委改革后,2004年,中国股市依然存在江苏琼花等新股发行的各种丑闻,证券市场遭遇了空前的信任危机,发审委仍广遭非议。就如当时一位投行人员所说,“上市公司丑闻不断,怎么从来就没看到有证监会发行部和发审委的人被问责呢?”

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史美伦在2004年卸任后,曾发表过这样的言论——“在市场出现丑闻的时候,也是改革有机会大步拓进的时候。这也是一条经验。”

可多年过去了,发审委制度却迟迟没能迈出改革的大步。

荐而不保

伴随着2003年底发审委制度的改革,意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保荐人制度也提上了日程。

2004年2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同年5月,首批保荐代表人正式出炉。

“2004年保荐人制度实施以前,有很多烂公司、造假公司发行上市。但是保荐人制度、发审制度推出后,上市公司质量有明显提高。”一位投行人士认为,不能否认保荐人制度在新股发行上市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2008年12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正式施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然而,保荐制度实施后,一些国内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不断爆出丑闻,其中不乏立立电子、胜景山河等企图造假上市者,也不乏“一年盈、两年亏、三年ST”者,更不乏绿大地等财务造假者。

上市公司业绩变脸更是司空见惯的事。“上市第一年业绩大增,第二年业绩平平,第三年业绩亏损”,成了上市公司业绩变脸“三步曲”。

2011年11月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当年上市的243只新股中,有53家公司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两成新股上演了业绩变脸,涉及平安证券、国信证券、安信证券、瑞银证券、恒泰证券等27家券商。

让市场唏嘘不已的是,2011年前三季度,瑞银证券保荐的2单IPO项目双双出现业绩变脸。其中,比亚迪前三季度净利润以85.5%的降幅,居业绩变脸幅度之最,庞大集团则出现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10.86%。此外,恒泰证券唯一保荐的丰林集团,上市后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第三季度净利润下滑14.6%的情形,堪称业绩变脸最快的公司。

无论是造假上市,还是业绩变脸,保荐人作为证券发行上市“第一看门人”,恐怕难辞其咎。

根据《办法》第七十二条,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 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不过,由于现行制度对保荐人的问责不足而备受诟病,外界要求保荐制度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在此背景下,今年3月16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放宽了单个保荐代表人的项目签字权,由此,前一个保代可同时负责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分别在审的1个项目增至各2个项目,同时,要求保荐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的问核制度,完善对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

“现在的审核理念趋严,项目也越来越难做。”一位保荐代表人向记者私下感叹,3~4年前,做两个项目还没有现在做1个项目来得累,现在工作底稿很多,供应商、存货等方面的核查工作也多了很多。

此外,针对新股发行上市过程中的财务粉饰和过度包装现象,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完善了责任追究机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给予惩处。

尽管这些规定加大了问责力度,但在责任追究机制上,却仍不见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身影。

经济学家韩志国告诉记者,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还没有出现过一起被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

在美国,信息披露不实的民事诉讼案并不鲜见。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及其高管、董事会人员和券商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民事责任的认定不以行政责任的认定为前提。

但在我国,至今还没有过投资者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而得到民事赔偿的先例。2002年我国高等法院出台了受理证券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之后,法院受理信息披露不实有关的民事诉讼,都需要以证监会认定责任人行政责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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