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通讯社主管
 
首页 | 特别策划 | 大调查 | 国际观察 | 产业 | 热点 | 市场前瞻 | 地方金融 | 专访 | 品鉴台 | 观点
首页 > 金融世界 > 动态 > 2012年7月号-保险业

2012年7月号-保险业 [《金融世界》2012年07月号 ]

保监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业

保监会网站6月21日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积极支持通过发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促进保险公司的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股东,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同时,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各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特别是大型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6月4日表示,为顺应宏观经济发展形势,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保监会将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准备修订和发布10项投资规则。该负责人表示,上述政策规定,有的已基本成熟,稍加完善即可发布;有的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择机发布实施。

保监会放行次级可转换债券

保监会5月31日发布《关于上市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上市保险公司和上市保险集团公司发行次级可转换债券,以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水平。

对于上市保险公司申请发行可转债,除应当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此次保监会设置了四个门槛:破产清偿时,次级可转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可转债,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抵押或质押;保险公司次级可转债的条款设计应当有利于促进债券持有人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除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之外,发行人不得另外赋予次级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主动回售的权利。

推进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建设

5月28日,保监会在京召开保险公司参与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工作座谈会。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出席会议并指出,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建立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保险纠纷调处工作,为纠纷调处工作顺利运行提供大力支持,切实履行与消费者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断提高保险纠纷调处机制调解成功率,认真抓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高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保监会聘任25名社会监督员

为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大保险行业的社会监督力度,保监会6月1日宣布,正式聘任25名同志担任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

据介绍,这25名社会监督员来自不同行业,通过单位推荐和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出,有公务员、法律工作者、高校学者、媒体记者等,他们将对保险公司履行服务承诺、信息披露、合同条款是否合规、从业人员服务态度与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

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服务医改工作

根据保监会网站6月19日消息,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保险业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十二五”医改规划,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积极服务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加强寿险诈骗风险防范

6月21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寿险诈骗风险防范的通知》。

《通知》指出,个别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人员采取代客户办理退保和保单质押贷款等方式进行诈骗,非法骗取保险公司资金。保险公司在收付费环节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错将保费计入他人保单名下,没有将退保金及保单质押贷款发放给投保人本人,导致案件的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收付费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同时,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在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中应约定有关禁止代理机构误导宣传的条款,明确界定代理机构的责任,定期对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防止出现销售误导行为。

网友评论

已有0人参与查看全部评论
用户名: 快速登录
发言须知   
   
2019年6月号 往期回顾>>

主管/主办
新华通讯社/中国经济信息社



2012年10月号-中国人民银行


2012年10月号-银行业


2012年10月号-资本市场


2012年10月号-保险业

[ MORE...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杂志征订 - 广告合作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中国金融信息网 - 京ICP证12015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63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