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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世界》2012年06月号 ]

对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定位是根本,产品监管是基础,制度设计是关键。

郑伟/文

近来,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保监会项俊波主席曾说:“只有想消费者所想,急消费者所急,办消费者所需,保险监管工作才能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落到实处。”那么,消费者所想、所急、所需究竟是什么?

笔者认为,保险消费者想的是“有保险就有保障了”,急的是“出险怎么不赔”,需的是“真正好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为何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那么难?我认为,至少三个方面出问题了:一是监管定位,二是产品监管,三是制度设计。

首先,保险监管究竟应当保护谁的权益?

对这个问题,大致有两种回答:一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二是平衡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权益。

第二种回答听起来似乎更周全、更可取,但在现实中很可能走偏。比如,曾有某保监局长为帮助保险公司打赢消费者官司而沾沾自喜,却忘了监管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天职。

有人说,发展保险业也很重要。但是,从保险监管的角度看,绝对不能为了“发展”保险业而侵害消费者权益。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破坏作用,不是体现在保费增速放缓上,而是体现在偿付能力不足、销售误导、理赔纠纷等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上,这些方面如果出现系统性问题,将直接引发社会不稳定。

此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与保护保险公司权益,二者是统一的。只有尊重和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险公司和保险业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

其次,保险产品应当如何监管?

我想,底线就是不能侵害消费者权益。比如,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商业车险“无责不赔”和“高保低赔”问题,虽然有保险公司的责任,但审批车险产品的保险监管机构也难辞其咎,这样不合理的条款是如何通过审批的?监管机构是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再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常见“责任免除”有潜水、攀岩等,如果说这些活动在20年前还是少数人参与的风险程度很高的运动,那么今天它们已成为旅游中的常见项目,这些是否是保险公司不能承担的风险,是否应当从责任免除中剔除呢?

我们建议保险产品要有“国家标准”,比如规定商业车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至少应当包括哪些基本保险责任。所有在市场上销售的保险产品都应符合这些最低标准要求,保险责任可以扩大,但不能缩小。从历史上看,保单标准化是一个重大进步,保单个性化应建立在标准化基础之上,不应以“个性化”否定保单“标准化”。

最后,保险相关制度应当如何设计?

有些制度,虽然是行业惯例,但依然可探讨,我们不应以“行业惯例”对抗消费者的“合理期待”。比如,寿险退保,消费者期待可返还未到期保费,但实际返还的现金价值往往严重低于所缴保费,理由是保单早期有大量费用支出。这一做法使得退保的消费者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因为退保的损失大部分均由消费者承担了。

倘若退保制度设计成“退保按比例退还所缴保费及利息”,寿险销售误导问题就有可能得到有效遏制。如果保险公司销售误导,那么我退保,保险公司要按比例返还保费,于是,保险公司就会尽力降低退保率,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反正退保损失由消费者承担,所以不管通过什么手段,先把保单卖出去再说。

对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定位是根本,产品监管是基础,制度设计是关键。我们衷心期待保险消费者的所想、所急、所需,能得到有效响应。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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