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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浮盈税传说 [《金融世界》2012年06月号 ]

鼓励价值投资,监管PE腐败是税收的最终目的。

本刊记者  侯雪静 何雨欣/文

前段时间,“PE(股权投资基金)浮盈税”这一名词在市场传闻与官员回应中不断传递。这始于网络上盛传的国税总局将出台《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

“PE浮盈税”是指针对合伙制PE征收的一种账面税,有人称之为“溢价税”,如果开征,将使PE投资成本大幅增加。

税制调整往往会与经济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密切相关。在如今合伙制企业日渐壮大、PE行业风起云涌的背景下,引发市场对PE行业发展的担忧。

讨论并非定稿

针对近期网络盛传将对PE征收“溢价税”,有PE人士叫苦,有市场人士质疑消息的真实性。

根据重庆市国税局网站刊登的消息,国税总局已经于2012年2月9日在重庆召开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定稿会议”,会议针对合伙企业税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

作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的智囊团成员,普华永道有关人士也透露,近期确实参与了国税总局制定相关政策。

由于合伙制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可省去25%的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制公司在PE行业十分普遍。据业内人士透露,这一比例高达七成以上,因此,PE行业将直接受此政策影响。

虽然有基金公司相关人事表示,这一政策对合伙制PE基金影响犹如一场“地震”,但专家对此并不感意外。

“合伙制企业进入中国时间较短,相关税收管理一直是模糊地带,未来这一政策出台将为进一步完善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规定明确方向。”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表示,“溢价税”并不是新税种,犹如当年的“月饼税”,目前合伙制企业征税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征收。

同样,作为合伙制企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在实际操作中出于征管成本的考虑,往往采取“包税”制,因此这类合伙制企业所受影响甚微。

对于出台的具体时间有市场传闻最快在5月出台,有业内专家指出,实施办法真正出台还有一系列程序要走,国税总局还不能定具体时间。

打击PE“突击入股”

业内人士指出,这项政策将主要打击PE短期炒作即将上市公司的行为,抱着投机心态套利的PE将受到直接影响。

由于对即将上市企业投资具有周期短、风险小而获利丰厚的特点,近年来确实吸引了不少本应去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资本,转向了追逐短期利润,甚至一些不受监督的权利渗透至资本市场造成“突击入股”、“PE腐败”、“非法募资”等现象。

“市场欢迎与企业共成长的战略投资者,而不是在企业即将得到一锅饭时,被动机不纯的PE突击入股分走一杯羹。”长城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投行部负责人表示。

“PE是一种创业投资行为,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从而推动非上市企业价值增长,尤其有助于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成长,我国正在积极进行经济结构转型,原来由政府主导的社会投资行为已经缺乏可持续性,对于坚持价值发现和战略投资的基金应该给予鼓励。”这位负责人表示。

一直坚持价值投资为取向的基金研究员陈洁坦言,PE行业的高收益背后是高风险,“往往投十个可能只有一个成功,这一个成功项目收益来弥补其他九个的损失。”

有业内人士指出,“突击入股”这也不是PE的错,是市场本身监管不力造成。

“如何鼓励价值投资,监管PE腐败,这就要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长城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投行部负责人表示,如果单纯按照持有时间界定投资动机,会“伤及无辜”,确实有一些企业在即将上市前遇到困难,对于帮助这类企业的PE也应鼓励,建议按照上市后减持时间,分阶段征收溢价税,持有时间越长缴税越少,鼓励通过真正的价值发现而非一二级市场差价套利,这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

合伙制企业模糊征税

合伙制,在是否征收“PE浮盈税”的讨论中是一个重要标准。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这种灵活方式经营投资,不仅是PE行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行业更是普遍采用合伙制方式,但对于合伙制企业的课税来讲确是一个问题。

在合伙制企业征税方面,我国相关的政策文件并不多,比较核心的是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一份文件,该文件称,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这份文件中明确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细节很多。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运生说,律所大部分缴纳个税,但合伙人缴纳个税有企业所得税性质,普通员工也缴纳个税,这其中就有扣除成本后重复征税的问题。

从PE行业来看,根据税法,如果出资人和基金管理人都是自然人,应归入个体工商户缴纳5%~35%的个税,如果是企业法人,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这种比较模糊的计税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情况千差万别。”业内人士指出。

新法征收实施难

目前,市场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是否将针对账面浮盈部分征收35%“溢价税”,即针对股权投资基金在以PE形式投资企业后到该企业完成IPO挂牌并上市后,其挂牌价和PE投资价值所产生的账面浮盈即溢价部分。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收税的原则是针对取得利润部分收税,账面浮盈还未转化为实际利润。

基金业内人士也表示,浮盈就收税也不利于鼓励公司长期持有,那会有更多公司选择在上市后退出,另外,如果PE变现取得利润后再收一次也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申银万国策略分析师陈杰表示,由于市场波动剧烈,如果针对浮盈收税技术层面不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地方税务局已实施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59号文)“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取得投资收益后再纳税。各地方税务局设定的具体标准是对普通合伙人(GP)所有收入一律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有限合伙人(LP)所有收入征收20%。

据了解,一直以来,国税总局都在推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二级市场股权投资溢价)取得税权的税源管理。但由于国税总局未出台具体细则,各地区目前征收方式并未统一。

地税部门对投资账面浮盈征收所得税的参考依据,主要来自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其规定企业在股权转让期间的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到的金额。如果新政执行,原有的地税政策如何衔接也是难点之一。

业内人士介绍,近年来地方迫于GDP考核压力,竞相出台优惠政策吸引PE来本地投资,税收优惠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同时由于PE行业的“便携性”,很多公司通常可以比较选择最优惠地区注册,而将成本降到最低,一些地区税收返还可以达到60%~70%,甚至可以免税。

在征税操作环节,由于合伙制PE基金投资账面盈余的估值方式、估值征税时点缺乏操作指引,往往导致地方税务部门征税尺度不一,但预计PE行业未来可能还存在合理避税空间。

如何对资本利得征税

针对讨论中的“PE浮盈税”,一些业内人士也指出,这在一些国家是纳入对资本利得征税的征收范畴。资本利得的税基是指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常见的资本利得包括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

在一些发达国家,资本利得征税纳入所得税征收中。以美国为例,其将资本利得作为一般所得并入个人所得和公司所得,根据纳税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统一征收个税和公司税。

相关专家表示,我国现行税制对资本利得的含义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其与财产转让所得的概念相近,根据我国税法,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得。

可以说,我国目前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还有进一步加强的空间。2011年,我国财产转让个税征收451亿元,同比增长79.2%,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今年将抓好高收入者财产转让、股息、红利等非劳动所得和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中介机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指出,目前,个人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税,今后应该有所调整。同时,一些专家也建议,我国加强对资本利得征税的同时,需要进一步规范资本市场秩序,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赋税公平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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